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断公司股东抽逃资金
对股东抽逃出资的界定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所谓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经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为:在公司的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之日足额存于公司,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个人所有的行为。(具体的抽逃出资形式,在前述的《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中已经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股东抽逃出资的概念与相关的概念存在一定的差别,笔者试作如下的分析:
1、 与股东虚假出资的区别。虚假出资是指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的行为,其发生在公司注册成立之前,一般表现为虚假验资。而抽逃出资则发生在公司注册成立之后,股东把实际注册的出资又抽回的行为。
2、 与股东抽回出资的区别。抽回出资实际上是股东退股的明示行为,它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前,也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后。而抽逃出资是一种带有欺诈特点的隐蔽性的违法活动,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
3、 与公司转移资产的区别。司法实践中有部分企业为逃避债务,恶意将公司财产转移,造成企业处于“空壳”状态,如甲公司把其优质资产以投资名义转移至乙公司,造成甲公司的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而抽逃出资是指股东或者公司把股东的出资以隐蔽手段转移给股东个人的行为。
(二)股东抽逃出资形式的界定
在《公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具体行为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关键在于判断股东的出资,在该笔出资的所有权从公司转为股东个人时,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即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而判断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其主要依据是公司真实的相关财务资料,比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长期投资账册、资产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及其工作底稿等。
同时,在对于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时,司法实践中同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股东与公司间的合法借贷关系或真实的商业往来关系不能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商企字[2002]第180号)对于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 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以债权债务抽逃公司的出资时就应当证明该笔债权债务是虚构的,并非实际存在。
2、股东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所谓股东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股东大会作出的对股东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决议时,如公司合并、延长公司章程约定的经营期限等,对该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自己所持有的股份。此时,股东收回其出资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
二:"公司成立后,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
公司注册完成后1周内以法人借款的名义从公司的基本户里拿走大部分的注册资金且在来年年检的时候未及时补上,无法偿明原因就属于抽逃注册资金
三: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例如,甲乙各自出资100万设立丙公司,如果在经营过程中,丙公司欠债500万,无力偿还,甲乙只需以其投入丙公司的100万承担责任,超出部分,甲乙无需以其个人资产偿还。
但在法人人格否定的情况下,有关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就是公司欠100万,有关股东就要还100万,欠1000万,有关股东就要还1000万。公司还不起,有关股东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偿还。
你说的这种无限连带责任,就是公司欠150万,你除了把抽逃的100万补上外,还要用你的其他资产将剩余50万还上。
需要提醒你注意的是,对抽逃出资的行为,不仅在民事上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行政法上还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主要是罚款);如果情节严重,构成抽逃出资罪的,在刑法上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为何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资本,否则就是属于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应该进行相应的处罚。
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同时,公司一旦成立,股东的出资就成为公司的财产,即股东的出资形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保证。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资到位,是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促进公司发展,保证公司必要的偿还债务能力,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条件。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之和,为了方便公司设立,降低公司设立门槛,公司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出资,因此更应该保证公司的资本。因此,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不得抽逃出资,使公司财产减少,以防止因股东抽逃出资而减少公司资本。当然,不得抽逃出资不等于绝对的禁止,如果股东想撤回在公司的投资,可以按照公司法允许的方式,实现出资的撤回,如股东将自己在公司的出资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与其他股东协商并经股东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作出决议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等,在不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撤回自己在公司的投资。
五:股东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应如何适用《公司法》处理
笔者对此问题从法理等角度作些分析,以期对该类案件审判有所裨益。我国《公司法》虽经几次修订,但股东由于出资不实对公司债权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是规定股东出资不足、不实应对其他已全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法》第三十六条仅作了禁止性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对股东抽逃出资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股东只有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何谓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通常理解是公司资产被转移、掏空或混同。股东出资不足、不实和抽逃出资,属不属于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新《公司法》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公司法》角度分析,公司债权人就其债权只能向公司请求清偿是处理公司外部关系的一般原则,但该原则所依赖的基础是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的存在,而来源于全体股东的资本是公司获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必备法律要件,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足额投入并保持足额资本,是其享受有限责任保护的必要条件。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一方面表明公司股东存在利用公司独立法人资格为掩护,将投资风险外化给公司实际和潜在的债权人的恶意。另一方面,客观上使基于信赖公司的实际资本符合公司章程所公示的内容而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受损。也就是说,公司不能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与股东瑕疵出资这种欺诈债权人的行为之间显然存在因果关系。加上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时期,市场主体的诚信,自律意识不强,公司制度尚不完善,监管方面也存在问题,公司设立中一些人大玩空手道。要么虚假出资,包括出具虚假出资证明、虚假验资;要么公司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以各种名义抽逃资金,致使公司并无真实资本,注册资本实际为零。虽然从会计制度约束来看,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属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但在我国公司财务制度不够缜密、信用体系不够健全、信息披露不够及时准确的情况下,特别是中国熟人社会的环境背景和打击这种犯罪行为力度不够,使得出资人创建空壳公司可能遭致的违法成本与之可能获得的非法利益相比微之又微,,因而大大剌激了出资人利用空壳公司从事无本经营的欲望。这意味着公司的出资人不承担任何出资风险,而把所有的风险全部转嫁给债权人。这种不正常现象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司制度的发展。所以,股东出资不实、不足和抽逃出资亦属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这是《公司法》立法宗旨,也是实践提出的要求。《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适用于股东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股东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至少在其出资不足、不实或抽逃出资的限额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杨良发
六:公司抽逃出资
律师专业解答: 您好,您的问题已经看到,下面仔细给您分析一下: 一、抽逃出资的涵义 抽逃出资行为,是指股东在企业成立后,不经过法定程序擅自将已到位的出资全部或部分抽回,使该部分资产的财产权或实际控制权由企业回归到投资者自身,从而使得企业注册资本(金)减少的一种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企业抽逃出资: 1、抽逃出资行为的实施主体必须是企业投资者。为了保障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保护债权人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我国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注重公司资本的充实,禁止公司任意变动注册资本和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但在实践中,一些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为了降低风险,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增大了经济运行风险,使我国实行的严格的法定资本本质形同虚设,因此,无论是原《公司法》还是修订的《公司法》均对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资本的行为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新修订的《公司法》加大了对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处罚力度。这里的“发起人”是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或者有关单位。“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发起人即企业的投资者。投资者的出资缴纳到企业后,投资者放弃财产权,企业获得了财产权。该出资即形成公司财产,成为公司所有的财产,由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和发起人对该出资丧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只有在投资者与企业之间,才存在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因此,只有投资者对企业财产的转移行为,才能被视为抽逃行为。非由投资者实施或由投资者授意并明示,董事、经理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企业非法取得财产,均应视为对企业财产的侵占,而不应视为抽逃出资行为。 2、作为抽逃出资客体是已经实际到位的企业资本。在实践中,抽逃出资行为与虚假出资极易混淆,但其根本区别在于前者被抽逃的资产曾经真实到位,财产权沿着投资者、企业、投资者的路线转移;而后者作为投资登记的资产实际并未到位,投资者资产没有向企业转移,故为虚假出资行为。 3、企业抽逃出资的结果是企业实收资本的减少。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设立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是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企业的实收资本,是指企业在登记注册后,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 4、抽逃出资行为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正是由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这个特点,才将其与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这种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凡不按规定程序,未经法定部门审批,擅自撤走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二、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 实践中,抽逃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在登记注册后,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债务,多为借款或贷款设立的公司,也有替他人偿还债务抽逃出资。 2、在登记注册后,将已经作价出资的实物还给他人,实践中较多存在把他人实物“借”来出资,公司注册后,再完璧归赵。 3、在登记注册后,非因为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又没有正当理由抽走货币出资。 4、在登记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后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又转给他人。 5、经营中虚假挂帐实现抽逃出资。把抽逃的资金挂在往来账户,财务上处理为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银行存款”。检查的方法是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记下对方单位和所汇款项的时间、数额、笔数,然后到对方单位核对往来账户即可查明是正常往来,还是抽逃出资。 6、同一资产投资多个企业,或者同一投资者担任多个企业法定代表人,资产在各关联企业间随意流动,逃避债务。 7、因经营方向发生变化,投资者将企业资产......余下全文>>
七:公司法修改后,抽逃注册资本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抽逃注册资本的法律后果
根据《公司法》
第208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xujia出资,qipian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xujia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20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206条规定,违反公司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xubao注册资本、提交xujia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qizha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xubao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xubao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提交xujia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qizha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上面是《公司法》中规定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行为人xujia出资或者抽逃注册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刑法》第159条规定了xujia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xujia出资,或者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资本抽回,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xujia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以上10% 以下罚金。
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158条规定了xubao公司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xujia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qizha手段xubao注册资本,qipian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xubao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xubao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八: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是否正确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
九:怎么看出公司被股东抽逃出资
1、现金银行存款是否账实相符
2、往来账目上是否有股东或其为实际控制人的大额欠款
十: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抽逃出资怎么办?
你好,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