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财产的执行顺序

一:法院强制执行被告的财产,按什么顺序清偿

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权: (1)刑事追缴。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经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认定被害人的款物应发还给被害人的在执行分配前应当依照被害人的申请或者法院直接予以发还。 (2)执行费用。包括诉讼费、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复印费、差旅费等为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支出的合理费用。 (3)工资、福利及“三险”费用。被执行人拖欠的职工工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应优先予以发还。被执行人拖欠的民工工资应优先偿还。 (4)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根据法律规定,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的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基于所有权享有的优先权。被执行人购买的第三人财产,已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的,但产权仍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现价款中优先支付的,法院可以查封并处理该财产,财产的变价款应优先支付给第三人。 (6)工程款。被执行人未支付约定的建筑工程款,承包人可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以物抵债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7)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权。参与分配的申请人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抵押、质押、留置权利的。对该财产变现所得可优先受偿。 (8)税款。税款优先于无担保物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9)一般债权。《执行规定》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10)罚款。被执行人既有民事债权,又有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没收财产的,民事债权优先受偿,罚款、罚金等按照执行依据生效的时间顺序执行。

二:法院强制执行被告的财产,按什么顺序清偿

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权: (1)刑事追缴。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经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认定被害人的款物应发还给被害人的在执行分配前应当依照被害人的申请或者法院直接予以发还。 (2)执行费用。包括诉讼费、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复印费、差旅费等为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支出的合理费用。 (3)工资、福利及“三险”费用。被执行人拖欠的职工工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应优先予以发还。被执行人拖欠的民工工资应优先偿还。 (4)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根据法律规定,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的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基于所有权享有的优先权。被执行人购买的第三人财产,已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的,但产权仍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现价款中优先支付的,法院可以查封并处理该财产,财产的变价款应优先支付给第三人。 (6)工程款。被执行人未支付约定的建筑工程款,承包人可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以物抵债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7)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权。参与分配的申请人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抵押、质押、留置权利的。对该财产变现所得可优先受偿。 (8)税款。税款优先于无担保物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9)一般债权。《执行规定》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10)罚款。被执行人既有民事债权,又有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没收财产的,民事债权优先受偿,罚款、罚金等按照执行依据生效的时间顺序执行。

三: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还是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一、依你所述,如果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先依此原则):

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如你所述已经被财产保全的。若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二、如果现在只有你有生效判决,先执行你的申请。

如果你的债权也未有生效判决,那就属于: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你先财产保全,也是先执行你的。

三、你在申请执行时,只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即可,至于执行中采取什么措施,那是法院的职权,不是你来定的。

四、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一)从生效法律文书上分两种情况:

1、多份法律文书;

2、一份法律文书。

(二)从被执行主体上分三种情况:

1、企业法人;

2、公民或其他组织;

3、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三)从债权的种类上分四种情况:

1、所有权,或请求移转标的物的请求权,或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债权;

2、担保物权,或对该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

3、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

4、一般金钱债权。

(四)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五)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原则的条件:

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多个债权人;

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

3、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4、多个债权人向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六)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清偿原则,适用以下被执行人:

1、正常经营中有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

2、无清偿能力,但没有人申请其破产的企业法人;

3、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公民或其他组织。

(七)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各债权比例受偿。

按债权人参与分配原则清偿的条件:

1、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

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

3、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4、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或者未经清理、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5、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包括财产保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

6、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7、该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各债权的清偿顺序比例。

只有相同的债权,且都是金钱债权的,才产生是否实行参与分配原则,如果债权种类根本不同,则不存在参与分配的问题,同时也不能按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而应当根据债权种类确定优先次后的清偿顺序。

(八)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是一个法院做出的,如有下列情况可以考虑按比例清偿:

1、债务人是同一个,各债权的性质相同,案件性质相同,都是基于相同的事由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2、尽管两......余下全文>>

四:法院轮候查封同一财产债务清偿顺序怎样啊

法院轮查同一财产是不当的,债务清偿应以最先查封的债权人受偿。然后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

五:民事纠纷轮候查封并执行,是按顺序分配还是按照起诉的比例分配?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规定,查封在先的优先受偿。同时第90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明确了可以同一法院对同一财产可以采取轮候查封,并表明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的规定并不矛盾。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扣押、冻结,除此之外已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其他财产时,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轮候查封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分配债权。

六:法院财产保全时,如果有多个原告要查封同一项财产,查封的顺序有什么影响?

一项财产只能查封一次,没有查处顺序之说,一般来说,谁先申请查封,谁先受偿。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七:关于财产保全先后次序的问题 15分

可以起诉后,申请法院查封房产,主张还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八:第一顺序查封人如果不同意优先受偿人拍卖,优先受偿人是否先补偿首封人的债权

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对多个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而被执行人的财产又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这就涉及多个债权人如何受偿和参与分配的问题,那债权人该如何保障自身利益最大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九十条就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采取查封措施作出了相关规定,但这司法解释规定的比较原则性,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认识。 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不同认识: 实践中,《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权利人常常带来先入为主的概念,特别是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且均无担保物权的,权利人通常认为只要案件在审理中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进入执行后就应按照先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查封的债权人优先受偿。没有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仅就剩余财产分配,而不应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标准,主张“先到先得”。因此在处理该类案件中形成三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的财产是动态、可积累的,即使现在没有足够清偿全部债务的财产,只要被执行人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他仍有偿付能力。而申请诉讼保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合法权益免受损害及顺利执行,因而赋予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相应的优先效力,符合民事执行的价值取向。如果不赋予其优先受偿的权利,不但会削弱其应有的功能,对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当然享有优先权,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因此不能想当然任意扩大优先权的范围,赋予诉讼中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以法定优先权的地位。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优先诉讼和优先采取执行措施的应予多分,即不会打击当事人对诉讼保全的信心,又能体现法律公平。 被执行人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采取优先主义。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据此,在有多个金钱债权并存的情况下,各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依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而定,先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查封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其后的债权人仅能就剩余部分的财产受偿。由此可见,在满足金钱债权的执行中,我国原则上也承认查封可以使债权人在程序上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采取平等主义。(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执行规定》第八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可见,如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当事人通过申请被执行人破产进行分配。如债权人不申请破产,则按照《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各债权人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而不按比例受偿。(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执行规定》第九十条又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因此在对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公民和其他组织执行时,查封的实施既不为债权人创设实体法上的优先权,亦不产生程序法上的优先权,仅仅使债权人取得就债务人的财产受偿的资格。 在被执行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因查封而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余下全文>>

九:财产被查封后你再去查封最后会怎样分配财产

房产被拍卖了,所得的钱如果不足与偿还这么多原告的债务,这时会债务比例来清偿,当然没有得到清偿这部分,可以继续要被告偿还。后者是有权利申请拍卖的。

十:先查封的是否优先受偿

受偿顺序通常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和执行法官的安排,当然如果您的执行申请在前,之后申请执行的人受偿顺序遵循以下规定:

一是所有权。在执行得到的财产中,物权主张者有权取回其财产,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凡在执行的财产中有他人的物权主张,均应予以重视,依证据予以确认并准主张者取回。

二是豁免执行权。即被执行人或其扶养的亲属对其“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用品”有豁免执行权。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当地的生活标准,予以充分注意和保护。

三是抵销权。即被执行人对其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可与其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抵销一部分或全部,用执行的财产冲抵。

四是私权。即被执行人欠付其职工工资、职工安置费、劳动保险费、工伤赔偿费等,应当首先支付。被执行人如果是公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事业单位等,其所属的职工个体的私权优先于公权,应当在执行的财产中首先留足必需的份额。

五是公权。即被执行人欠付国家的税款和诉讼、执行等费用,应当先于优先权支付。在个案的执行中,凡被执行人欠付国家税费、欠付诉讼费、欠付执行费,以及欠因诉讼、执行而发生的鉴定费、评估费、破产费、拍卖费等,应当在执行财产中,先于优先权扣留。但其中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免除支付的除外。

六是优先权。即在被执行财产上设定的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以及其他优先权,应当优先于一般债权偿付优先权人。

七是债权。执行得到的财产经过前六项的分割、清偿处理后,余额才可用以清偿执行的债权。

在执行程序中,按前述的分割、清偿财产的顺序执行,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範执行清偿一般债权人时,如果正在审理的诉讼和仲裁案件涉及同一执行标的,可待在审案件审结后一并执行,也可留存在审案件标的数额的全部,先清偿其他债权的。第二,在个案执行中涉及多顺序清偿的,应当在前一顺序的债权都得到清偿后,再清偿后一顺序的债权,后一顺序的债权不得进入前一顺序中参与分配、受偿;前一顺序的债权不足以全部清偿或全部清偿后没有余额的,后一顺序的债权自然地全额得不到清偿。第三,按顺序清偿完结后,如果执行的财产尚有余额,应当立即全额返还给被执行人。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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