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案件调解和好的案例
1、案情介绍案号:(2013)丰民初字第12847号,原告王X,被告李X,原告因与被告长期两地分居,同时感情冷漠特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女儿的抚养权归自己,而被告主张夫妻感情还行,也要女儿的抚养权,同时男方在北京地区有一房产价值300万左右。
2、法律分析婚姻法中有明确规定,对于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判处离婚,同时司法解释中对何为夫妻感情破裂做了规定,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主要是两地分居,虽然经常吵架或冷战但并不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虽然女方坚持要求离婚并主张双方已经分居满2年,但我方经过咨询讨论案件,认为被告第一思路是不离婚,第二思路是离婚但保住房子并争取孩子抚养权,而经过法庭开庭我方的据理力争,法院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3、判决结果原被告双方和好、不予离婚,如双方仍不能共处,原告可在6个月以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4、律师建议
代理离婚案件都比较复杂和多变,当事人一定要分清自己想要的,积极争取,而同时对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律师也是积极建议双方继续相处磨合,不建议离婚。
二:离婚调解的案例分析
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即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离婚案件,依法律程序进行的调解工作。调解既可以在庭前也可以在庭审中进行。这里,先从一起离婚案件谈起:该案是一起极普通的离婚案件,原告叫武风,被告叫丁全。开庭审理中,原告称被告有吃喝嫖赌的坏习气,家庭出现第三者,男方曾有暴力行为。被告方同意离婚,自愿抚养孩子。但声称家里欠有四万多元外债,要求原告应当承担一半,而家里的财产,因为“都是我挣来的,应该全归我所有”。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双方争执激烈,互不相让。原告提出,被告常年做生意,有许多钱,但却没有任何证据,被告声称没有存款反有4万元的债务。由于离婚案件中所有争议事实几乎都发生在二人之间,很难举证。而比较高明的虚假证据,甚至会被法庭认定为有效证据。从此案来看,要原告提供证明被告经济状况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按证据规则之规定,提供不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在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个举证能力强弱的问题。家庭财产的多少以及孩子由哪方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上述问题的利弊平衡,谁能作到最公平呢?有句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作为法官,应当明白:家务事大都很难去明辨是非。夫妻之间的利益平衡最好的评判者是他们自己。当然,象上述离婚案件,如果由承办法官去判决,也并非难事。但是,从公平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尊重双方合意即使用调解方式要比法官的判决更为公平。既然着重调解原则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此重要,那么应当如何进行调解?应采取何方式?这也是贯彻着重调解原则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上述案例中,双方当事人“敌对”情绪很大,法官即使向双方讲明道理,但双方也不愿意向对方“低头”,这种情况之下,双方又如何能沟通?又启能调解?这里就有一个法官居间协调的问题。在老百姓中发生纠纷之时,双方往往会请来第三方从中撮合,中间人会单独到双方家中去做工作,避免双方之间的争吵,使双方合意,从而息纷。法官调解与之不同的是法官是执法者,身份上有所不同,单从使双方达成合意的目的来看,是有其相同之处的。因此,就有必要讨论一下我们称之为“背靠背”调解的问题。“背靠背”调解一直以来被视为违反程序的行为,因法官与当事人是单独接触,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交谈,会给法官枉法带来机会;再者,它不能使双方在一起充分协商,不能体现调解的本质精神。这种分析有一定的偏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把事实陈述完毕,不可能再行更改,法庭辩论也已完毕,双方该向法庭陈述的理由也已陈述清楚,调解中,也会向双方当事人讲明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双方僵持之下,由法官与其单独交谈未尝不可。再者,双方在“敌视”状态下是无法沟通的,达成“双赢”的协议就更无从谈起了。应当指出的是,从理论上、逻辑上非常严谨的东西往往与实践是相背离的,而从实践到理论之间差异会小的多。事实上,“背靠背”调解,只是一个调解方法问题。如上例案件,笔者在调解过程中,就采用了“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在单独与被告交谈中,被告表示“其实家里这些财产我都可以给她,她愿意要什么就要给她什么吧,如果她还想要钱我也可以给她一些。”;单独与原告谈话时,原告说“只要家庭财产给我一部分,他挣的钱,愿意给就给,不给就算了。”此时,双方就找到了利益平衡点。可想而知,如果强行判决,其效果就会差很多。在实际审判工作中,许多法官一直采用着“背靠背”调解方式,他们认为这是极为有效的一种调解方式,即体现了公平、公正又体现出了当事人自我权利处分原则,同时又省时省力。在调解笔录或开庭笔录中没有单独谈话记录。法官们如此操作,正是因为其操作性非常强,效果也比较理想。离婚调解中,子女监护权是一项重要内容。除考虑当事人双方的......余下全文>>
三:离婚案件的调解
不是的。这个分几种情形
有的庭前调解是法官直接跟当事人谈,给他们调解的,有些在人民调解办公室,有些在立案庭。
如果是诉讼中的调解,那么是在当庭调解的。因为对于这类民事案件我们都严格按照调判结合的审案方式来处理。
四:百姓调解方庄镇孟村苏发明婚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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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妇联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是怎样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势在必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幸福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近年来,婚姻家庭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依然易发多发,且日益呈现出形式多样、成因复杂、调处难度不断加大等特点,若不能及时有效化解,极易引发非正常信访或群体性事件,甚至诱发刑事案件。妇联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专业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是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有哪些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有哪些:
(一)离婚案件:
1、婚姻关系证明;
2、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3、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
4、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
5、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
6、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8、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
(二)抚育案件:
1、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被告负有抚育义务的证明材料;
2、属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纠纷,应提供离婚证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有关双方经济收入及抚育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扶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2、原告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赡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据材料;2、原告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4、要求解决住房的,应提供双方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5、要求变更赡养费的,应提供原承担赡养费数额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五)收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收养应提供公证书,协议收养应提供协议书,事实收养应提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材料;
2、养子女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其出生证明或户口簿,以及送养人的姓名、住址;
3、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应提供所支出费用的证据;
4、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赡养的,应提供双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5、有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共同财产为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⑥居住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解除同居关系:
1、双方同居关系的事实证据;
2、生有子女的应提供子女出生的证明材料;
3、财产清单(参照离婚财产清单填写)。
(七)非婚生子女、弃婴确认生父母:
1、医院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
2、单位、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养证明。
(八)监护权纠纷:
1、监护权的有关证明,法定监护关系须提供户口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指定监护须提供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书面或口头指定监护的证据;
2、被监护人身体、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
3、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七:婚姻纠纷想在电视台曝光调解咋样做
嫌丢人还没丢到家?
要让所有人知道你家的破事?
打电视台电话,告诉新闻部,说明原因,等通知。
八:如何做好离婚案件调解工作
因离婚纠纷内纠集着感情、亲情等千丝万缕的关系,十余年的相濡以沫,最终夫妻恩断义绝,对簿公堂时,如果我们只是披袍拿槌,坐堂问案,单纯用法律的条条框框去调整,用机械的、程序化的方式去解决,虽彰显了法官依法审判的司法权威,却不利于夫妻感情的挽救和弥合,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果我们法官能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用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那么将有利于当事人在未来的生活中和睦相处,同时也符合“家以和为贵,家和万事兴”的传统观念,从而构建和谐社会。下面就如何做好离婚纠纷的调解工作,围绕四点谈一下我个人的看法。一、树立调解理念,增强司法能力,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 家庭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石。基层法庭服务的对象绝大部分是农村的老百姓,因而要做好调解工作,我们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深厚的社会经验,还要牢固树立调解理念,切实增强做群众工作的本领。一要做到能调,就是要求法官能够发现离婚案件中存在的一切可以调解的因素,既不会把可调的案件一判了之,也不会对根本不具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反复调解,久调不决。二要做到善调,就是要求法官根据涉及的各种因素,把握调解时机,恰当运用合适的调解方式,并善于借助各方力量促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三要做到会调,就是要求法官把握案件当事人的心理,会做当事人的工作,使他们消除对立情绪,认同调解结果。在基层法院,做好调解工作,还要求法官深入群众,充分了解当地各镇乃至各村的乡情俗理。如农村彩礼的给付,离异夫妻对子女和财产的安排处理,对于这类纠纷,我们调解时既要用法律规定准确判断,也要遵从风俗习惯。 二、保持公心和爱心,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 离婚案件的形成多是双方无法协商达到一致时才不得已诉诸法院的,双方当事人最终“对簿公堂”,矛盾已久。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开展调解工作,如不能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则调解工作无法开展,更不可能让积怨甚深的双方冰释前嫌,作出让步。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法官在开展调解工作时要保持“两心”:首先,要有一颗公正之心即“公心”,必须时时注意自已的一言一行,在法庭上的一举一动,甚至一个眼神,一个表情,都不能让当事人产生,法官已有偏向的怀疑。同时法官要衡平,保持良知的公正,也就是说,法官拿出调解观点时,要尽量寻求到一个公正的平衡点,还要合乎常人的价值判断。其次,法官要有一颗“为民”之心,即爱心,要把当事人视为自已的亲人,要把他们的疾苦当作自已的疾苦,换位思考,设想如果我处在这样的困境,最希望法官为我做什么,法官该怎么做?温和的接待,耐心的倾听,要让当事人把想说的话都说出来,把心中的怨愤和情绪排解出来,让其充分表达思想。在当事人讲话时,法官一定要保持敏锐的洞察力,及时分析,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心理活动,从中发现调解的切入点。只有真正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处理矛盾纠纷,设身处地地为他们着想,才能使当事人信服,才能真正地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三、把握调解契机,善用调解方法,是做好调解工作的保证 要把一宗离婚案件圆满地处理好,把握调解契机,善用调解方法,有时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调解契机的把握至关重要,适时适度地拿捏更要灵活掌握。春风化雨的安抚要有,否则无法稳定情绪、拉近感情;同时醍醐灌顶的警醒也要有,一语中的的触动更要有,否则一味地迁就当事人,难以体现法官在调解中的主导地位,就难以促使双方当事人改变观点,做出让步,就有可能因契机把握不准急于求成、强制打压,反而造成当事人产生逆反心理,欲速则不达。在离婚纠纷中,我们需要根据案情对症下药。有时面对面,让彼此误会的双方把观点当面说清;有时......余下全文>>
九:派出所管理婚姻纠纷案件么?
你好,你说的情况应该是婚姻关系双方发生矛盾(社会治安问题),才引起派出所的介入了吧。
派出所是无供处理婚姻纠纷的,他们现在调解,应该是由于治安案件引起介入后希望能够调解处理,如果当时人不同意调解意见,不接受就是了。
从理论上讲,是可以找调解委员会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调解委员会一般不起作用,所以离婚纠纷一般是当事人之间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进行协商,如果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则需要到法院起诉离婚。
十:姑苏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你好 纠纷调解的电话号码多少啊?多谢了
当地的居委会、妇联办、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百度地图、百度一下搜索就可以,联系方式能找到。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china.find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