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技术规范试行

一:立法技术规范及其说明失效了吗

立法技术:是指立法活动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有关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补充的技能、技巧规则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包括立法结构技术和立法语言技术。本章仅介绍宏观立法结构技术之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所谓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发布的属于法律渊源的文件。

二:法的制定的立法技术

1、立法技术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包括立法体制确立和运行技术、立法程序形成和进行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等。这里主要是指立法表达技术,它包括:①规定性法律文件的内部结构、外部形式、概括的语言表达、文体的选择技术等;②法律规范的结构和分类技术;③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化和系统化技术。2、立法技术的内容立法技术有立法预测技术、立法调查技术、立法规划技术、立法决策技术、立法协调技术、立法表达技术以及立法监督技术等。这里仅句立法表达技术要求的重要内容予以叙述。第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达。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也就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首先,法的名称的表达要规范和统一也就是说,不同的制定法律的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文件,因为其法律效力层次不同必须有不同的名称来表达。②法的内容要完整,法的要素应该齐全、完备。③法的体例安排要规范和统一。第二,法律规范的表达。法律规范的表达要做到完整、概括和明确。第三,立法语言的运用。立法语言的运用要做到准确、严谨和简明。①所谓准确,就是说要用明确肯定的语言表达明晰的概念。②所谓严谨,是指用逻辑严密的语言表达法律规范的内容。③所谓简明,是指用尽可能简练明白的语言表达法律的内容。

三:什么叫法律技术性规范?技术性规范和技术规范是什么区别?

法的技术性规范指规定包括法的解释权、法的生效时间、法的修正程序、法公布的文字形式等内容的条文。

技术性规范和技术规范没区别。

四:构建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在立法技术上有哪些要求

构建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在立法技术上有哪些要求?

(1)教育法律规范表现形式配套:不同层次的教育规范性文件形成自上而下的实施体系。

(2)教育法规内容全面:教育法律规范所涉及的教育活动及其行为要全面;不同类型的教育法律规范要全面。

(3)教育法律规范的要素完整:教育法律规范内部的逻辑结构要完整。

五:中国立法的详细流程

依照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一个代表团可以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六:哪些是刑法分则体系建立的立法技术要求

构建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在立法技术上的要求:

(1)教育法律规范表现形式配套:

不同层次的教育规范性文件形成自上而下的实施体系。

(2)教育法规内容全面:

教育法律规范所涉及的教育活动及其行为要全面;不同类型的教育法律规范要全面。

(3)教育法律规范的要素完整:

教育法律规范内部的逻辑结构要完整。

七:大陆法系从一般到抽象的立法技术

近代西方国家法律向中国传播可以说是从商法的传播开始的。从历史的角度看,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尤其是德国商法对中国商法产生了重大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体例上的影响。中国古代奉行诸法合体,在立法体例上没有法律部门的划分,更不存在商法部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受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商法的影响,中国制定了自成体系的商法典。这种商法的法典化和商事法律的专门化,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传统的立法格局,使中国商法在立法体例上更接近于德国等大陆国家的商法。   (2)立法技术上的影响。中国古代社会由于商法的不发达,现代商法中的许多概念在中国古代几乎是空白。伴随着现代西方商法向中国的传播,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许多概念逐渐被引进到中国,对中国商法的立法技术产生重大影响。   (3)立法理念上的影响。中国传统法由于奉行诸法合体,商业法不成体系。但现代大陆法国家的商法,尤其是德国商法注重法的内在逻辑性、体系的完整性、规范结构的严密性、概念的抽象概括性。这些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商事立法的内在风格。20世纪初中国商法典的制定以及20世纪以来大量商事单行法规的制定都体现了这些特点。   (4)商法制度、规则上的影响。中国古代社会由于商法的不发达,现代商法中的许多商事制度和规则在中国古代均不存在。伴随着现代西方商法向中国的传播,大陆法国家商法中许多重要的商事制度和规则被引进中国,以全新的姿态为中国商法所继受

八:立法的特点有哪些

立法的特征

考察古今各种类别的立法,可以看到它们有以下共同特征:

1. 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国家机关是由许多不同职能、不同级别、不同层次的专门机关构成的一个体系,不是这个体系中的所有机关都是立法机关,只有其中特定的机关才能立法。这些特定的机关称为有权立法主体。在现代各国,议会或代表机关都可以称为有权立法的主体;一国究竟由哪个机关或哪些机关享有立法权,主要取决于国家性质、组织形式、立法体制和其他国情因素。立法之所以要由特定的主体进行,根本原因在于立法活动在国家的各种活动中,是最重要的活动之一,又关系到国计民生重大问题。

2. 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有权立法的主体不能随便立法,而要依据一定职权立法:

① 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级别或层次的立法权立法。

② 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种类的立法权立法。

③ 就自己有权采取的特定法的形式立法。

④ 就自己所行使的立法权的完整性、独立性立法。

⑤ 就自己所能调整和应调整的事项立法。若主体不依据立法职权立法,就可能超越或滥用职权,或不努力行使自己应行使的职权,就会生出诸多弊端。

3. 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现代立法一般经过立法准备、由法案到法和立法完善诸阶段。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有特殊程序。立法依据一定的程序进行,才能保证立法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4. 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一门科学。任何国家或立法主体要使所立的法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不能不重视立法技术。亦即重视如何使所立的法成为理想的法。立法技术在不同时代、不同国情之下有很大差别,但就其基本含义来说,是指一定的立法主体在立法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如何使所立的法臻于完善的技术性规则,或者说是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文件活动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

5. 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立法的主要特征更在于它是直接产生法和变动法和活动。立法作为产生和变动法的活动,它是系统工程,包括制定法、认可法、修改法、补充法 废止法等一系列活动。

以上特征结合在一起,使立法与其他活动区别开来,而成为具有自己特色和独自属性的活动。

九:我国法典立法技术的发展?

(一)法典化的渊源和法典化的兴起

从法制文明的历史考察,伴随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的发展,各个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都曾出现过法典化编纂的高潮,中国也不例外。考察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中国古代法典化的过程,肴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中国奴隶制的夏、商、周三代积累了丰富的刑事立法经验,开始酝酿制定法。例如,规定了三国三典的刑事政策(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规定了疑罪从赎、疑罪从赦等刑罚适用原则。同时,开始制定《禹刑》、《汤刑》、《九刑》、《吕刑》等,并初步区分狱、讼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形成法典化的渊源。但由于统治阶级奉行“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法律秘密主义观念,所以阻碍了成文法公布的进程。与奴隶制夏、商、周三代刑事立法相适应,当时也形成了自己的司法体制,在中央,即天子以下,设立了中央司法机构,有大理(夏),也有大司寇(商、周);在地方,有诸侯国家,还有乡、州两级地方司法机构。

当中国进入春秋战国时代,伴随地主阶级的兴起,和社会剧烈变化,早期法家代表人物,如郑国子产、魏国李悝等人,在他们主政期间,打破奴隶主阶级对法律的垄断,揭开了法典化的序幕。通过铸刑书和铸刑鼎以及制定《法经》等各种方式,将符合地主阶级利益的成文法典公诸于世,从而使法典化步人新的历史阶段,成为普遍遵守的法律规则。这一时期李悝制定的《法经》,成为当时法典化的突出代表。从《法经》的内容看,它主要是刑事性的法典,也就是说,既包括了刑法方面的规定,也包括了刑事诉讼法方面的规定,从刑事诉讼法学的角度看,该篇法典首先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刑事政策和立法的指导原则,主张用法律的手段对于“造反”等政治性的犯罪,“杀人无忌”等恶性刑事犯罪,以及抢劫盗窃等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列为刑事镇压的重点,作为推行法典的主要任务。此外,《法经》规定了《盗法》和《贼法》,与此同时,为了保障上述两篇实体法的实施,又特别规定了《囚法》和《捕法》。最后,《法经》还专门规定了具有“具其加减”作用的《具法》,作为全篇的总则,指导各篇的行用。从形式上看,《法经》确实有“诸法合体”的特点,但在内容上也有相应的分工,也就是说,在“诸法合体”的前提下,包含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元素:第一,刑事政策和指导原则;第二,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如《囚法》和《捕法》;第三,最早规定了总则的基本内容,即各篇有关犯罪的量刑与行刑的基本原则。我们不能不看到,中国古代法典化的进程具有典型价值,虽然它与世界各国同期法典都有相似之处,即“诸法合体”的形式,但不同之处,它也包含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元素,这说明,中华民族的先人已经领悟到法典原则和法典制定的关系、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关系、总则和分则的关系,虽然因为在农业社会的历史条件下,生产方式限制了人们的视野,造成法典化初始阶段的一些特点(诸法合体、程序法与实体法并立等),但毕竟把法典化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即公布成文法治理国家的阶段。我们应该认识到,这是历史性的进步。

(二)秦汉社会转型与法典化运动

西周以下到春秋战国,中国奴隶制社会开始瓦解,封建社会开始形成。进入秦汉,社会转型期后,为适应生产发展的要求,改革上层建筑,特别是法律制度成为历史的要求,也成为地主阶级奋斗的目标。从有关秦朝的历史文献的记述,到云梦秦简的发掘,人们都可以看到,统一的秦王朝已经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法律秩序,它的法典化程度,远远超出以往的春秋战国的水平。从当时的刑事政策和立法指导原则来看,秦朝提出“以法为本”、“垂法而治”、“一断于法”、“轻罪重刑”、......余下全文>>

十:根据立法主体行为的特征不同,可以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对 伐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以及于中国全部主权范围的规范性法文件活动的总称。地方立法,指特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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