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股东(法人代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怎么办?
情况很复杂,要其出让股份如果对方不同意,几乎不可能,但是可以做增资,由其他股东认购,稀释他的股份,但是这种做法也不靠谱,首先,这个就要经过股东会表决。
但是,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有限公司设立的互信原则,不知道对方总是不给票据核算有没有胆成公司被税务罚款之类的。
能力有限,呵呵,或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了。仅供参考。
股权转让需要大部分股东同意
二:什么是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
股东权益与义务在公司法中有规定,只要不违返公司法就没有侵权责。
三: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如何定罪
何为损害公司利益?是一个很难介定的问题,因为经营上的一些决策很难在初期预见效果的,各人的水平高低也会影响判断;还有就是有时为了社会公众利益也要舍弃公司利益,如果部份股东作出这样的决定时也不能说他是损害公司利益的,也许他正是为了公司的长期利益而放弃短期利益。
所以公司的民主管理原则只能是少数服从多数,这里说的数量并非是人数,而是股份的数量。如果对公司的决策有意见,或者认为执行股东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以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动议,在股东大会上把你掌握的证据和意见提出,进行投票决定。
四:如果股东损害了公司利益应当如何处理?
信息太过模糊,按你描述应该是大股东侵害公司利益。大股东的意志一般是通过公司董事会及高管执行。建议搜集证据,上市公司向地方证监局举报,非上市公司提请股东大会罢免高管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五:公司管理者损害小股东利益,该怎么办?
您好,
一、您不应该向工商梗去投诉,而是要求去工商局,做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并提出您的事实和理由,包括
您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并附上相关证明,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东名册、投资协议都有证明力,同时递交法院的确认判决
二、做了变更登记,公司就再也没有办法阻挠您了。
三、关于不派发红利,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
您可以起诉公司,要求自己应得的利益。公司连续五年不分红,如果这五年公司连续盈利(请注意这一点很重要)
您就当然有权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补偿分红收益
如果公司不同意,那么必须依法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您的股权。
六:公司高管损害股东利益,股东怎样维权
首先,商业机密必须是合法的,公司被罚钱了,就说明这种作为本身是违法的。 其次,商品有价格标签,说明本身价格是对外公布的,也即这个价格根本不是秘密,更谈不上商业秘密。反倒是公司“恶意篡改”的行为才是秘密。 所以你完全不用担心,据理力争就是了,公司无非是想吓唬你,达到报复和克扣工资的目的。 拖欠你的工资和没有固定合同的情况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帮你解决。如果你尝试自己解决很可能在公司的强势和老辣面前吃亏,需谨慎。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七:股东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如何使其退出
先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通过股东会和董事会进行沟通,形成股东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令D退股。退股部分价值可以协商或委托中介事务所进行评估。如果D不执行股东和董事会有效合法决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八:股东侵害另一股东股东利益
中小股东作为公司股东,其个人利益与公司总体利益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是一致的,但是,因为中小股东一般都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且无法对公司的决策起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当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常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作出一些侵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法律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权益。 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时,股东可行行如下权利 依、依法行使知情权 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根据《公司法》第三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首选方法。股东的这些权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绝。 股东查阅到这些资料后,如果经过分析后认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则可以根据《公司法》第贰贰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 股东如果认为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中小股东如果认为有此必要的话,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三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后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或者未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当公司侵犯股东的知情权时,该股东即可以原告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侵犯股东知情权的人在实践中多为控股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以在起诉时应将公司和他们作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贰、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中小股东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或者在中小股东认为有召开临时股东会必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四0条和第四依条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当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应当根据《公司法》第四贰条的规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以免因程序问题而前功尽弃。 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漆贰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转让自己所持股权的权利,依法行使转让权也是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当中小股东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时、或者认为公司前途不好时,自己不愿意再作该公司股东时,就可以通过转让自己所持股份的方式来结束与该公司的关系,并以此方式实现自己的财产权。 根据该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这一规定,当一股东决定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其他股东要么同意,要么购买,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四、行使优先购买权 这是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享有的一项权利。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定来行使自己......余下全文>>
九:在公司,公司管理人员违法侵害股东利益时,股东有何种救济权?
你好朋友,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不得侵害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否则,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现代经济生活中,公司的运行、发展及公司中其它未参与经营管理股东的合法收益的取得与保护,主要取决于公司管理层面有关人员的诚信与敬业。而实践中,公司管理层面的相关人员无论是利用关联关系还是通过违法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和损害其它未参与经营管理股东的合法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原《公司法》只规定了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对具体违法行为的追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2005年底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则强化了对公司管理层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明确了公司管理层面各有关人员的民事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具体为:
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罚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3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这些法条的具体内容来看,巳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及管理人员在履行管理公司职责时,一旦滥用其手中权力或者利用其在公司中的有利身份地位损害了公司利益或者其它股东的合法利益时,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现行《公司法》第113条还规定了公司董事对董事会决议错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现代经济生活中,公司经营本身充满了风险。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社会,公司控制股东和管理层确实无法保证其作出的决策万无一失,那么,我们在分析公司控制股东和管理层面是否构成侵权责任时,必须谨慎,避免对公司正常经营的不当干预。判断公司控制股东和管理层面的行为是否适格,除了首先应将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内部章程作为判断标准外,还应从以下2个方面来考虑分析:
1、具有控制权之股东和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或运用其影响力时,是否符合诚信义务之要求?
诚信义务基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忠实义务,即行为时不得只一味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是在行事决策时的谨慎注意义务。当具有控制权之股东和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或运用其影响力时,应当正确对待“自己利益”“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三种利益,三种利益的位阶如何排序?首先,应为公司利益优先于控制股东利益、其它股东利益,其次,对于控制股东利益与其它股东利益的权衡,应为控制股东应将优先考虑其它股东利益。只有达到以上标准,具有控制权之股东和管理人员的行为才符合“诚实信用”标准。
2、合理的商业判断规则。这一规则要求,具有控制权之股东和管理人员与某项交易或商业活动完全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并且有理由相信自己已经掌握了全面、准确的信息,有正当理由相信所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时,才能被认为是正当地履行了职责。
下面,我们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试析洪江公司行使管理职能的股东在解除与蓝天公司正在履行的《委托经营合同》过程中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在公司,公司管理人员违法侵害股东利益时,公司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己构成民事侵权,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余下全文>>
十:法人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与股东有没有关系
先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通过股东会和董事会进行沟通,形成股东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令D退股。退股部分价值可以协商或委托中介事务所进行评估。
如果D不执行股东和董事会有效合法决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