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意见

一: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最新的可行性版本是哪一个?

只有这一个版本,目前还未出台其他的。各个省可能会根据最高院的精神做些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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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2010〕36号

【颁布时间】2010-9-13

参考资料:www.law-lib.com/...330030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大贪污受贿量刑指导意见

为统一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平衡,根据刑法规定并结合近年来的审判实践情况,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裁量决定刑罚,要注意犯罪数额与情节并重;既考虑犯罪情节,又考虑犯罪后的表现,如认罪悔罪、退赃等;对于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要综合考虑全案情况;要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二千万元,一般判处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贪污数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二千万元,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募捐等特定款物的;

(二)将赃款用于行贿、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拒不退出赃款赃物,或者挥霍、转移赃款赃物致使大部分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

(四)曾因财经违纪等廉政问题受过处分的;

(五)串供翻供,拒不认罪、悔罪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受贿数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二千万元,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

(一)强行索取财物,败坏行业风气的;

(二)受贿后违法行使职权,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具有欠款第(二)至(六)项规定情形的。

三、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

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万元以上,同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等法定从宽情节并认罪悔罪的,一般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虽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具有下述情形之一并认罪悔罪的,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同时具有下列多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认罪悔罪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虽不构成立功,但为破获其他重大案件起到积极作用的;

(二)贪污赃款全部或者大部分退缴、追缴,受贿赃款全部或者大部分退缴、追缴的;

(三)收受请托人财物后、案发前,因畏罪、悔罪,主动退还全部或者大部分受贿赃款赃物的;

(四)在于亲属的共同受贿犯罪中,虽接受亲属转达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事后才明知亲属收受他人财物,受贿主观恶性不深的;

(五)接受请托并收受他人财物后,实际未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者未给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形。

四、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的,一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认罪悔罪,或者本意见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多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认罪悔罪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在裁判文书上决定其死刑缓期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特大贪污受贿量刑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确保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就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职务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直接关系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效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深刻认识职务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要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既要考虑从宽情节,又要考虑从严情节;既要做到刑罚与犯罪相当,又要做到刑罚执行方式与犯罪相当,切实避免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不当适用造成的消极影响。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五)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七)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八)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九)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三、不具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全部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不具有本意见第二条所列情形,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犯罪,一审宣判前已将公款归还,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在案发前已归还,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四、人民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听取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分析影响性案件案发前后的社会反映,必要时可以征求案件查办等机关的意见。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五、对于具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根据全案事实和量刑情节,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并据此提出量刑建议的,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审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还在适用吗

有效倒是有效,但这个《意见》只是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考的。

每个省都有本省的量刑指导意见。即使是在同一个省,各市也都有自己的量刑指导意见。

记住:要以当地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为准。换句话说,犯罪嫌疑人被起诉到哪个法院,就以哪个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为准。

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还在适用吗

有效倒是有效,但这个《意见》只是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考的。

每个省都有本省的量刑指导意见。即使是在同一个省,各市也都有自己的量刑指导意见。

记住:要以当地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为准。换句话说,犯罪嫌疑人被起诉到哪个法院,就以哪个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为准。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吗

不属于法律法规。属于指导性文件(政策)。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正文首句:“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可见,该《意见》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文号“法发[2013]14号”可见,此《意见》为最高法院制发的文件。

据此,《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为指导性文件(政策)。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九修正案量刑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法修正案(九)》)终于出台了,这是我国刑法发展完善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刑法修正案(九)》共52个条文,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条文最多的修正案。其中,为《刑法》新增15个条文,另在原条文中新增八款,删除原条文中的两款,对33个条文作出修改。

本次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已不限于非暴力性犯罪,有少数已涉及暴力性犯罪,如强迫卖淫罪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这是颇具创新意义的。理论界在讨论减少死刑的路径时,多数主张目前应首先致力于削减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而后再视情况取消暴力性犯罪的死刑。

修改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作了一个十分具有创新意义的规定,即将原来的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刚性数额标准,调整为概括1.性的数额加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

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的轻处是什么意思?

在法定刑范围内从轻处罚

九: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还在适用吗

还在适用,没有被废止,依然有效

十:求《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最新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全文只有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和受贿罪5节。

绑架罪的量刑:

刑法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财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时进行解救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使绑架没有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绑架罪的未遂。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如实施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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