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的种类

一:民事行为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者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形式分为;书面、口头和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三种。《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一)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子”行为;民事行为是“母“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重在合法范围内产生的民事行为。而民事行为包括了;合法、无效,可变更或撤销、,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二:简述民事行为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分成不同的种类。

第一、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的标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指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第二、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的不同,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双务民事法律行为则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均承担义务,同时也都享有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构成的不同,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则指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是否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丁标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而允许当事人选择约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给付对价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某项民事义务而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付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则指一方当事人承担某项民事义务而不要求对方给付代价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民事行为的行为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不包括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强调必须是民事主体实施的;必须有主观目的性。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这是民事行为与 事实行为的基本区别。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设立遗嘱、债务的免除等。   2、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区分的意义:(1)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如买卖还是赠与;(2)对行为效力的认定,如无偿行为就没有显失公平的认定问题;(3)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有偿的相对较重。   3、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诺成性行为仅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而实践性行为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物的交付才能成立。   4、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不要式行为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行为方式;要式行为当事人必须采用法定方式或约定形式。   5、主行为与从行为   从行为具有附随性,主行为无效或消灭,从行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6、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   独立行为指行为人凭借其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辅助行为是指   不具有独立内容,而仅仅是辅助其他行为生效的行为,如追认行为。   7、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以发生财产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财产行为的后果   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变动。财产行为通常又可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   身份行为是指以发生身份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其结果是在当   事人之间发生身份关系的变动,如结婚、离婚、收养行为等。   区别的意义在于:(1)适用法律规范不同,适用财产法或身份法;(2)法律效果的性质不同,身份行为的目的在于维持伦理秩序,应特别尊重当事人意志,通常不能代理。   8、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是指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在有因行为中,原因不存在,行为就不生效;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依原因为要素的行为。   此外,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区分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等。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主要以谈话方式进行,也包括电话交谈、托人带口信、当众宣布自己的意思等。   2、书面形式。又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是指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特殊书面形式通常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登记形式。   此外,还有默示形式,指行为人并没有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只是根据他的某种行为,按照逻辑推理的方法,或者按照生活习惯推断出行为人内在意思的形式,默示形式还可分为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   五、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若干情况:   1、虚假表示。又称真实保留,指行为人把真......余下全文>>

四: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下列为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民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指定代理人的追认,在未追认期间效力待定);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其中,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确定无效,损害个人利益的行为为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五: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除了上述两类行为以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签订合同一律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8 条第2项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但是《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再全部属于无效,而应当区别对待,其中合同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而其他行为,实际上主要表现为单方行为,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三、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欺诈的构成条件为:1.有具体的欺诈行为,即将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这要求欺诈人有意思表示能力,因此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欺诈。欺诈的具体表现为捏造虚假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三种情形。沉默也可以构成欺诈,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义务。2.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这种主观上的故意涉及两个方面: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使相对人基于错误而意思表示的故意。3.受欺诈方做出意思表示。虽然欺诈方有故意行为,并使得受欺诈方陷入错误认识,但是最后受欺诈方没有做出意思表示,则欺诈当然没有成立。但是如果受欺诈方做出了意思表示,则欺诈人是否通过欺诈获得利益,或使受欺诈方受有损失,对欺诈的构成不产生影响。4.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因为欺诈造成的错误造成。如果欺诈方有欺诈行为,但是相对人并没有因此而陷入错误认识,则不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第54 条的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属于无效合同,而应当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此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1)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四、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亦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的特征在于:1.胁迫一方具体实施了胁迫行为。既然为胁迫行为,一定有胁迫人的预告危险,使得他人陷于恐惧的行为。对于受害人方面,不要求必须是相对人,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对于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对于胁迫行为的理解,不要求该胁迫行为客观上是否可能实现。如对于迷信者宣告将受神的惩罚,亦属胁迫行为。2.胁迫一方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此种故意分两个层次:使相对人陷于恐惧......余下全文>>

六: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分类

一、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 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二、根据其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三、根据其行为是否需要当事人支付对价(互为对价,但是非为要求等价性),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四、依据其行为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诺成行为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为履行其义务;而实践性行为自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时成立,交付标的物为行为成立的要件。五、根据其相互间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从行为依赖于主行为。六、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法律后果的性质,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财产行为和人身行为。此外还有一些学者主张的分类,包括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双务行为和单务行为,等等。

七:简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分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完全行为能力人三种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公民,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已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绩,不能完全辨认或者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八:民事行为的类型及其法律规则

一、以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个数为标准,可分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1、单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指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2、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也称为合致行为。

二、以行为效果所处领域为标准,可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1、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

2、身份行为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

三、根据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可分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1、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

2、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四、以有无对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1、有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必须给付对方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

2、无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的法律行为。

五、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特别形式才能成立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1、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

2、不必具有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六、以行为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要物行为与不要物行为,也称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1、要物法律行为又称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不要物法律行为,又称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七、以行为效力发生在行为人生前还是死后为标准,可分为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1、生前行为是行为人生前发生效力的行为;

2、死因行为是行为人死后发生效力的行为。

八、根据法律行为相互间的关系,可分为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1、主法律行为是指在两个有联系的法律行为中,不依赖于他行为而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

2、须依赖于他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就为从法律行为。

九、以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负担行为是指发生债权债务的行为,也称为债权行为;

2、处分行为是指使某特定权利直接发生得丧变更的行为,可再分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总的来说,处分行为意味着权利,负担行为意味着义务。权利你可自由行使,也可抛、让与;义务你则需遵守、承担、履行,不得放弃、让与。

十、根据其与原因的关系,法律行为可分为要因法律行为与不要因法律行为。

1、要因法律行为,又称有因行为,是指与其原因不可分离,原因不存在,法律行为也就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

2、无因法律行为,又称无因行为,是指其可与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行为。

九: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是怎样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1款规定,无效民事行为分为七类: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