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民事裁判文书

一:民事裁判文书有哪几种

1.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2.作用:民事裁判文书既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适用民事法律、法规,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工具,又是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生动教材,还是客观地衡量审判工作水平高低的重要尺度。它对于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增强人民内部的安定团结,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3.种类: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文书,按照裁判案件的方式不同,可分为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决定书和民事制裁决定书;按照审判所适用的程序不同,又可分为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一审民事裁定书和第一审民事调解书,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第二审民事裁定书和第二审民事调解书,再审民事判决书、再审民事裁定书和再审民事调解书。此外,还有为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而制作的民事裁判文书。

二:是不是所有民事诉讼判决书都上裁判文书网

只要不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一般都要求在司法文书网上公开。

三:裁判文书和民事判决书的关系?

民事判决书就是裁判文书的一种,范围不一样。

四:民事案件裁判文书民初与商初的区别

根据不同的法院的编号不同有区别,现在因为大民事格局的原因,立商初字编号的案件已经较少了。一般情况下,商初字用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股东之间等的案件编号。

五:如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找相关案例

如果知道案号,可以在页面的左侧直接输入案号直接查询;如果知道当事人姓名(名称)可以输入姓名(名称)查询(有些法院考虑到当事人隐私等情况,可能会把当事人姓名、名称以某某代替,这样可能用姓名查询就查不到);如果只想要查找一类案件,可以在案由中直接输入你想要找的案由即可。

附中国财产文书网链接:http://www.court.gov.cn/zgcpwsw/

六:我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为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不到

主审法官很忙,还没有来得及发布到网上

七: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规定民事裁判文书最后的落款日期?

本想答了,只发几个贴就行了。但先发的贴竟被冲掉了。只好 再写在这里了:

1、应该是高院认为原一、二审法院可能存在程序问题或地方保护问题,可能影响法律公正,故调出来,让别的法院审理。

2、案卷迟迟不发说明问题的存在,证明高院的判断是对的。而那里还在企图作梗。

3、目前确实没有对这种特殊情况的时间限制规定。建议再与高院联系,让他们的监督一下。

4、总地看这是好事,跳出那个“怪圈”了,可能得到公证的审理了。

5、不要着急,他不敢总这样“捂”下去的。 再去找高级法院,他们审判监督不力!

可能原中级法院有意见、被动,还应当由高院处理。 民事再审申请的审查时限,是指自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民事再审申请书之日起,至做出裁定中止执行原生效裁判或通知驳回再审申请之日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时间。迄今为止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未对人民法院审查民事再审申请的时限作过任何明文规定。而正是由于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存在以上的 “立法空白”,致使我国民事案件审限制度和民事审判工作出现一系列问题。

八:民事判决书原文内容在网上公开违法吗?

合法,即使不公开审理的宣判时可以公开!

九:如何写好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是法律文书,遵循原则:结构完整、要素齐全、逻辑严谨。

十:法院判案是不是依据部门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1](法释〔2009〕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4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统一,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第二条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八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八十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