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市场管理制度

一:谁有农产品交易市场管理制度和管理工作流程的案例啊?

上海市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1.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2.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制度 3.场内经营商品质量卫生检查制度 4.经营管理活动场内公示制度 5.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和赔偿制度 6.计量管理制度 7.市场交易统计报告制度 8.重要商品购销台帐制度 9.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制度 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1.在市场经营中,应该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经商,服从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2.经营者必须先办理入场登记,服从市场安排,办妥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后,在指定摊位亮照经营,严禁无照经营。 3.在经营时要明码标价、诚实经商和公平竞争,不准短斤缺两、强买强卖、掺杂使假和欺行霸市。 4.经营者出售的各类食品,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5.各种车辆应当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6.市场内实行经营与住宿相分离。 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 1.市场经营管理者对进入本市场交易商品质量状况承担管理责任。 2.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经营合同可参照市商委、市工商局制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并按照工商、卫生、质监等行政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质量管理职责,约定双方商品质量管理的有关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置方式。 3.制订食用农产品管理流程,明确重点管理环节和要求。 4.市场明确规定禁止销售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5.按规定申领卫生许可证,办理有关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6.明确环境卫生管理要求,落实卫生保洁责任措施。 场内经营商品质量卫生检查制度 1.按有关规定检查场内经营的肉类、豆制品、粮食及其制品等重要商品的进货许可证明、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做到货、单相符,未经索证、验证不应销售。经检查后的进货许可证明,应当在柜台上方明示。 2.建立安全流通档案,对抽检不合格的商品应当和经营者依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配置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制订检测工作规程和制度。 经营管理活动场内公示制度 1. 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和处理结果。 2. 场内经营者获得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3.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场交易收费标准。 4.市场所辖地工商、卫生、质监和消协的申诉、投诉电话和地址。 5.公示内容作为经营者的诚信记录载入市场管理档案。 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和赔偿制度 1.认真热情接待投诉的消费者和投诉来信、来电,仔细听取意见并做好记录。 2.对投诉事项认真进行调查和调解,要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公平、公正处理投诉交易纠纷,处理完结后要填写《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投诉情况表》。 3.对场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市场有义务对消费者实行先行赔偿。 4.消费者对投诉调解不予接受的,应当告知消费者去市场所辖地工商所申诉或消协投诉解决。 计量管理制度 1.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2.对市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3.定期对经营者的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必须撤下送修,修复后经检定合格才能使用。 4.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计量监督管理,市场票据、票证、商品标识等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 经营者明知计量器具不合格或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破坏铅(鉴)封继续使用的,经教育后仍不悔改者,移交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处理,直至吊销摊位......余下全文>>

二:农贸市场管理的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储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农副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城区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人民政府、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管理责任,负责市场日常监管,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依法确认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对经营主体、商品质量、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和处理投诉、申诉,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适时组织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贸市场建设、提质改造工程,拟定城乡农贸市场建设、提质工程标准,牵头制定验收办法和组织验收。

第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周边和场内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查处市场违法建设和场外违法占道摆摊设点经营行为。

第九条 物价部门负责规范对农贸市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监督市场开办者的收费行为,督促经营者进行价格公示,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计量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市场经营户用于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的定期强制检定;负责农贸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部门负责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行监督抽查,对蔬菜、水果等食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等。

第十二条 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市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行监督抽查,对畜禽水产品进行检疫检验等。

第十三条 建设、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建筑物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环保、卫生、房产、食药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市场开办者

第十五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农贸市场未经名称核准登记不得招商、招租。

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合法权利。

第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农贸市场硬件设施建设、维护和市场经营秩序、市场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配备服务管理人员,佩戴标志上岗。在......余下全文>>

三:求菜场管理制度细则

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心城区菜市场管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管理。  本规定所称菜市场,是指经批准建设,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瓜果、水产品、粮油、禽蛋、肉类及其制品、粮油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调味品、土特产等农副产品的零售经营为主,由若干经营者入场经营,分别纳税,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的建设,纳入吉安城市建设规划、商业网点布局建设规划和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市商务局为菜市场网点布局规划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全市菜市场标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吉州、青原区政府应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作为为属地菜市场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所有菜市场的管理服务。同时接受市、区商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依法开办菜市场。开办菜市场,由开办单位或者投资者向所在区商务局申请、咨询开办的可行性,并出具书面可行性报告,区商务局会同区土地、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商务局审批。  第六条 按城建规划应新建配套菜市场的,开发商必须在其开发的小区内按规划要求建设菜市场,作为公建配套工程建成后,应无偿交由属地政府,并由属地政府委托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管理。菜市场投资者或产权所有者必须按规定与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签订管理协议,收取场地租金,不得分割出售,分散经营管理。  第七条 在本规定执行前所建、实行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的菜市场,一律移交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开发商及各单位自办、联办的菜市场内规划的固定摊位和店铺的买卖出租,由开发商及自办、联办单位自行买卖或收取租金。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接受委托管理服务时,应与产权单位或个人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并收取管理服务费用,制定并执行菜市场管理制度。  第八条 各级商务、城管、工商、农业、林业、公安、交警、消防、规划、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对菜市场进行管理。  第九条 市城管局、工商局、农业局等市政府部门和区政府应当根据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或者派驻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协助管理,并配套相应的检测设施。  第十条 区商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签署意见后报市商务局,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商务局签署同意开办的意见:  (一)市场设置应符合规划部门的城市建设规划,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  (二)市场设置应符合商务部门的商业网点规划,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生活;  (三)开办者委托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对拟开办菜市场进行管理的承诺书;  (四)有开办市场必需的资金;  (五)具备开办市场所必需的治安、交通、消防、卫生等条件;  (六)有菜市场设立的可行性报告;  (七)按《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建设标准》建设菜市场的承诺书。  对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市商务局出具不同意开办菜市场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按委托管理服务协议对菜市场履行以下管理服务职责:  (一)建立、落实市场交易、卫生、消防、治安等管理制度和市场公约;  (二)协助行政管理部门贯彻执行菜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绩产品的检验检疫,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入场经营者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四)维持菜市场内秩序,保持场地和设施整洁、完好;  (五)负责市场的统计工作;  (六)负责市场场地及设施的建设和其他经营条......余下全文>>

四:新《食品安全法》在食用农产品方面有哪些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六十六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八十八条规定: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规定: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五:农产品进入蔬菜批发市场有那些交易规则

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

2009-5-12 17:05:00 中国食品科技网

第一章 概 述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操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申请设立和运营中的现货交易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其农产品交易过程。

第三条(基本要求)

(一)市场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二)市场应建立健全包括入场要求、索证索票、检验检测、商品存储、交易管理、加工配送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形成工作手册,并有效运行。

(三)市场卫生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入场要求

第四条(工作要点)

市场应与入场经销商签署食品安全保证协议,记录其经营行为,存案备查。

第五条(工作手册)

本部分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经销商及农产品准入条件手册、准入工作流程、经销商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文本。

第六条(经销商入场要求)

经销商进入市场经营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

市场应查验入市经销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销售授权书等必要的资质证明文件,全部资质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并有正本或加盖公章的正本复印件,并留存其正本复印件备档。

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协议内容中应明确规定对经销商经营农产品的索证索票、抽样检测、质量巡查等管理方式,明确经销商对产品安全的责任,对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实施下架、退市、召回、销毁、公示等处理办法,并明确处理程序及相关事项。

第七条(农产品入场销售要求)

市场应明确农产品入场销售要求,并予以公示,准许入市交易的农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卫生质量安全标准要求。

市场应查验其经营产品的质量安全,留存其产品名录和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证明文件备案。

第八条(退市要求)

经销商出现食品质量事故或违反市场食品安全保证协议约定退市的,市场应根据协议取消其交易资格,并予以公示。

第三章 索证索票

第九条(工作要点)

市场应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对进货商品索取相关质量证明票证,留备其正本复印件建档管理。

第十条(工作手册)

本部分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索证索票操作手册。

第十一条(索取的票证)

市场应对不同商品的进货,向经销商索取相应的质量证明票证。

(一)需要获得QS标志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出具地方质检主管部门提供的QS生产许可证、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

(二)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应出具相应的认证证书和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

(三)主要农产品

生鲜畜禽肉应当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车辆消毒证,猪肉还应出具生产厂家定点屠宰许可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水产品应向市场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

熟肉和豆、奶制品应向市场提交生产厂家出库单(即进货单),标明日期、摊位号、品名、数量,并要加盖单位公章。应定期到市场检测中心送交当地产品质量监督所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

果蔬产品应向市场提供产地证明、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

粮油产品应当出具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生产厂家销售授权书或产地证明。

茶叶应当出具产地证明、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

调味......余下全文>>

六: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的监管部门是?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着手建立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相对接的市场准入

七:农产品市场信息的采集程序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做好农产品市场价格信息服务工作是政府公益性信息服务的重

要内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

实专人,真正把农产品市场价格信息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切实

做好本地农产品市场价格信息采集发布工作,确保为农民提供及

时、准确的信息服务。

二、建立信息采集补贴制度

按照《黑龙江省农业信息采集管理办法》精神,省里将根据各

地农产品市场价格信息工作完成情况,给予适当信息采集费用补

贴。同时,对工作完成情况在“黑龙江农业信息网”上公布。

三、具体要求

(一)信息采集及发布。根据信息采集指标的要求,采集指标

为市场行情类信息,采集品种共分7类(见附件1)。采集地点为本

地大中型农产品市场。每一指标的市场价格指在同一信息采集点以

同品种3个样本的平均价格,同时对当地农产品价格走向进行分析

预测。采集时间为每周一、三、五,并于采集日14:00前,通过

“黑龙江农业信郸网”后台发布价格及分析预测信息。

(二)信息员要熟悉农产品市场价格信息采集工作业务,具有

一定的互联网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工作认

真负责,爱岗敬业。信息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人员发生工作变动

应及时告知省农业信息中心。

八:农产品销售的渠道

作为农产品流通主体,无论是生产领域的农户,还是流通领域的经营户,或者是农产品的生产经营组织,它们走向完善和成熟的标志就是规模化、组织化和一体化。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创新应从营销主体创新开始,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改变过去营销主体单一的局面,通过多种方式培育农产品营销主体。以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增强营销能力和农产品竞争力,从而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 (1)应该着力培养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这些企业的发展壮大可以和原有流通主体实现资源互补,提高流通效率。 (2)可以引导农民组成专业合作组织,提高生产、销售的组织化程度,组织农户共同开拓市场。这样有利于农户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统一技术服务、生产更有竞争力的产品,并增强抗风险能力和营销能力。 (3)应建立专业协会等辅助商,通过为农户提供物资供应、加工、贮藏、产品运销及辅助信息等服务,增强其参与市场活动的地位和能力,提高其营销能力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2.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与工业品营销相比,批发市场在农产品营销中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它是农产品流通渠道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中介。其原因在于,现阶段我国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具有“小规模、大群体”的特点。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参与的个体组织众多,但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这就需要借助批发市场把农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联结起来,达到广泛、快速、有效分销的目的。 (1)市场运作应该向企业化方向发展。今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投资建设、管理均应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要求进行,使产权明晰,管理科学。 (2)要完善市场设施,丰富服务功能。发达国家规范化的现代批发市场大都具有各种综合服务功能,如物资集散、价格形成、信息发布等。而我国批发市场的服务非常落后,要改变这种服务功能单一的局面,一方面要不断完善配套功能,建立具有储存、保鲜、质量检测等功能的设施。另~方面要加强市场信息化建设。 3.建立农产品超市连锁经营。长期以来,农贸市场一直是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中最为重要的销售终端。这种传统的零售终端存在诸多问题,如质量难以保证、经营不规范等问题。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人们更加注重农副产品的消费安全和购买便利。特别是农产品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进一步接轨,农产品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对农产品质量、分级、包装、运输等方面有着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积极推进农产品的超市经营和连锁经营,以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的超市、连锁店取代传统的农贸市场。 超市和连锁店相比传统农贸市场有以下优点: ①作为零售企业的农产品超市尤其是大型超市,他们直接与消费者接触,有专业的营销人员,能直接了解消费者需求的变动。因此可以对农业生产起引导作用。同时,进入超市的农产品要符合国家的一些标准,这样也有利于对农产品质量的全面监控。另外超市可以将农产品按不同的等级分类定价,不仅满足了顾客多样化需求,也促进了农产品深加工和农产品包装业的发展。 ②大型连锁超市对商品具有大量采购、均衡供应、常年销售的显著特点。农产品超市的发展壮大必将使更多分散的农民在龙头企业的带动下组织起来,使得农产品生产中各种生产要素能够合理调整,组织化程度也将大大提高。 ③超市可以为顾客提供其他农产品营销渠道无法比拟的购物环境。超市的农产品会比其他渠道的农产品更注重品质,超市舒适的购物环境和统一的定价也可以让顾客避免在传统的农贸市场忍受“脏、乱、差”和“乱要价、哄抬价”,超市还可以实现~站式购全。 4.推进农产品交易方式的创新。在我国农产品交易中占主导地位的现货交易方式,存在着价格信息不公开等缺陷,积极探索新的交易方式,提高交易效率已经势在必行。拍卖交易是国际上规......余下全文>>

九: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遵守什么法?

食品安全法的法条: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以下为具体法条内容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搐、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十:农业产品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沟通企业与政府的中介者:代表本行业与政府和立法机构处好关系,疏通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渠道。

提供多功能服务的勤务员:向会员提供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市场咨询、经验交流、促进销售等多功能服定,尽心尽力地帮助会员单位解决在经营管理中的难题。

调研和技术推广的组织者:重视和从事行业内外经济调研、数据统计、情报搜集、出版行业刊物、推广技术成果,其形式多种多样。

开展对外交流的联络者:联络组织对外技术考察、国际学术会议,以及开展双边、多边合作研究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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