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正确使用说明A.1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设计的目的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防 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落实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的“前期预防”制度,保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A.2 本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涵盖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所有用人单位,既包括企业,也包括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存在多种职业病危害及危害较大的建设项目或因施工等特殊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或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A.3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设计应遵循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控制对策。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控制对策包括对职业病危害发生源、传播途径、接触者三个方面的控制。发生源的控制原则及优先措施是:替代、改变工艺、密闭、隔离、湿式作业、局部通风及维护管理;传播途径的控制对策及优先措施是:清理、全面通风、密闭、自动化远距离操作、监测及维护管理;接触者的控制原则及优先措施是:培训教育、劳动组织管理、个体医学监护、配备个人防护用品以及维护管理等。A.4 工业企业卫生设计人员应通过各种方式学习、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了解职业病防治知识,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进行工业企业的卫生设计。A.5 对本标准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A.5.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A.5.2 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做,但硬性规定这样做有困难的用词:采用“应尽量”或“尽可能”。 A.5.3 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A.5.4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A.5.5 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A.6 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或配备原则可参考表A.1。表 A.1 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或配备参考原则 职业病危害分类 劳动者人数 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 严重 >1000 人 设置机构、配备专职人员>2人 300 人~1000 人 设置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2人 >300 人 设置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 一般危害 >300 人 配备专职人员 <300 人 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轻微 可配备兼职人员 A.7 为区别于环境卫生选址要求,本标准的选址与总体布局卫生学要求突出了工业企业周边环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以及工业企业之间的相互影响,有关环境评价选址要求参见相关标准。A.8 有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浓度)的卫生学要求分别在GBZ2.1、2.2和本标准中给出, GBZ2.1、2.2给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浓度)限值称为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值,本标准 暂时保留的部分物理因素强度暂称为卫生限值,并将在适当时机纳入GBZ2.1或GBZ2.2。A.9 规定产生工频电磁场设备安装地址(位置)周边居住区、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区域的电场强度<4kV/m是指该区域的最高容许接触水平,长期慢性的健康影响特别是致癌效应尚有待于进一步研究。A.10 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使用面积可参见表A.2。表 A.2 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使用面积 职工人数(人) 最小使用面积(m2) ......余下全文>>
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附录B
(规范性附录)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B.1 为方便参阅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本标准收集并汇总了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考虑到这些标准今后可能修订,本附录给出标准发布日期。B.2 表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B.3 卫生防护距离按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规定。B.4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按标准GB l8083执行。表B.1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m) 企业类型 规模 风速(m/s) 标准 <2 2~4 >4 氯丁橡胶厂 2000 1600 1200 GB ll655-89 盐酸造纸厂 1000 800 600 GB ll654-89 黄磷厂 1000 800 600 GB ll656-89 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 1000 800 600 GB ll657-89 聚氯乙烯树脂厂 <10000 t/a 1000 800 600 GB ll658-89 ≥10000 t/a 1200 1000 800 铅蓄电池厂 <10000 kVA 600 400 300 GB ll659-89 ≥10000 kVA 800 500 400 炼铁厂 1400 1200 1000 GB ll660-89 焦化厂 1400 1000 800 GB ll661-89 烧结厂 600 500 400 GB ll662-89 硫酸厂 600 600 400 GB ll663-89 钙镁磷肥厂 1000 800 600 GB ll664-89 普通过磷酸钙厂 800 600 600 GB ll665-89 小型氮肥厂 合成氨(万吨率) <25000 t/a 1200 800 600 GB ll666-89 ≥25000 t/a 1600 1000 800 水泥厂 年产水泥,×l0t ≥50×10t/a 600 500 400 GB l8068-2000 <50×10t/a 500 400 300 硫化碱厂 600 500 400 GB l8069-2000 油漆厂 700 600 500 GB l8070-2000 氯碱厂 生产规模 <10000 t/a 800 600 400 GB l8071-2000 ≥10000 t/a 1000 800 600 塑料厂 生产规模 <1000 t/a 100 100 100 GB l8072-2000 炭素厂 年产石墨电极 >10000 t/a 1000 800 600 GB l8073-2000 ≤10000 t/a 800 600 500 内燃机厂 400 300 200 GB l8074-2000 汽车制造厂 500 400 300 GB l8075-2000 石灰厂 300 200 100 GB 18076-2000 石棉制品厂 300 300 200 GB 18077-2000 制胶厂 生产规模 <1500t/......余下全文>>
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 1-2002已于2010年8月1日起被GBZ1-2010代替实施。
五: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
6.1.1 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无毒(害)或低毒(害)的原材料,消除或减少尘、毒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于工艺、技术和原材料达不到要求的,应根据生产工艺和粉尘、毒物特性,参照GBZ/T194的规定设计相应的防尘、防毒通风控制措施,使劳动者活动的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符合GBZ2.1要求;如预期劳动者接触浓度不符合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接触情况,参照GBZ/T 195、GB/T19664的要求同时设计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6.1.1.1 原材料选择应遵循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的原则。6.1.1.2 对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含露天作业的工艺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避免直接人工操作。为防止物料跑、冒、滴、漏,其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密闭形式应根据工艺流程、设备特点、生产工艺、安全要求及便于操作、维修等因素确定,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和净化措施。对移动的扬尘和逸散毒物的作业,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移动式轻便防尘和排毒设备。6.1.1.3 对于逸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对产尘设备采取密闭措施;设置适宜的局部排风除尘设施对尘源进行控制;生产工艺和粉尘性质可采取湿式作业的,应采取湿法抑尘。当湿式作业仍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应采用其他通风、除尘方式。6.1.2 产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冲洗设施;高毒物质工作场所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耐腐蚀、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清扫;可能产生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渗透处理,并采用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6.1.3 贮存酸、碱及高危液体物质贮罐区周围应设置泄险沟(堰)。6.1.4 工作场所粉尘、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或进风口的下风侧;放散不同有毒物质的生产过程所涉及的设施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使用或产生高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与其他工作场所隔离。6.1.5 防尘和防毒设施应依据车间自然通风风向、扬尘和逸散毒物的性质、作业点的位置和数量及作业方式等进行设计。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地道、通廊),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宜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6.1.5.1 通风、除尘、排毒设计应遵循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a)当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醇类或醋酸酯类)蒸气或数种刺激性气体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规定的接触限值所需要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全面通风换气量。除上述有害气体及蒸气外,其他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通风量仅按需要空气量最大的有害物质计算。b)通风系统的组成及其布置应合理,能满足防尘、防毒的要求。容易凝结蒸气和聚积粉尘的通风 管道、几种物质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危害更大的物质的通风管道,应设单独通风系统,不得相互连通。c)采用热风采暖、空气调节和机械通风装置的车间,其进风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区并低于排风口,对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相邻工作场所的进气和排气装置,应合理布置,避免气流短路。d)进风口的风量,应按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逸散至室内的原则通过计算确定。有条件时,应在投入运行前以实测数据或经验数值进行实际调整。e)供给工作场所的空气一般直接送至工作地点。放散气体的排出应根据工作场所的具体条件及气 体密度合理设置排出区域及排风量。f)确定密闭罩进风口的位置、结构和风速时,应使罩内负压均匀,防止粉尘外逸并不致把物料带走。g)下列三种情况不宜......余下全文>>
六: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卫生标准 hygienic standard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3.2 工作场所 workplace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点。3.3 工作地点 work site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或作业地点。3.4职业性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hazards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3.5 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限值和最高容许限值。3.6自然疫源地 natural infectious focus某些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并造成动物间流行的地区。3.7卫生防护距离 hygienic buffer zone从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即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边界到居住区的范围内,能够满足 国家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相关标准规定的所需的最小距离。3.8全年(夏季)最小频率风向 annual (summer) minimum frequency of wind direction全年(或夏季)各风向中频率出现最少的风向。3.9夏季主导风向 summer prevailing wind direction累年夏季各风向中最高频率的风向。3.10粉尘 dust能够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3.11生产性粉尘 industrial dust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粉尘。按粉尘的性质分为:无机粉尘(inorganic dust,含矿物性粉尘、金属性 粉尘、人工合成的无机粉尘);有机粉尘(organic dust,含动物性粉尘、植物性粉尘、人工合成有机粉尘);混合性粉尘(mixed dust,混合存在的各类粉尘)。3.12毒物 toxicant[toxic substance(s)]在一定条件下,较低剂量能引起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的外源性化学物质。3.13生产性毒物 industrial toxicant (toxic substance)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的各种毒物。3.14高温作业 work(job) under hot environment在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下,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3.15寒冷环境 cold environment环境温度、湿度、风速等负荷联合作用于人体,引起人体更多散热,导致人体发生冷应激反应的环境状态。3.16低温作业 work(job) under cold stress平均气温≤5℃的作业。3.17噪声 noise一切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响。3.18生产性噪声 industrial noise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按噪声的时间分布分为连续声(continuous noise)和间断......余下全文>>
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厂房介绍
5.1.1 工业企业选址应依据我国现行的卫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拟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及其对环境的要求、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现状与当地政府的整体规划,以及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5.1.2 工业企业选址宜避开自然疫源地;对于因建设工程需要等原因不能避开的,应设计具体的疫情综合预防控制措施。5.1.3 工业企业选址宜避开可能产生或存在危害健康的场所和设施,如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水、土壤可能已被原工业企业污染的地区;建设工程需要难以避开的,应首先进行卫生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设计单位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制定施工期间和投产运行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预案。5.1.4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设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参照附录 B),以避免与周边地区产生相互影响。对于目前国家尚未规定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宜进行健康影响评估,并根据实际评估结果作出判定。5.1.5 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宜避免不同有害因素产生交叉污染和联合作用。 5.2.1 平面布置5.2.1.1 工业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明确功能分区,可分为生产区、非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其工程用地应根据卫生要求,结合工业企业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场地自然条件、技术经济条件等合理布局。5.2.1.2 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包括建(构)筑物现状、拟建建筑物位置、道路、卫生防护、绿化等应符合 GB 50187 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5.2.1.3 工业企业厂区总平面功能分区的分区原则应遵循:分期建设项目宜一次整体规划,使各单体建筑均在其功能区内有序合理,避免分期建设时破坏原功能分区;行政办公用房应设置在非生产区;生产车间及与生产有关的辅助用室应布置在生产区内;产生有害物质的建筑(部位)与环境质量较高要求的有较高洁净要求的建筑(部位)应有适当的间距或分隔。5.2.1.4 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产生并散发化学和生物等有害物质的车间,宜位于相邻车间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两者之间。5.2.1.5 工业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将可能产生严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设施远离产生一般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其他设施,应将车间按有无危害、危害的类型及其危害浓度(强度)分开;在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宜设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5.2.1.6 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车间、设备应按照 GBZ 158 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5.2.1.7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的生产车间的布置应设置与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相配套的设施及设备,并留有应急通道。5.2.1.8 高温车间的纵轴宜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相垂直。当受条件限制时,其夹角不得<45°。5.2.1.9 高温热源应尽可能地布置在车间外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不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应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车间下风侧的外墙侧窗附近。5.2.2 竖向布置5.2.2.1 放散大量热量或有害气体的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当厂房是多层建筑物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工作环境。5.2.2.2 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宜安装在单层......余下全文>>
八: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应急救援
8.1生产或使用有毒物质的、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工业企业的劳动定员设计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站)编制和人员定员。8.1.1 应急救援机构(站)可设在厂区内的医务所或卫生所内,设在厂区外的应考虑应急救援机构(站)与工业企业的距离及最佳响应时间。8.1.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急救人员的人数宜根据工作场所的规模、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特点、劳动者人数,按照0.1%~5%的比例配备,并对急救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有条件的企业,每个工作班宜至少安排1名急救人员。8.2生产或使用剧毒或高毒物质的高风险工业企业应设置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8.2.1 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使用面积可参考附录A表A.2。8.2.2 有毒气体防护站的装备应根据职业病危害性质、企业规模和实际需要确定,并可参考附录A表A.3配置。8.2.3 应根据车间(岗位)毒害情况配备防毒器具,设置防毒器具存放柜。防毒器具在专用存放柜内铅封存放,设置明显标识,并定期维护与检查,确保应急使用需要。8.2.4 站内采暖、通风、空调、给水排水、电器、照明等配套设备应按相应国家标准、规范配置。8.3 有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粘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根据可能产生或存 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特点,在工作地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急救设施应包括:不断水 的冲淋、洗眼设施;气体防护柜;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转运病人的担架和装 置;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等。8.3.1 应急救援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保养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8.3.2 冲淋、洗眼设施应靠近可能发生相应事故的工作地点。8.3.3 急救箱应当设置在便于劳动者取用的地点,配备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附录A表A.4确定,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更新。8.4 工业园区内设置的应急救援机构(站)应统筹考虑园区内各企业的特点,满足各企业应急救援的需要。8.5 对于生产或使用有毒物质的、且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工业企业的卫生设计应制定应对突发职业中毒的应急救援预案。
九: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辅助用室
7.1.1 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包括车间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业、工种或岗位设置的洗衣室)、生活室(休息室、就餐场所、 厕所)、妇女卫生室,并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7.1.2 辅助用室应避开有害物质、病原体、高温等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建筑物内部构造应易于清扫,卫生设备便于使用。7.1.3 浴室、盥洗室、厕所的设计,一般按劳动者最多的班组人数进行设计。存衣室设计计算人数应按车间劳动者实际总数计算。7.1.4 工业园区内企业共用辅助用室的,应统筹考虑园区内各企业的特点。 7.2.1 应根据车间的卫生特征设置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其卫生特征分级见表9。表9 车间卫生特征分级 卫生特征 1级 2级 3级 4级 有毒物质 易经皮肤吸收引起中毒的剧毒 物质(如有机磷农药、三硝基 甲苯、四乙基铅等) 易经皮肤吸收或有恶臭 的物质,或高毒物质(如 丙烯腈、吡啶、苯酚等) 其他毒物 不接触有害物质或粉 尘,不污染或轻度污 染身体(如仪表、金 属冷加工、机械加工 等) 粉尘 严重污染全身或对皮肤 有刺激的粉尘(如碳黑、 玻璃棉等) 一般粉尘(棉尘) 其他 处理传染性材料、动物原料(如皮毛等) 高温作业、井下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 III级或 IV 级 注: 虽易经皮肤吸收,但易挥发的有毒物质(如苯等)可按3级确定。 7.2.2 浴室7.2.2.1 车间卫生特征1级、2级的车间应设浴室;3级的车间宜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4级的车间可在厂区或居住区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7.2.2.2 浴室内一般按4个~6个淋浴器设一具盥洗器。淋浴器的数量,可根据设计计算人数按表10计算。表10 每个淋浴器设计使用人数(上限值) 车间卫生特征 1级 2级 3级 4级 人数 3 6 9 12 注: 需每天洗浴的炎热地区,每个淋浴器使用人数可适当减少。 7.2.2.3 女浴室和卫生特征1级、2级的车间浴室不得设浴池。7.2.2.4 体力劳动强度III级或IV级者可设部分浴池,浴池面积一般可按1个淋浴器相当于2m2面积进行换算,但浴池面积不宜<5m2。7.2.3 更/存衣室7.2.3.1 车间卫生特征1级的更/存衣室应分便服室和工作服室。工作服室应有良好的通风。7.2.3.2 车间卫生特征2级的更/存衣室,便服室、工作服室可按照同室分柜存放的原则设计,以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7.2.3.3 车间卫生特征3级的更/存衣室,便服室、工作服室可按照同柜分层存放的原则设计。更衣室与休息室可合并设置。7.2.3.4 车间卫生特征4级的更/存衣柜可设在休息室内或车间内适当地点。7.2.4 盥洗设施7.2.4.1 车间内应设盥洗室或盥洗设备。接触油污的车间,应供给热水。盥洗水龙头的数量应根据设计计算人数按表11计算。表11 盥洗水龙头设计数量 车间卫生特征级别 每个水龙头的使用人数(人) 1、2 20~30 3、4 31~40 7.2.4.2 盥洗设施宜分区集中设置。厂房内的盥洗室应做好地面排水,厂房外的盥洗设施还宜设置雨篷并应防冻。7.2.5 应根据职业接触特征,对易沾染病原体或易经皮肤吸收的剧毒或高毒物质的特殊工种和污染严重的工作场所设置洗消室、消毒室及专用洗衣房等。7.2.6 低温高湿的重负荷作业如冷库和地下作业等,应设工作服干燥室。 7.3.1 生活用室......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