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法,公司法 ,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就是它们之间有什么不同点?能具体说说吗?
最主要的区别就是适用的主体不同,合伙企业法规范的合伙郸业之间的事项,公司法规定的是公司之间的事项。合伙企业仅仅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缴纳企业所得说,而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的一切属于合伙人,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仅仅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格;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不少于两人,公司可以有一人公司;合伙企业对出自的多少没有限制,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有限合伙企业中必须有普通合伙人,公司中股东没有这种区别;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强,公司的资合性强。
合伙协议适用于合伙企业;公司章程适用于公司,而这的内容不完全相同。
二:合伙协议与公司章程区别
最大区别是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三:合伙企业需要制定章程吗?
章程是人可以定的,也是人能毁掉的,所以不要搞这些偿用的东西,关键是要有眼光,找准人,诚信第一,不讲诚信的人,定再多的章程有何用
四: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1)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①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②以出资证明书证明股东出资份额;③不能发行股票,不能公开募股;④股东的出资不能随意转让;⑤财务不必公开。
股份有限公司:①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②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③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④股票可以自由转让;⑤财务公开。
(2)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为2~50人;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根据行业不同而定);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①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③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4)出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其在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中认购的出资数额足额缴付出资。股东如不按期缴付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时,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公司全部资本,必须在公司设立时全部发行,并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
(5)股份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6)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特殊形态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其中创立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过程中的过渡机构。
(7)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比有限责任公司少一项,即“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即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没有限制。其他职权相同。
(8)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通过会议来行使其权利的,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很重要,属于应掌握的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①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是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时间以外召开的会议。
②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③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余下全文>>
五:合伙有限公司章程样本,谁能提供一个?
想在淘宝开店卖绿色食品,茶叶类的东西,但是这几天钻研发现挺麻烦的
六:合伙人公司章程
合伙制从何处入手是个难题,如果仅仅是收入分配角度可能不能构成对合伙人利益的有效保障;一家合资投行的经理对记者表示,合伙人制度对保荐人的吸引力是很大的,但如果不是从公司产权角度进行改革,就是不彻底的,因为产权在别人手里,可以随时撤消你的分配资格,如果仅限于利益分配,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并不是完整的合伙制。 而在产权改革的法律层次,一位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在投行合伙人方面法律障碍倒不大,但法律空白却有很多,例如按照现有的法规,保荐制下投资银行是有风险的,其中有保荐代表人签字带来的责任风险、更有保荐机构承销的风险,我国现有的证券公司都是承担有限责任的独立法人,而投行部门只是其下属的一个部门,如果将投行部门独立出来进行合伙制,这样的机构能承担怎样的责任?能否承担责任?如何将风险和收益配比?这些都将是现实的难题。 投行发展必由之路? 一位接受记者采访的投行经理认为,尽管投行合伙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和空白,也没什么先例,但这却是我国投行不应省略的、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 从国外发展来看,目前国际的大投行都脱胎于合伙制企业,合伙制能够将所有权与管理权合而为一,并给予有能力的合伙人以稳定而长期的高回报,从100多年的国际实证来看,合伙制对于保持公司业绩、提高合伙人积极性有着极大的作用。 “美国投资银行的轨迹是从合伙制企业转到公众公司,其原因并不是合伙制有什么不好,而是因为日益扩大的全球业务和金融混业使得在人数规模上受限的合伙制企业必须做出公众化选择,但即使是高盛这样的公司上市之后,它仍保留着合伙制的一些特点,例如合伙人仍然持有公司大量股份、并依据自己积累的客户资源继续给公司服务等等。”来自深圳证券业协会的一位人士称。 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史就是“一年合伙,二年红火,三年散伙”。笔者对此也深有体会。1993年,笔者参与了一个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创立,第一年大家同甘共苦,奠定基础;第二年在五位合伙人的共同努力下事务所各项指标雄冠杭州,一时名声大振;第三年初合伙人之间开始出现裂痕,至1995年底,笔者也成 (2) 缺乏管理思路 往有了事再想对策,最后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会引发矛盾。 2.积极探求管理模式,但总体尚未成熟。 (1)开放的国际公约式的用人体制 (2)追求企业化管理,忽视事务所与传统企业的结构差别 1.合伙人的选择。 (1)合伙人的要求 一个合格的合伙人除必须具备司法部规定的法定条件外,还应着重注意以下四个方面:即较强的专业技能、一定的经济基础、共同的事业理念、相关的管理知识。 共同的事业理念指的是合伙人对于合伙的目标拥有共同的认识。这是合伙的精神动力,更是合伙人一起开创事业的基础, (2)合伙人之间的互补 要把“不同类型的头脑”结合起来,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切忌把同一类型的人才凑在一起。笔者认为,一个和谐的组织在人员结构上应形成各种层次的互补,而合伙人的互补,是其中的关键一环。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均衡合伙人之间的人员结构组成: A.高级合伙人与一般合伙人 高级合伙人不仅有股权,还有最终决策权。一般合伙人均拥有股份,不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两者在分红比例上也有差异。设 B.自然因素上的互补 自然因素包括性别、年龄等,性别与年龄上的差异会使个体之间产生互补性。例如从性别角度讲,男性更注重效率,女性则比较细腻,不同性别在一起工作,能有效填补彼此的不足,提高整体能力。 C.知识结构的互补 知识结构的多样性也是一种互补。不仅要有法律专业出身的,更应有其它专业的互补。学科之间的交叉互补弥补了相互间的不足,也避免了过于单一......余下全文>>
七: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有什么区别
两者性质上是一样的,都是投资人对公司或合伙企业重要事项的约定。但由于公司和合伙是不同性质的企业,两者适用对象、法律依据、通过程序等都不同,而这些不同的主要原因就是公司章程适用于公司,合法协议适用于合伙企业
八:开办有限责任公司后签订“合伙协议”是否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是不是应该制定的是公司章程或股东合作协议。
按照一般情况,有限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就已经制定了公司章程。
章程上已经注明了公司里的所有情况,例如公司地址、公司名称、股东名称身份证号,投资总额、股东投资比例、法人代表名称,如果有固定资产的,还会明确固定资产是谁投入的。
两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一般情况下有效,但是不得与公司章程相冲突,如果有不相符合的地方按公司章程说话。
因为公司章程在工商局和税务局都是有备案登记的。
九:合伙企业章程在什么时候可认定为无效
章程有违反法律的时候,可以认定为无效。
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章程要盖哪些章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 股东乙: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