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投标法2015年最新版投标有效期是多久
《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没有你所说的2015年最新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投标有效期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2016、08、02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新版市是什么时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经2011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投诉与处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85条,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文
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招标投标法》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本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法》,是属第一层次上的,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招标投标法》法律。《招标投标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是整个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一切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与《招标投标法》相一致。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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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哪一年公布的
2000年1.1施行,之后的都是以某某办法、规范,或实施条例的形式进行补充
五:2015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什么时间实施
首先,并没有你所说的《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2012年2月1执行的
六:最新招投标法修改条例
我所知道的最新的招投标法修改条例就是2015颁布的《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详细内容你自己查看一下吧。
七:2016年招投标有什么新的举措
为促进供应商诚实守信、保证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国家电网公司对《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加大了在招投标活动、合同履约、设备全寿命周期中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出现重大质量、履约、服务等问题的处理力度,并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如下:
一、处理措施主要包括:暂停中标资格和取消中标资格(黑名单)两类。
暂停中标资格是指在部分物资品类招标采购中,对供应商处以暂停中标资格2至6个月的处理措施。部分物资品类是指发生不良行为所涉及的物资品类。
取消中标资格(黑名单)是指在所有物资品类招标采购中,对供应商处以取消中标资格1至3年,或永久取消供应商中标资格的处理措施。
上述处理措施涵盖所有投标截止时间在被处理期限内的招标采购项目。
暂停中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的处理决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以下简称省公司)公司做出,并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执行。
对于省公司处理的供应商诚信问题、突出的产品质量及服务问题,或同一供应商被多家省公司处理的情况,国家电网公司将做出进一步处理的决定,并在两级招标采购中执行。
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2个月:
1.产品超过质保期但在十年(含)以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七至八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2.因主要技术参数检测不合格造成批量退、换货的;
3.生产或试验装备存在缺陷,或超过检定周期仍然使用,或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质量体系文件、合同技术条件进行质量工艺控制,对产品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
4.在设备仓储、运输等过程中,因供应商保护措施不完善,造成设备损伤或给设备质量带来隐患的;
5.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1个业主单位投诉,对工程项目造成一定影响的;
6.施工安装调试现场供应商服务人员到位不及时、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不良,被业主单位投诉,对工程项目或运行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7.供应商不积极配合电网反事故措施整改或信息安全隐患整改的;
8.不配合业主单位的质量监督工作的。
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4个月:
1.产品在质保期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七至八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2.产品超过质保期但在十年(含)以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六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3.6个月内同类物资累计出现2次因主要技术参数检测不合格造成批量退、换货的;
4.因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终止合同的;
5.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2个及以上业主单位投诉的,或对工程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
6.违规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情节较轻的;
7.有第二条规定的行为被处理后整改不合格的。
四、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6个月:
1.产品在质保期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六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2.6个月内同类物资累计出现3次因主要技术参数检测不合格造成批量退、换货的;
3.6个月内同类物资在3家不同省公司主要技术参数检测不合格的;
4.资质业绩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未及时做出说明,对中标结果公平性造成影响的;
5.因供应商责任,其产品被公司认定为家族性缺陷的;
6.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承诺的原材料、组部件的;
7.被国家质检单位通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8.有第三条或本条规定的行为被处理后整改不合格的。
五、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中标资格1年:
1.故意修改招标......余下全文>>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于多久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耿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九:新招法与现行招标法有何区别
招标投标法是上位法,实施条例是下位法;招标投标法是旧法,实施条例是新法。
实施条例是在招标投标法的条文范围内,由国务院颁布的对招标投标法进行细化的、更具有操作性的法规。
例如:招标投标法规定:串通投标无效,实施条例就明确了哪些行为属于串通投标行为。
十:招标法关于废标的规定
“废标”这一词语,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是没有的,正确的说法是“否决其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法中有“废标”这一词语。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201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