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受托支付合同

一:受托支付的有关政策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中国银监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发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主席:刘明康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二十八条 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二十九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二:公司向银行贷款,受托支付是什么意思

顾名思义,受托支付是受贷款单位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发放到指定的合同约定帐号

三:贷款受托支付与贷款放款的区别

关于受托支付:原则上是当天要发放给借款人交易对手,但因客观原因当天不能支付的(例如放款时间已经柜台已经下班了等等),贷款人应在下一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

关于流贷那个:这种情况自主支付对于借款人比较方便,如果要受托支付的话,要根据购销合同中的约定批次分次发放,而每次发放,借款人都要提供订单、发票、资金使用计划等其他能证明借款人及其交易对手交易行为的资料等,因为每次发放支付前,贷款人都要对交易行为进行审查。

借款合同只需要签一次,每次审查前这份合同是审查人必然要查阅的,然后再对借款人当前该批支付所提供的证明交易行为证明资料进行审查,这个手续有点像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循环发放,合同只需要签一次,每次提取都需要用途证明。

四:办贷款的时候 银行要求出具货款支付合同一套或若干套。

你没有说全你的问题,下面有些地方我只能以举例说明,希望你能明白,若不明白,看后问我。

1、办理贷款时,需要说明贷款用途,那么我举个例,我在A银行做了一个挖掘机贷款,贷款品种叫《机械设备贷款》,那么我就必须给A银行出具一份我与销售商签订的《挖掘机买卖合同》(也可以说成《机械设备销售合同》)。

2、而此时到A银行办理时,A银行问我挖掘机买回来后,是自用,还是租赁。我回答:租赁。那么,此时我必须又要向A银行出具一份《挖掘机租赁合同》,就是说我把挖掘机买回来后,我得出租给别人,每月产生利润,这利益得用于还贷款。这时银行才会贷款给我,因为买回的设备会产生利润而不是闲置(就是怕骗贷)。

3、所以这就是银行需要的两份合同,就相当于担保合同。但银行会有两种支付贷款::第一种就是把贷款直接支付给挖掘机销售商,而不经我手。第二种是,把贷款支付给我,由我在银行设立的帐号里转帐给挖掘机销售商,但此帐号的钱不能提现,只能转帐,或者说是用于还贷款的帐号。如果每次要动这帐号的钱,就必须得向银行申请说明用途。

善意的提醒与建议:1、走第一种方式支付贷款,你叫你家人或朋友做你的收货款的人,而你是付货款的人。也就是说贷款不过你的手。而由银行帮你支付货款。

2、银行这样做是保险做法。银行属于受托支付,你理解得非常正确。

3、如果你需合同样本,你说明你做什么的,我给你传一个上来,但现在我真不清楚你需要什么样的合同范本,请理解。

五:如何规避受托支付

(一)设置较高支付起始金额。由于目前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对贷款受托支付起始金额未明确进行规定,仅在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造成各行对该办法理解不一,参照制定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中对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金额起点参差不齐的现状。客观上给少数银行有意设臵较高的受托支付起始金额以规避新规留下了空间。如中行江西省分行制定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审核实施细则(2010年版)》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总行级重点客户的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比较而言,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取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尚且将500万元定为“金额较大”,而该分行流动资金贷款却将5000万元甚至10000万元界定为“金额较大”,又如交通银行总行对流动资金贷款起始金额定为“各省直分行应根据当地经济环境、同业操作惯例和自身业务情况,合理确定区域自主支付限额。现阶段暂定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上述规定显然与银监会规定相悖。

(二)提供虚假购销合同办理受托支付。一些基层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受托支付资料审核不严格。有的仅凭借款人提供一份虚假《购销合同》便予办理贷款人受托支付,造成信贷资金被挪用。如2010年3月12日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行江西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借款7000万元。该部仅凭一份借款人提供的《购销合同》便办理受托支付。借款人在放款当天和次日分2笔将上述资金转至上述《购销合同》供货方江西画眉坳钨业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兴国古龙岗分理处开户的账号上;3月16日又将上述资金划回借款人在农行南昌市青山湖支行营业部账上。从该案例可以看出,一方面借款人提供虚假《购销合同》达成形式上的受托支付条件,以最终实现贷款自主支用的目的,另一方面银行未对受托支付其他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最终造成该笔信贷资金被挪作他用。

(三)化整为零逃避受托支付。具体表现形式为借款人在贷款人受托支付金额限额内,将信贷资金分多笔,在短期内划至同一交易对手账户,以达到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甚至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目的。如江西中恒建设集团公司2010年3月8日在中行江西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借款2000万元,该《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七条规定“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借款人分别于2010年3月9日转出1笔金额900万元和2010年3月10日分2笔转出700、400万元,共计2000万元至交易对手江西宏润建材有限公司账户上。又如江西西河机械厂向交行办理15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总投资为2000万元。2010年3月18日借款人向交行开出一份提款申请书,金额1500万元,支付方式为自主支付,贷款全额转入借款人在交行的基本账户。2010年3月23日、3月24日和3月25日借款人分三次各将100万元支付给其关联企业江西西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用于归还他行借款。

(四)提供虚假垫款资料办理受托支付。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第三方企业为其垫款的证明资料,办理贷款人受托支付,银行未对企业间的真实借贷关系进行审核,办理了贷款人受托支付,将信贷资金划至假的垫款企业,导致信贷资金用途改变,使企业轻而易举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如2009年12月2日江西绿地前湖臵业有限公司向建行南昌城建支行借款5亿元。2010年1月6日借款人向......余下全文>>

六:银行贷款受托支付需要注意什么??? 5分

太宽了,是站在银行角度还是客户角度?签订支付协议,关注可使用额度

七:什么是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

受托支付指贷款每笔资金的使用需要经过银行的审核,符合贷款用途的才可以使用,不符合贷款用途不可以使用。

自主支付就是指贷款资金可以由借款人自行使用,不必经过银行审批,但如果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银行有权随时提前清收。

八:银行贷款中借款人的受托支付合同受托到本行(即借款人申请贷款的银行)有什么风险?

没有啊,款到你帐上,是你给银行的划款凭证,银行怕你挪用,就直接划款到你指定客户,有什么问题

九:请教《贷款资金支付协议书》的要求

这是个农商行的贷款协议中的一部分,LZ要干嘛???/什么意思?没明白,抢个沙发吧!

耿亚东欢迎继续发问!百度地图

十:贷款资金可以通过借款人他行账户受托支付吗?

不可以,因为受托支付应对的是实贷实付,要求借款资金去向明确合规。银行业监督协胆可以跨行追查该笔贷款,借款银行会被查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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