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管理条例

一: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期刊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期刊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第二十六条 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期刊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损害公共利益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期刊出版单位更正。第二十七条 期刊刊载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重大选题的内容,须按照重大选题备案管理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八条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第二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条 期刊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期刊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期刊须在封底或版权页上刊载以下版本记录: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总编辑(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广告经营许可证号等。领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期刊须同时刊印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第三十二条 期刊须在封面的明显位置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等顺序编号,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标识不得明显于刊名。期刊的外文刊名须是中文刊名的直译。外文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中文刊名;少数民族文种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汉语刊名。第三十三条 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 期刊可以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增刊。每种期刊每年可以出版两期增刊。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印数、定价、出版时间、印刷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批准的,发给一次性增刊许可证。增刊内容必须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开本和发行范围必须与正刊一致;增刊除刊印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版本纪录外,还须刊印增刊许可证编号,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第三十五条 期刊合订本须按原期刊出版顺序装订,不得对期刊内容另行编排,并在其封面明显位置标明期刊名称及“合订本”字样。期刊因内容违法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该期期刊的相关篇目不得收入合订本。被注销登记的期刊,不得制作合订本。第三十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第三十七条 期刊出版单位利用其期刊开展广告业务,必须遵守广告法律规定,发布广告须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期刊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期刊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第三十八条 期刊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禁止以采编报道相威胁,以要求被报道对象做广告、提供赞助、加入理事会等损害被报道对象利益的行为牟取不正当......余下全文>>

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基本信息

第 31 号《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署 长  石宗源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条 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第八条 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余下全文>>

三:公司杂志报刊订阅管理办法

朋友不知道下面是您需要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对公司图书的购进、保管、整理、外借与归还等作出以下规定。

第二章申购程序

第二条 各部门经理可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购买业务参考书籍,依公司规定的申购程序办理,否则,费用自理。

第三条 填写申购单——部门经理批准——办公室主任审核——申购单交财务部

第四条 购买——填写报销凭证——购买的书籍交办公室登记——办公室在报销凭证上盖已登记的印——财务审核——总经理签字——财务部报销

*一次购买达500元以上,申购单需总经理签字同意

第三章 分类

第五条 凡新购进的图书按图书分类科目进行分类整理与编号,贴上标签,输入图书管理系统。

第六条 办公室设图书保管员,对图书进行分类、整理与借阅工作。并通过计算机数据库管理与每册图书内附的借阅卡相结合,准确掌握公司图书的流转情况。

第四章 借阅

第七条 期限:普通图书借期一月,专用工具书籍的借阅期限视具体情况限定。

第八条 继借:借阅图书到期,必须到办公室办理继借手续。

第九条 归还:如有破损、遗失情况,照价赔偿。

第五章 图书中的报刊管理

第十条 订阅:公司由办公室负责刊物的订阅,各部室可以部室名义提出订阅刊物的需求,由办公室综合平衡并提交总经理审批后订阅。

第十一条 收发:办公室每日收取报刊,整理并置放在公共阅览资料架上供阅览。

第十二条 更换:阅览架上的报纸每星期更换一次,期刊每月更新一次。

第十三条 归档:每年年底将期刊装订成册,归档备用;报纸每季度处理一次。

四:期刊一刊一号规定在哪个法条里能查到

2005年《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伐版本的期刊。

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

五: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废止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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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5-01-22

来源: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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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科学技术部2007年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技部部长 万 钢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适应新时期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设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制环境,科技部对所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决定:

一、对《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等7件规章予以废止,对《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规章宣布失效(见附件1)。

二、对《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等1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等10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见附件2)。

附件:1. 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2. 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7件)

1.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89年12月6日 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令第6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保密局、外经贸部《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1998年10月30日 国科发计字[1998]4......余下全文>>

六:期刊主办单位对期刊具有什么责任?

随着资本对媒体产业的渗透,加之国内媒体市场的不开放,使得期刊本身和期刊的主办/主管单位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微妙和复杂。根据现有的规定,期刊社或编辑部均为出版单位。主办单位是指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主办单位所办的期刊的专业分工范围与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应与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一致。主办单位所办的期刊社的(编辑部)办公场所应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未经批准不得异地办刊。但仍有一些期刊社对期刊主办单位的规定等具体问题存有各种疑问。为此权威专家给予解答。

答:期刊社根据工作需要而设置的社委会、编委会、管委会、理事会等机构,均是期刊社的内部管理机构,不能作为期刊的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

答;主办单位与期刊社之间必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不能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期刊社的主要负责人应是主办单位所属的在职人员。即:主办单位对所办期刊社的监督和权限。以保证期刊的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工作正常进行。

答:期刊的主办单位应对期刊的创办、出版内容的把关、经营活动的监管、期刊主编的任务及期刊停办后的善后工作等承担直接的责任。具体有下列几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期刊社的设立提供必要的资金和设备,并创造其他必要条件,依法取得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领导、监督期刊社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办刊宗旨、专业范围,作好期刊出版的各项工作,审核批准期刊社的重要宣传,报道及重要稿件的发表决定期刊的发行与否。主办单位对期刊在内容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决定期刊社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保证期刊社的经营自主权,并对期刊社的各种经营活动切实担负监督职责,监督期刊社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审计,确保期刊社财产的保值。期刊社为实现社会效益目标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主办单位应与相应的补贴或其他方式的补偿。负责审核期刊社的内部机构的设置,考核并提出期刊社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建议,报请主管单位审核。承担期刊停办后的清算,人员安置及其他善后工作。主办单位负责向主管单位汇报期刊社的工作情况,并贯彻落实主管单位的有关决定和意见。国家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主办单位各种原因,决定不在履行其职责时应及时上报主管单位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由主管单位在60天内决定期刊是否停办或另行指定新的主办单位。愈期未办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该刊注销登记。期刊社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主办单位又不代替清偿的,主管单位应决定其停办,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刊注销登记,并依法进行清算。

七:国家对单位内部刊物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谁说没有法律规定的?

请看国务院1997年公布的&l矗;出版管理条例>和2003新闻出版总署修订的<出版市场管理规定>

单位内部刊物不属于合法的出版物,不得公开发行和出售。

八:关于制订报刊杂志的订阅管理办法

总则

1 本规定对公司图书的购进、保管、整理、外借与归还等作出以下规定。

二、申购程序

1 各部门经理可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购买业务参考书籍,依公司规定的申购程序办理,否则,费用自理。

2 填写申购单——部门经理批准——办公室主任审核——申购单交财务部

3 购买——填写报销凭证——购买的书籍交办公室登记——办公室在报销凭证上盖已登记的印——财务审核——总经理签字——财务部报销

*一次购买达500元以上,申购单需总经理签字同意

三、分类

1 凡新购进的图书按图书分类科目进行分类整理与编号,贴上标签,输入图书管理系统。

第六条 办公室设图书保管员,对图书进行分类、整理与借阅工作。并通过计算机数据库管理与每册图书内附的借阅卡相结合,准确掌握公司图书的流转情况。

四、 借阅

1 期限:普通图书借期一月,专用工具书籍的借阅期限视具体情况限定。

2继借:借阅图书到期,必须到办公室办理继借手续。

3 归还:如有破损、遗失情况,照价赔偿。

五、图书中的报刊管理

1订阅:公司由办公室负责刊物的订阅,各部室可以部室名义提出订阅刊物的需求,由办公室综合平衡并提交总经理审批后订阅。

2 收发:办公室每日收取报刊,整理并置放在公共阅览资料架上供阅览。

3 更换:阅览架上的报纸每星期更换一次,厂刊每月更新一次。

4 归档:每年年底将期刊装订成册,归档备用;报纸每季度处理一次。

九:期刊级别如何界定求解答

目前国内有7大核心期刊(或来源期刊)遴选体系:一、“北大核心”: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即北京大学图书馆与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编辑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每四年修订一次,目前是2008-2009年版。二、“南大核心”: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三、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四、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五、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六、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七、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但各单位对中文核心认定办法不一样,应以自己单位的规定为准。一般的以北京大学为准,即《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来确定核心期刊。

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部、委办、厅、局主办的期刊以及由各本、专科院校主办的学报(刊)。

一般说来,“国家级”期刊,即由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期刊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会刊。另外,刊物上明确标有“全国性期刊”、“核心期刊”字样的刊物也可视为国家级刊物。

指在我国境内注册、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该类刊物的刊号均标注有CN字母,人们习惯称之为CN类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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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上有另外的说明.

“新闻出版总署”网上的说明如下:

答:凡获得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均为正式出版物。新闻出版总署从未就学术水平的高低为这些期刊划分过级别,仅从出版管理的角度,按照期刊主管单位的不同将期刊分成中央期刊和地方期刊,这样划分是为了按照期刊主管单位的不同对期刊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有的期刊在封面上刊载“国家一级期刊”等字样,不是新闻出版总署组织评选出来的,并非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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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SCI即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CI的姊妹篇,亦由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创建,是目前世界上可以用来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科学论文的数量进行统计分析的大型检索工具。

十:图书期刊保护实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否已废止?

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版权局废止一批著作权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3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工日)废止

参考资料:www.epsalon.com/html/news/2009/0318/5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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