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道路运输条例

一: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介绍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经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5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道路运输,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价格、票据、规费、证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66条,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发布信息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于2012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7月27日

三:中国人民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如果是非营运车辆 需要办理道路运输证吗? 谢谢

行车证打的非营运,是不能办理营运证的,但也不能个人搞运输经营,开个后门应该能办出来

四: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列》 请问:冲关拒查, 怎样处罚??具体是根据哪条哪款。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

2005年05月25日 09:24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正常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行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相关的汽车维修、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和运输服务等活动。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运输车辆和设施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业务的,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的经营和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道路运输管理职责。

公安、建设、农机、工商、财政、税务、教育、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车辆类型的调整、数量的投放、客货运输站点和车辆维修网点的布局等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客货运输站点和车辆维修网点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或村镇规划。

第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及时、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 开业与停业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立项申请书及有关文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筹备组建中外合资道路运输企业、一级客运站和汽车驾驶学校,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第七条 被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具备开业条件。开业条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符合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二)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要,有利于增进公众便利;

(三)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车辆、设备、设施、流动资金、专业人员;

(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开业条件对申请人审查合格后,发给经营许可证或汽车驾驶学校培训许可证。

申请人应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停业、歇业、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分别到原批准设立的机关和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审验不合格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不含拖拉机),经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从业人员培训和车辆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职业道德和岗位技能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准驾证。

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汽车驾驶学校实施行业管理。

第十四条 汽车驾驶(含增驾)人员经......余下全文>>

五:办理道路运输证需要些什么证件啊?

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相片4张就可以了,

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解读1

2012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危规》,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宣传贯彻《危规》,现将修订的必要性和主要变化作如下介绍。 修订的必要性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以下简称《原危规》)自2005颁布实施至今,在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次修订《原危规》的主要原因:  1、适应上位法调整的需求  《原危规》是在交通部1993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的基础上,依据国务院2002年颁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2004年颁布实施的《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进行修订的。  随着我国科技的进步,在近10年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实践中,发现了一些需要改进、提高的新问题。为此,有关部门自2007年就开始了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修订的研究工作。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危化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化条例》,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环节均增设了新的管理制度,并修改完善了部分内容。为贯彻实施《危化条例》,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做好规章与条例的衔接工作,有必要对《原危规》进行相应的修改、调整。  2、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量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国家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建立更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的需求十分迫切,《原危规》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如,有些许可条款不宜操作和“分类管理”原则落实不到位等),都要求对《原危规》进行相应的修订、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原危规》于2010年进行了一次修订 。但其修订的主要原因是,交通运输部在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制订《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时,要解决将《原危规》中涉及“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内容删除的问题。 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工作  1、建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根据《危化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危规》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为建立该制度,交通运输部已于2012年开始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度研究》。该研究的关键是设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度”,通过借鉴日本运行管理者和点呼等制度,要科学、准确地确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解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准入与退出、继续教育、监督管理等问题,制订《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配套的从业人员培训大纲、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等规章,计划于2013年底完成。  2、建立安全评价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3年印发的《关于开展交通、建筑、民爆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通知》(安监管三字〔2003〕43号)中,首次提出了“在道路交通行业开展安全......余下全文>>

七:道路运输证丢失应该怎样补办才规范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损坏、污损,到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后,发证机关应补发新证,并重新福号。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道路运输证》的管理

(一)《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

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并在业户档案及车辆技术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暂扣《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运输证》。

4.《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5.每辆车《道路运输证》补办次数1年内超过三次的,应终止补办。

道路运输牌证变更、补办申请表目前没有统一格式。

参考资料:交通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八:交通行政执法 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行政许可及法律依据: (二)行政处罚及法律依据:

四项均选

九: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是多少(百万车公里责任事故率等)?哪个法规或条例有这个规定的? 10分

驾驶员管理 ①制定并落实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人一档;②严格审查驾驶员的驾驶证件、从业资格和驾驶经历,符合条件的签订聘用合同;③客运车辆每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按规定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或者24小时内累计驾驶超过8小时;⑤及时掌握极端天气及路况信息,提示作业中的驾驶员谨慎驾驶;⑥驾驶员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

是要上面的内容吗?

十:成都非法营运处罚金额

市交委行政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经查实的异地营运违规行为,则将按照《四川省道弗运输管理条例》给予1000至3000元的严厉处罚;对于非法营运,经查实后则将根据相关规定最高给予10万元的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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