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是多少?

刑法已经修改八次,最后一次修改是2011年2月25日。刑事诉讼法是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刑法的最新法律传递:律师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它主要规定什么是犯罪和怎么处罚。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颁布的,后来通过一个决定和九个修正案,对它进行修改、补充。第九修正案于2015年8月31日通过,即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有哪些特点呢?本律师认为成功的地方可圈可点,但也有个别地方值得商榷。第一、本次修改反映出我国刑法的犯罪理论、刑罚理论基本成熟。(一)一百多条的总则部分只修改了4处(刑八修改了19处之多),而且这4处的修改仅仅是枝头末节的增补和改动,并没有改变理论框架。具体是,刑罚理论部分改了3处,刑罚的具体运用部分增加1款,而犯罪理论部分一字未动。刑罚理论的3处改动是:增加了一种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职业限制);细化了罚金的执行措施规定(第五十三条);修改了第五十条中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后果。其实第五十条中的“故意犯罪”本来就不应该解释为所有的故意犯罪,否则就过于严苛和死板了。现在将“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改为“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意思就更加清楚了: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经核准后执行死刑,其余的重新进行死刑缓期考验。(二)分则绝大部分章节惜墨如金。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当中,修改的非常少,取消了三个罪的死刑,增加了一个罪的罚金刑,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修改1处,第六章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修改1处,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修改1处,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变动2处,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改动2处。而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六章的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九章渎职罪,均一字未改。重点修改的地方集中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和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二、本次修改取消9个罪名的死刑,继续发力加强对生命权的保障。我国宪法有保障和尊重人权的要求,而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权是最重要的人权。儒家传统文化的核心是个“仁”字,这个字最粗浅的意思就是把人当人,如果把人消灭,何谈仁心?我国刑法继刑八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之后,本次修改减少了9个罪名的死刑刑罚,具体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逐渐减少死刑刑罚,对于加强公民生命权的保障具有积极意义,也突出的体现出中央的治国理念。目前,新刑法仍有46个罪名存在死刑刑罚,距离彻底消灭死刑的道路还很长。第三、本次修改增加了不少财产刑,对犯罪行为加大了经济处罚力度。刑九不仅在第五十三条详细规定了罚金刑的执行措施,还在分则的具体犯罪规定当中增加了78处罚金的规定和8处没收财产的规定。这个现象说明,在杜绝肉刑、减少死刑的前提下,徒刑、拘役、管制及其他附加刑对于罪犯的惩戒力度有所不足,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期的一些特点。从经济实力上削弱犯罪分子,对于消灭今后再犯的可能性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第四,本次修改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扩大了犯罪打击面。刑九增加了15个罪名的单位犯罪规定。“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不能处罚单位。然而当今社会飞速发展,人们规避风险的意识越来越强,同时随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制度的宽松化,公司的数量会出现爆发式增长,社会上以“单位”为主体的犯罪将是过去所不能比拟的,因此,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也是大势所趋......余下全文>>

三: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到底修改了哪些内容?

确立了法院统一定罪原则;改革刑事辩护制度,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即可聘请律师协助;改革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放宽逮捕的条件,完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适用程序;废止收容审查,并将其原适用的对象纳入到拘留中来;改革审查起诉制度,废除免予起诉;改革刑事审判程序,取消开庭前的实体审查,改革法庭揣查程序,扩大控.辨各方的参与权;设立简易程序,使轻微案件得到迅速处理;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使其拥有当事人的地位和诉讼权利,等等。

这是课本上的原话,帮你抄下来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有何区别

楼上2位,人家问的是区别呵呵!!朋友你好,刑法要改的话不是那么容易在开人大的时候要走很烦琐的程序,通过的要求也很高,而修正案通过就容易的多,并且每次需要修改或者增加的地方不多的话,也用不了杀鸡用牛刀去修改刑法,用增补的方法搞修正案就行了(比如97年的新刑法就是认为老的已经有大量内容不适应了,所以才把整部都改了)!!!修正案就像是你身体里有点小毛病而去服用的药,没有必要开刀把整个内脏都换了呵呵!!!!!!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九》的全部内容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余下全文>>

六:新刑诉法73条是什么?(做任务)

新刑事诉讼法将要修改,增加第73条,内容如下: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七:《刑事诉讼法》第33条修改的内容是什么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00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0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00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的历史沿革

修正案(一)对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条款进行了修改,(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正案(二)对涉及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条款进行了修改。(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正案(三)补充修改部分条款,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正案(四)对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的条款进行修改。(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案(五)对涉及信用卡诈骗,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正案(六)对涉及安全生产、上市公司、证券市场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正案(七)对涉及走私珍稀植物,证券、期货交易,偷税漏税,勒索绑架,传销,窃取他人信息,组织未成年人犯罪,计算机犯罪,非法使用军牌,国家工作人员收入来源不明等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九:刑诉法的修改依据是什么

如果说是修改权限的依据,《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如果说的是具体条文的修改依据,恐怕就是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草案以及学者、专家的草案、意见、建议以及向全国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正如王兆国副委员长《关于刑诉法修改草案的说明》提到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2009年初开始着手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在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与中央政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稿。2011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各地和有关方面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2011年12月,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委员们认为,修正案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已趋成熟。会议决定将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照法定程序,于今年1月11日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发送全国人大代表进行阅读讨论。代表们总体赞成修正案草案,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代表们在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提请大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十:新刑事诉讼法作了哪些修改

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动向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修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在此背景下,2004年全国诉讼法年会在广州举行,与会代表重点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代表们对刑事诉讼法改还是不改、大改还是中改、小改,以及改革的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刑事程序问题,基本理论问题以及证据问题进行深入、广泛、热烈的讨论。

司法实务部门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出如下建议:

(一)人民法院的与会代表建议:

世界各国都把完善诉讼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96年刑事诉讼法制定,在我国司法制度上有重要义意,目前刑事诉讼法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在修改的基本原则上应坚持1、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2、公正与效率兼顾。公正与效率有时相互影响,要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3、立足中国国情,同时借鉴各国成功的经验。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有助于我国法制发展和完善。

在审判的具体措施上,首先是重视简易程序的作用,简易程序对提高诉讼效率有一定意义,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建议扩大简易程序的受案范围。目前简易程序只适用三年以下案件,建议对三年以上也可以适用简易。对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

要对证人出庭作出明确的规定,证人没有出庭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要加强对证人保护,国家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证人的补助;对证人出庭作证应规定宣誓制度。实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这样做一是对被告方保护,二是防止证据突袭。

在强制措施方面和审理案件期限方面:对超期羁押要进行整顿;建立保释为主,羁押为的强制措施制度;建议办案期限与羁押期限相分离。目前对法院办案期限规定不具有合理性,侦察期限是算在审限中的,应根据案件具体案件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国外对法院的审限是不作规定的。在案件的受理方面要设定合理的诉讼程序程序,使符合条件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死刑核准程序应该加以完善,不应简单规定为法律审和程序审。改革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的问题,对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应该规定条件。

(二)人民检察院的与会代表建议:

正确客观评价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进行刑事法修改的前题。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十分必要:诉讼理论有重大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制定了相当一部分规定,这些规定经过检验,已经成熟,可上升为法律;目前我们的法律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制定新的规定去完善它;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修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转变观念。

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坚持的原则:1、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目前我们打击犯罪任务还是很重的,在一定地区人们还没有安全感,要重视对犯罪的打击,在打击犯罪中也重视对人权的保护。2、立足国情和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相结合。国情的内容很复杂,整个国民受法治教育的水平以及党政机关受法治教育的水平及政法机关人员水平都有待提高,在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都不能脱离这个具体国情。3、在现行宪政体制的体制下进行修改刑事诉讼法,只能在现行宪政的框架下修改一刑事诉讼法。包括不实行三权分立,有一些宪法的原则必需坚持。4、尊重和保护人权作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来对待问题。人权是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已经把人权问题列入宪法,并且在人权问题上有了很大进。保护人权就是要加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现行的刑诉法对律师作用的规定比以前有进步,至少在规定上是这样,但是规定得还不够,再修改刑事诉法对,在这方面要有进步。

检察机关的角色如何界定:检察机关的作用在世界各国都不样,在我国的四个地方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对检察机关规定就不一样。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的问题,学者们......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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