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和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体现
1.要求:罪行大小与刑事责任大小,刑罚轻重应当相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2.体现: (1).在刑法总则中确立了一个科学刑法体系,将各种刑罚方法依轻重次序加以排列,各种刑罚方法之间相互衔接,为刑事司法中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奠定了基础 (2).在刑法总则中考虑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和人身危害性大小,规定了轻重不同的处罚原则 (3)在刑法分则中根据不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设立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
二:刑法中罪责相适应原则怎么理解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我国新刑法典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条规定的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从上述含义可以看出,刑罚的轻重不是单纯地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而且也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即在犯罪与刑罚之间通过刑事责任这个中介来调节,因此,称之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比称之为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更准确些、贴切些。案例中就要找到体现相关的罪、责、刑的观点进行分析。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其具体含义是:应当按照犯罪分子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来决定刑罚的轻重,;犯多重的罪,就判多重的刑。做到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罚当其罪,使罪与刑相称。
四:请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1、在刑法总则中确立了一个科学刑法体系,将各种刑罚方法依轻重次序加以排列,各种刑罚方法之间相互衔接,为刑事司法中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奠定了基础。
2、在刑法总则中考虑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和人身危害性大小,规定了轻重不同的处罚原则。
3、在刑法分则中根据不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设立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
五: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何区分,各自有和异同?谢谢帮忙!
罪刑法定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责刑相适应是穿,刑罚有轻有重,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定
六:我国刑法中背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现在有哪些?
“罪责刑相适应”是正确的,但也有提“罪行相适应”的。例如张明楷教授的1999年的《刑法格言的展开》,包括“刑罚一方面要与罪行相适应,另一方面要与刑事责任相适应”。举个例子,自首与立功,可以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轻,因而刑事责任程度有所减轻,但并不能说明罪行本身也得到了减轻。因此,刑罚一方面与犯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的轻重相适应,另一方面要与犯罪人前后所表现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不要求刑法溯及既往?
不要求刑法溯及既往,否则公民无法预知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在刑法上,体现了刑法中事前的罪刑法定,在法理上,体现了法的可预测性。
八: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体现? 20分
1)严密科学的刑法体系
2)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3)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如:对累犯从重处罚;对自首、立功的从宽处罚;对中止犯处罚要宽大与未遂犯、预备犯;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