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一:我国沿海航标有哪几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一) “航标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使用的同一用语含义相同,即指供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包括视觉航标、无线电导航设施和音响航标。

(二)公用航标,是指在沿海为各类海上船舶提供助航、导航服务而设置的航标。

(三)专用航标,是指在沿海专用航道、锚地和作业区以及相关陆域,为特定船舶提供助航、导航服务或者保护特定设施等而设置的航标。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6月25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张春贤

二○○三年七月十日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沿海航标管理,保持沿海航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水域、被海港覆盖的通海河口以及用于为保障海上船舶航行安全设置航标的相关陆域的航标管理活动,但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除外。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航标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使用的同一用语含义相同,即指供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包括视觉航标、无线电导航设施和音响航标。

(二)公用航标,是指在沿海为各类海上船舶提供助航、导航服务而设置的航标。

(三)专用航标,是指在沿海专用航道、锚地和作业区以及相关陆域,为特定船舶提供助航、导航服务或者保护特定设施等而设置的航标。

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沿海航标工作。

交通部海事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沿海航标的有关管理工作。

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沿海航标管理工作。

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称沿海航标管理机构。

第二章 航标规划

第四条 编制沿海水域航标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便利航行、确保安全、统筹兼顾、科学布局的原则。

编制沿海水域航标总体规划,应当与港口、航道发展规划和航运发展规划及其他有关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 交通部海事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沿海航标总体规划,报交通部批准。

沿海航标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沿海航标总体规划,报交通部海事局批准。

辖区沿海航标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国沿海航标总体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发展的需要,对沿海航标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交通部海事局备案;但对沿海航标总体规划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交通部海事局批准。

第三章 航标配布

第七条 配布沿海航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配布沿海航标的类别,应适应沿海通航条件及航行需要,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

第八条 配布沿海航标,应当编制沿海航标配布图和沿海航标配布方案,并报上级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审批。

第九条 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发展的需要,对沿海航标配布方案进行局部调整,报交通部海事局备案;但对沿海航标配布方案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交通部海事局批准。

第十条 设置沿海航标,应当以经依法批准的沿海航标配布图和沿......余下全文>>

二:运管所执法人员转正笔试题《附答案》 100分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复习思考题运政部分

(所附答案仅供参考,请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准。)

一、填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于2004年4月14日经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 新修订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是我省地方性法规进行的第3次修订,自2006年 7月1日起施行。

3、 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 班线运输 。

4、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 和道路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 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5、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6、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关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7、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和权限,对客运经营者申请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不予许可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 客运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当经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学校 培训合格,并取得营运驾驶员 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

9、 客运车辆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车道路运输证和 从业资格证

10、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 ,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 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11、 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车辆、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二级以上。

12、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客货运输车辆 综合性能检测 ,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

13、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道路运输机构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机主管部门实施资格管理。

1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考试合格 ,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证上岗。

15、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在外省登记的车辆在我省境内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满1个月以上的,应当到驻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按照四川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缴纳规费。

16、 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 内营运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运输方式。

17、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18、 客运经营者违章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 ,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19、 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动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20、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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