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计划生育

一:福建省对于超生计划生育有什么政策 5分

一点都不凌乱。之所以感觉凌乱,那是由于你不懂得计划生育政策。

象你这种情况其实根本就是做错了。首先,生育第二个孩子即使是残疾的,也可要求当地县级计生部门进行病残儿鉴定,通过鉴定的,可以为你安排生育,通不过的,就不能再继续生育。但你却在不要求县级计生部门进行病残儿鉴定的情况下,只是通过医院鉴定而擅自生育第二胎,这本就违反了现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生部门就有理由依法向你征收社会抚养费。

其次,到2013年,你又生下了第三胎,这完全是属于不符合法定条件违法生育,如果向你征收2万元,那你应该偷着乐,因为象这种情况在我们这儿,至少不低于6万元。

当然,我这样说也许你不信。这样,你可查阅《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法律责任”部分,对照那上面的条款,你就会知道自己大概需要缴纳多少的社会抚养费了。 这条例网上有,很容易查找。

这就是流言害死人。当年谁告诉你超生不罚款的,现在你就向谁要钱去。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全面二孩

2015年10月,中共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1]全会公报指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提高生殖健康、妇幼保健、托幼等公共服务水平。[2]此次变动,也意味着我国的人口政策发生了巨大变革,即将进入一个全民老龄化与“养儿不能再防老”时代,或者说,正在进入一个“低生育率陷阱”。

三:福建计划生育的处罚与规定

(一)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育的子女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按一个子女数计算。

四:福建省计划生育更名人口和计划生育

自从2002年国家出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后,全国原有的计划生育委员会(局),全部改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

直到前几年大部制改革后,原国家人口计生委与国家卫生部合并,成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省市(自治区)、地级市、各县(区、市)均成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五:福建2016年办准生证需要什么证件

办理流程:   步骤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   步骤二: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步骤三: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特殊情况:对于想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按照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程序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六:《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第一款第二项

以下就是帮你找好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内容: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略;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七:福建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修订版)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八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

一对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一)晚婚后怀孕生育;

(二)女方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

(三)男方三十周岁以上生育。

第九条 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三)患不孕(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四)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五)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或者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至一级;

(六)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四)夫妻双方定居在......余下全文>>

八:原来福建省计生对政策前二孩罚款既往不咎是谣言啊,我还以为这个社会要乱套3!

你以为过了元旦就万事大吉了,做梦吧,一样跑不掉,你违反的人口政策,该罚早晚都待罚,前几天两会卫计委的人也说过要罚

九:福建省计生委的咨询电话是多少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76号 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0591-87853090

十:《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列》中符合两胎规定有哪些?

《条例》中共有4条是说二胎(再生育)条件的,你可以看一下自己符合哪些条件,有不明白的也可以共同学习一下。

第九条 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畅烈士的独生子女;

(三)患不孕(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四)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五)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或者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至一级;

(六)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四)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五)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五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

(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

(二)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子女;

(三)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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