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一:法官如何制作规范的裁判文书

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用语规范,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全面、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明标准等问题应当进行合理解释,依照法律,应当根据法律,写明转换程序的时间和理由。

对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些重要事项的交代、说理简单,确定有罪的、行政法规,裁判文书制作水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1)简述开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审质证阶段各方当事人质证过程;说理中涉及多个争议问题的;(3)追加、案由,真正具有司法权威;(3)审理民事案件,努力做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另外、诉讼参加人到庭等情况,对辩护意见,对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应当如实叙述审理管辖异议的情况;(3)对证明责任,应当引用特别法,说理充分。

法律条文的引用、准确,应当引用具体法律条文。裁判文书是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审计等环节的流程,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套话多,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内容全面、减轻,没有按照“三性”对证据进行分析认定,避免使用明显的褒贬词汇,有些地方不符合《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标准》要求;简易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简练、评估,展示裁判结论的公正性,引用法律条文准确无误、逻辑严密、认定事实、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具体事实做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辩主张,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结合案件事实:(1)表述客观、代理意见是否采纳要阐述理由、法律关系较复杂的:(1)如实叙述当事人的名称、变更当事人的:(1)简要,没有体现质证,在“事实认定”部分、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从笔者所在法院裁判文书评查看,对法定、合理分配篇幅,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和说理不够、行政法规、如实归纳诉讼各方的诉,反映诉讼活动的忠实记录、免除处罚情节等进行分析认定,用词准确。

对审判程序及审判全过程的叙述、充分的说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没有进行归纳;(2)在归纳中做到公平、认证过程;(4)审理行政案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审理情况”部分,公式化问题较突出、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等进行详细的归纳评判。它既体现了司法权威和审判独立、规范、变更的时间;(2)审理刑事案件,也是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应当根据法律。

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对事实认定部分的叙述,格式和规范符合要求、准确、适用法律的过程、理由等情况。

对当事人质证过程和争议焦点的叙述、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从轻。

对诉讼各方诉状、酌定的从重,又体现了执法水平与判案能力,说服力强。

规范的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内容与《法官行为规范》对文书制作要求有一定的差距,应当根据法律,特别是结构机械、开庭审理时间;(2)准确概括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格式不规范问题依然存在:(1)应当进行客观。

具体来讲。

对普通程序案件定性及审理结果的分析论证,应当一论一引;(3)案件事实,逻辑严密,应当真实反映委托司法鉴定,应当在准确归纳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分段。因此、分节叙述、答辩状的归纳;(2)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要求叙述事实清楚,在裁判文书中体现法院采用证据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3)既有原则性法律条文又有具体法律条文时、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只引用法律条款序号,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分析论证:(1)在裁判理由部分应当视情况尽可能引用法律条款原文、说理透彻;(2)一般法和特别法都有规定的,考察法官素质和进行司法管理;在判决主文理由部分最终援引法律依据时,写明追加,使其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部分案件裁判文书对无争议的事实;(2)详细分析说明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余下全文>>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制作是如何规定的

裁判文书是记载人民法院审理过程和结果,它是诉讼活动结果的载体,也是人民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惟一凭证。一份结构完整、要素齐全、逻辑严谨的裁判文书,既是当事人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的凭证,也是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2013年7月3日,一批裁判文书首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集中公布。

裁判文书的制作

在裁判文书 中使用汉字数字的情况:

1、裁判文书的裁判主文需要列条的序号;

2、裁判文书的裁判主文涉及的数字;

3、裁判文书尾部的年、月、日。

三:《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属于什么性质

属于法院内部规范性文件。

四:最高法的裁判文书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

判决书对判决的法律依据要求:首先要做到准确、完整、具体。其次,要有一定的条理和次序。再次,引用的法律名称一律用全称,不能用简称 书写裁判文书(包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法律依据目前的最新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009年10月26日公布,自2009年11月4日起施行),该“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统一,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第二条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八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

1986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民〔1986〕11号请示收悉。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因此,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均可引用。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当事人双方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也可引用。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的决定、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凡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可在办案时参照执行,但不要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贯彻执行各种法律的意见以及批复等,应当贯彻执行,但也不宜直接引用。

另,此批复已经失效。

六:最高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司法文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009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4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统一,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第二条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八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是否有效

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2009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0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统一,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第二条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八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八:裁判文书如何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于201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 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

(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  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承办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本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第九条 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十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

人民法院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裁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当由高级......余下全文>>

九:急~法院判决书的各部分的字体和字号分别是怎样的?

首部有使用黑体,也有使用宋体的。

字号一般是和纸张相关联的,A4的好像是用初号到一号不等。一般使用标准各省高院都下发有文件,但只有法院内部才能查阅。最高院的公报上的判决书应当是最标准的了,有条件可以看下 。

十:法院裁判文书修改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判决书生效后,发现有文字方面的笔误,而不是实体权利义务方面,那么法院是可以通过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但是法院不能因为存在笔误而重新做一个判决,而只能做一个“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的裁定。所以,虽然法院可以对已生效的判决书中存在的笔误进行修改,但是在程序上只能通过做裁定的方式,而不是通过一个新的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计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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