一:离职后无保密费,保密协议是否有效?
追加问题:因为案例里面涉及到竞业限制的内容,劳动者在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里面有涉及到竞业限制的条款,但是签订当时没有填写竞业限制条款里面的相关竞业限制补偿及双方约定等内容,在此情况下本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查看原帖>>
二:有保密协议的离职证明该怎么写 10分
有保密协议的离职证明:就是在一般的离职证明上加上保密协议条约。
保密协议一般包括保密内容、责任主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保密协议可以分为单方保密协议和双方保密协议。单方保密协议是指一方对另一方单方面负有保密义务的协议。
三:辞职后公司要求签订保密协议
也是无效的,即使签了,不给补偿却限制从业你们有权拒签
四:离职后的保密协议问题
第一条有效,第绩条,其实是竞业限制了,如果你离职后两年,用人单位不是按每月给你支付补偿金的话,自动失效。综合看来,第二条是完全无效的。因为没有约定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单方面的义务,所以无效。
五:离职时公司要求签保密协议
如果你必须从事相关工作但是由于保密协议而不能做的时候,貌似我听说保密费公司需要给你的。
你最好打电话去劳动局之类的询问
反正不给保密费要你保密没道理的。难不成饿死啊。
而且是在之后签订应该是无效的吧,你只要别签。
我们都是在签合同的时候签的
六: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在离职后多少年内有效!!
1)目前没有法律规定保密期限,保密费需要劳资双方协商。约定保密期限为无限期、保密费为0并不违法。
2)协议中竞业禁止条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24条,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10年的竞业限制期限条款明显是无效的。结合你所述的地方背景,如果你签署了该协议,表示你同意竞业限制,虽然10年期限无效,但2年的竞业限制期限还是要遵守的。
3)在你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内,甲方必须按月发放竞业禁止补偿金。补偿金按你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支付。如果甲方没有支付补偿金,你就不受竞业限制约束。
七:保密协议离职后有效吗
保密协议中的条款,在法律上属竞业禁止条款,即 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但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此,竞业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关于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即使没有签属,由于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则视为雇用关系。无劳动合同,不影响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 所以,如果你们的保密协议同时规定了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的经济补偿,则该协议是生效的,您要遵守此规定的
八:辞职后保密协议还有没有法律效力?
你好,我找到一篇发表于2008年2月2日的论文,现复制给你看一下,我想这样可以全面回答你的问题。不过你要注意一下近来有没有相关新的法律条文出台,是否有经过修改或终止的。
张玉瑞: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限制问题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限制问题
——兼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的不足
张玉瑞
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中的商业秘密战略内容,是在国家推动下,企业、社会注重商业秘密保护,维护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创新和发展,从而增强国家、企业、社会的国际竞争能力。
在劳动关系中运用竞业限制,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有效手段,其可以防止技术、经营信息被不正当利用,鼓励企业对技术、经营进行大规模投入,保护资本和技术。
正确处理劳动关系中的竞业限制,是我国商业秘密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劳动关系中竞业限制的历史发展
1993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开始在我国保护商业秘密。自1995年未开始,一系列地方法规、部门规定相继出台,肯定竞业限制约定的可能合同法地位。
1995年11月3日深圳市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虽然只在深圳经济特区有效,但其意义超过了特区,一举奠定了中国大陆保护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合同的基本法律框架。如公平、公正、协商原则;书面原则;必须支付补偿费原则;竞业限制不得超过3年原则。这些原则为以后的法规、规定所沿用,只不过个别地方略有增减、丰富。
劳动部自1996年发布《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开始,陆续出台了有关规定,对职工流动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问题作出规定。
1997年(原)国家科委下发《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对科技人员流动,规定了技术秘密保护、竞业限制有关问题的政策。
1997年7月10日珠海市颁布的《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了竞业限制;
1999年3月7日颁布的《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了竞业限制;
1999年10月14日江苏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室发布了《江苏省企业员工竞业限制合同参考文本》;
200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竞业限制。?
200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竞业限制。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了竞业限制
出于技术竞争、经济竞争的需要,保护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实践,有普及趋势。
竞业限制,在国家级立法中也开始有表述。《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8条第2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签订在职或、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次在国家劳动立法领域,规定了竞业限制,产生了空前影响: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余下全文>>
九:关于离职签署保密协议 200分
劳动关系解除之后,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保密协议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
十:关于辞职后保密协议的问题
签订的协议中条款与劳动法有抵触,此条款是“无效”条款,可以不予理睬。
如果是有效的,保密协议要有单列的保密费,没有发保密费是不存在保密义务的。设计理念是不存在保密的,但是技术决窍是在保密范围的,也就是违反保密协议是要能举证的,虚无缥缈的东西是没法举证的。
保密协议中如有竞业限制条款,一般不超过两年。但离职后必须按月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虽然法律没有规定经济补偿金的金额,但我理解至少是当地的最低的生活水平,如果没有按月付员工经济补偿金,那竞业限制条款是不需要去理睬的。
需要注意的是竞业限制是有范围的,一般是与原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工单位。
违反竞业协议的补偿金如果从来没有签过,那是对员工有利的。但是就算没有保密和竞业协议,因为员工泄密造成原单位实际损失的,原单位还是能要求你赔付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这是法定义务,不订也要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