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请回答直接代理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特征

从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可以看出,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一) 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以本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是代理区别于行纪或信托、居间等行为的重要特征。

(二) 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三) 代理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在实际生活中,代理制度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根据代理的性质,代理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代理进行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如代订合同等。

(二)代理进行诉讼行为。如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以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维护本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三)代理进行某些行政方面的行为,如代理进行房产登记、代理纳税、代理申请专利等。

但是,民法对代理的适用范围并非毫无限制。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代理的行为有:

(一)违法行为不适用代理。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犯罪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实施,当然也不可能允许代理他人实施。

(二)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适用代理。如立遗嘱、结婚登记、收养子女等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进行表达。

(三)当事人依法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适用代理。如约稿、预约演出等,被预约一方的履行行为也不能代理。

二:简述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中,代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民事法律行为,并承受法律后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例如,某甲接受某乙的委托,以某乙的名义与某丙签订合同,而在某乙和某丙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可见,代理活动涉及到三方主体,其整体是代理法律关系,又包含着三部分抚容。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产生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代理行为;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法律关系。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从民法理论上讲,代理具有下列法律特征,使其区别于其他相近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就是说通过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如代订合同而建立了买卖关系、代为履行债务而消灭了债权债务关系,这表明代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同样是以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因此,代理行为区别于事务性的委托承办行为。诸如代为整理资料、校阅稿件、计算统计等行为,不能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

(二)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是代替被代量人从事法律行为,以实施被代理人所追求的民事法律后果。显然,基于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应是被代理人,故代理人一般应用被代理人的名义人从事代理行为。

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予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也对委托人产生约束力。因此可见,我国立法既在原则上确认显名代理,也在法定条件下承认隐名代理。

三:代理的定义

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征: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一、以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①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②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是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须委托授权。二、以代理是否转托他人分为本代理和再代理①本代理。②再代理。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与此相对,由代理人亲自进行的代理则为本代理。三、以 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①显名代理。所谓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②隐名代理。所谓隐名代理,是代理人虽未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但实际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从而在法律上亦发生代理的效果。 诉讼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都是代表他人为一定诉讼行为,但是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一、与诉讼标的利害关系不同。诉讼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既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也没有相同的利害关系,只是代理当事人为一定诉讼行为;而诉讼代表人本身也是当事人,他与被代表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或者相同的利害关系。二、诉讼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诉讼代理人诉讼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是根据法律规定或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其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而诉讼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的目的,既维护自己的利益,也要维护被代表人的利益。三、产生的根据不同。诉讼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产生;而诉讼代表人是由同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人民法院与之商定产生的。 无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称为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无权代理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产生无权代理的原因很多,如未经授权,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的范围中超越部分的代理、原代理权已消灭等。无权代理如经被代理人追认时有追溯力,代理即自始有效,无权代理即成为有效代理;如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无权代理人应自己承担法律后果。未经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3)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4)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5)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权的滥用指代理人利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滥用代理权的情况有:(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事项违法的行为(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代理关系的消灭 原因是:①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②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③设定法定代理的前提消失(如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行为能力,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之......余下全文>>

四: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由被代理人承担行为后果的法律制度,称为代理。这一概念表明了代理的四个特征:

(一)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内进行代理活动;

(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三)代理的内容是某种民事法律行为;

(四)代理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五:什么是代理关系

代理关系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代理具有以下特征(学员应根据教材的内容,理解下列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的种类

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发生授权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委托。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但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在建设工程中涉及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如委托监理、招标代理等。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在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

(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行使追认权后,将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合法的代理行为。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

(4)监护关系消灭

六:代理法律的一般特征有哪些

我国民法理论以代理人的活动为中心,将民事代理的法律特征归纳为以下四点(这使其区别于其它相近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代理的这一特征是由代理制度的目的所决定的。

代理人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其目的并非为代理人自己设定民事权利义务,而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或依照法律规定,代替被代理人参加民事活动,其活动产生的全部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因此,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代理的这一特征,是代理与“行纪”的重要区别。行纪行为又称信托行为。在行纪行为中,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用委托人的费用,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购买、销售及其他商业活动,因其活动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故相对于第三人而言,其活动的后果只能直接由行纪人自己承受,然后再依委托合同的规定转移给委托人,也就是说,行纪人的活动不能形成代理的三方关系。例如,某甲将自己的电视机委托寄售商店出售,寄售商店即以自己的名义将之售与某顾客,然后将收取的价款扣除有关费用后,转交委托人。在这一行纪行为中,寄售商店以自己的名义与顾客订立买卖合同,并向顾客履行合同义务。顾客与委托人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

(二)代理人所代理的行为必须是民事行为

“代理”一词在社会生活中运用极其广泛,凡是代替他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情形,都可以被称之为“代理”。但民法上的代理是专指代理民事主体为意思表示的法律现象。因此,只有设立、变更或终止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才是民法上的代理行为。

1.不属于民事代理的行为

下列行为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

(1)事务性行为的“代理”。事务性行为指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抄写稿件、校阅资料等。事务性行为的“代理”不能产生法律效果,故不属于民事代理。

(2)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民事诉讼中,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依照其诉讼中的地位,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其活动可以不依附于委托人的意志,也不必以委托人名义进行。所以,诉讼代理不是民事代理。不过,诉讼代理基于委托合同产生,在某些方面,可以参照适用民事代理的某些规定进行处理。

(3)行政、财政及其他法律活动中的代理。行政、财政活动的代理,通常是指代替他人依法定程序办理审核登记或注册以及履行行政或财政义务(如法人登记、商标注册登记等)。这些活动所发生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属民法调整的范围。不过,基于这些活动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因此,其某些方面可以参照民法有关代理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

2.不适用民事代理的民事行为

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可以适用代理。

依照法律规定,以下民事行为不得适用代理:

(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如设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2)履行与特定人的身份相联系的债务。这类债务通常与特定人的技能、专业水平、能力等密切相关,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如写作、演出、绘画、建筑工程承包等义务的履行。

(3)当事人约定只能由义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

(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代理制度的重要特点,在于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不得超出被代理人授予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代理权范围,但代理权范围只是确定了代理人活动的基本界限,在这一界限范围之内,代理人必须根据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必须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独立的决定。例如,某乙受某甲的委托,代理某甲购买住房。在购买......余下全文>>

七:产品代理的含义是什么?

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八:民法中代理的含义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九:直销与传销的概念、定义、特点及异同点是什么?

直销,按世界直销联盟的定义,直销指以面对面且非定点之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直销者绕过传统批发商或零售通路,直接从顾客接收订单。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定义

直销也可以简称厂家直接销售,不经过代理可以直接销售的,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直接向最终消费者进行销售的一种经营销售方式。

世界直销协会对于直销的概念是如此定义的:直销是指在固定零售店铺以外的地方(例如个人住所、工作地点或者其他场所),由独立的营销人员以面对面的方式,通过讲解和示范方式将产品和服务直接介绍给消费者,进行消费品的行销。

2形式

一、是以生产商文化的形式直销。

二、是以经销商文化的形式直销,是以消费来获得利润,此类直销。

传销 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的危害性: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引发社会刑事案件上升、家破人亡等社会骚乱。传销的本质在于通过发展下线实现财务的非法转移与聚集,并未创造社会价值,这是它与正常营销的本质区别。 传销不是国家行为,也不可能是国家行为。虽然给当地带来经济刺激,促进了消费,但其本身组织行为对大多数参与者造成无法挽回的危害,违反了人类正常生活和活动。

特性

传销的特性:主要导致大多数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最终权益得不到保障。下面我们把传销与正常营销逐一对照,供大家辨别。

十:法律概念上的代理在现实中一般有哪些形式?

一、代理的概念:

通常理解为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代理的种类:

1.按照代理权所属人的数目

(一)单独代理

单独代理是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单独代理的特征是代理权属于一人,但被代理人是一人还是数人,在所不问。无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都可产生单独代理。

(二)共同代理

共同代理是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共同代理人如果共同实施代理,则形成共同关系,可以各自行使代理权,也可以约定依多数决原则行使代理权。代理人之间如果未形成共同关系的,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9条第1款的规定: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按照选择代理的所用名义。

(一)本代理是

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二)再代理(又称复代理、转代理)是

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再代理的特征有:①再代理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②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③再代理权不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由原代理人转委托的。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3.按照代理产生的方式:

指定代理、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此处不再详述)

三、生活中特别需要注意的表见代理的类型及现实表现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表见代理表现形态有三种。即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和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一)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

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又称由于本人之明示或默示的表见代理,即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我国民法上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有如下几种类型:

1,本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示已经授权而实际上未授权,相对人依赖本人的表示而与行为人进行的交易行为。

这种情况中,本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如广告授权方式的相对人为公众),本人对于自己的授权声明,可以撤回,但是应在相对人与行为人的民事活动成立之前撤回。撤回的通知应有效地到达相对人,一般应以授权声明同样的方式做出。

2,本人将其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对此信赖而进行的交易。

这些文书印鉴包括被代理人的印章,合同章,盖章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书等。这些文书印鉴本身虽然不是授权委托书,但其与本人有密切联系,具有专用性,起着证明代理权的作用,善意相对人因此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应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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