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学 实质解释职务侵占罪,该如何辩护??、
一、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包括利用从事劳务活动的便利
从语言学上的角度来看,职务是指“工作中所担任的事情”,1或“职位所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21979 年刑法没有职务侵占罪的罪名,1988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虽然扩大了贪污罪的主体范围,但仍然不涉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一般人员利用工作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刑罚处罚问题,所以,在这种背景下,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侵占犯罪都是由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等特定人员利用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实施的,将职务等同于公务不存在什么问题。但是在1997 年刑法修订之后,由于增加了职务侵占罪3,再将职务等同于公务就不恰当了。因为现行刑法规定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也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利用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实施犯罪,也可以利用从事劳务活动的便利实施犯罪,将两者区分开来定罪没有必要。由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和从事劳务活动的便利。
要判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究竟是仅指利用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还是也包括利用从事劳务活动的便利,必须根据刑法对该罪的主体身份的规定来进行。从刑法上看,凡是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无不同时对其主体予以明确规定,这就为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如贪污罪、受贿罪的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说明这些犯罪的实施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刑法第271 条第1 款对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规定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显然不仅包括其公司、企业或单位的董事、经理、领导,而且包括其他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而劳务人员利用劳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可能归入侵占罪或者其他罪名进行评价,所以,我们不仅在语言学角度可以、而且在解释意义上应当将该条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理解为包括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和从事劳务活动的便利。
二、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己有”的理解
与贪污罪法条中明确规定“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不同,刑法第271 条第1款对职务侵占罪的手段只是规定“非法占为己有”。由此在解释论上便有一个问题值得研究: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为己有”是否应与贪污罪中的“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作一致理解?多数学者认为,职务侵占罪的手段除侵吞外,还同时包括盗窃、诈骗等其他非法手段。4
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前即已经持有他人的财物,是世界各国和地区包括我国的刑法理论公认的侵占犯罪的定型性。也即不管行为人采用何种手段,只要其将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都是侵占犯罪的行为。对于职务侵占来说,即使是采用秘密的“窃取”手段、隐瞒事实真相或虚构事实的“骗取”手段,也都是将原为自己持有的本单位财物转变为自己非法占有,因而都属于侵占行为的范畴,而与将自己原本并不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的盗窃、诈骗行为有异。当然,对于职务侵占罪中将原本不为行为人持有的单位财物利用职务上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实行骗取的行为来说,似乎与侵占犯罪的定型性不符。但是,这种骗取与一般的骗取存在着实质性的区别,即实施这种骗取行为的人始终拥有着经手单位财物的职务上的职权,这种职权较之于拥有像存单这些载有财产权利的凭证中对财物的持有,应当说并无质的不同。这样看来,这种骗取行为与侵占犯罪的定型性,应当说是一致的。
1979 年刑法中只规定了贪污罪,而未规定其他侵占犯罪,且贪污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随着社会经济诸方面的发展变化,原本较少发生侵占财物数额不大的......余下全文>>
二:请问怎么样为他辩护?以职务侵占罪的起诉的。帮帮忙。
辩护人可以主张本案系不当得利民事纠纷而不是职务侵占犯罪。因为被告人张辉不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而是由于该厂发货员的工作失误多发货造成储被告人张辉的不当得利;另外,即使构成犯罪,还可以根据被告人张辉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又确有悔改之意建议对其从轻处理。
三:职务侵占罪能辩护成经济纠纷吗
不能,职务侵占是公司公家的,即使有矛盾用职权占了,也是犯罪
四: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用请吗
对于事实不清,或争议大的案件,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不可忽视,有专业的律师辩护效果当然比不谙法律的当事人辩护会好。
五:职务侵占罪律师辩护要花多少钱
最好不要找律师,法院是不会听律师的,在说开庭时法院会指派律师的
六:公司职务侵占罪未遂,律师辩护有那些方法可以减刑的,请教高手支招
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吴滨律师
七:职务侵占罪做缓刑辩护,如判了缓刑两年,缓刑期满后,如无新犯罪记录,还需要入监狱服刑吗?
1、首先必须知道,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做了新的解释,但对本案影响不大。
2、因为你弟弟没有主动避免,也不是受胁迫,所以不能做紧急避险辩护,只能是故意,既构成共犯。
3、从犯可做职务侵占缓刑辩护。(不知道你弟弟以前情况,估计不是累犯)
4、判完既放。(也可能那里的公安局还需要点时间收尾)
5、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期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前提是不要再犯事,而且要接受和配合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属刑法修正案八既2011年新颁布的)。
6、社区矫正是限制部分自由的,但不是坐牢啊,千万不要过分担心,胆本不会影响你的正常生活。
八:职务侵占罪怎么辨护可无罪?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做无罪辩护:
一、被告不具有主观要件
犯罪或由故意构成,或由过错构成。以故意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观故意而不构成该故意犯罪。以过失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过失而不构成该过失罪。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则不构成任何犯罪。
二、被告不是犯罪主体
犯罪还须同时满足刑法规定的主体要件。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三、被告犯罪行为不足
“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法定基本原则作为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证据链条脱节,将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应该进行无罪辩护。
四、办案机关程序违法
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难以保证其真实与公正性,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极有可能出现差错。《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对没有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应坚决予以否定。
五、刑法不认为是犯罪
如《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六、刑法不予追究
有些行为,虽然给权利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但由于其特殊原因,不追究刑事责任。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参考来源:china.findlaw.cn/ask/baike/96500.html
九:职务侵占罪可以请律师辩护吗?
可以委托律师;量刑最终根据认罪态度、情节轻重等因素综合考虑。 建议及时委托辩护人,会见到当事人,阅读案卷,查清案情,最后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罪轻辩护。
十:朋友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律师说可以做无罪辩护而不做罪轻辩护,成功的概率多吗?!
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做无罪辩护的成功率很低只能从证据方面想办法,如果证据方面有问题,犯罪嫌疑人又不认罪的话还是有希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