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是一个内涵极为丰富的理论,这里的“市民”当然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指的与“村民”相对应的概念。
自古典时期、近代以来德国的马克思、黑格尔以及现代哈贝马斯等在研究常关问题时,对“市民社会”均有适用;八九十年代以来的中国学界对此有浓厚兴趣。其英文名civil society,在汉语中有译作公民社会、文明社会和民间社会的。最早的含义是相对于野蛮社会而言的,黑格尔是从相对于家庭和国家角度定义的,现代政治学理论则是相对于政治国家来适用的。
按照《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解释,市民社会是“表示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和经济安排、规则、制度”,是指“当代社会秩序中的非政治领域”。该理论对法学、法制有重要的影响并且具有重要的工具价值,比如现代以来人类法制的最新发展及其对传统“公私两元”的法律分类形成的颠覆性冲击,就表现在作为第三法域的“社会法”的形成。这种最新的法律部门类划分,即与市民社会理论有关。
你可通过阅读相关的政治学、法学著作对此有更深入的理解。
二:市民社会
市民,大致相当于我们所说的公民或人民,说白了就是老百姓。最早谈到市民社会,强调的是资本主义,但是实际上市民社会是相对于特权阶层、特殊阶层社会的概念。我国政府强调执政为民,就是要为“人民”服务,沿用以前的术语,所以也提倡“市民社会”,这个市民不是指相对于农村农民的城市市民,而是全体老百姓,这个“市”应该理解为市场经济的市。市民是指所有拥有个人财产权利的自然人,还包括等同于自然人身份的法人,即法律意义上的“人”。
三:民族的名词解释
民族(英Ethnic group或Ethnicity)是指一群基于历史、文化、语言、宗教、行为、生物特征而与其它有所区别的群体。民族有“客观”的特质,这些特质可能包括地域、语言、宗教、外貌特征或共同祖先,也包括“主观”的特质,特别是人们对其民族性认知和感情。
虽然中国古籍中早已有“民族”一词来指涉人群共同体,早在公元六世纪《南齐书》列传之三十五《高逸传·顾欢传》中,有“今诸华士女,民族弗革”语句,但中国现代民族观念主要受到日译西书的影响,据中国民族学与人类学学者郝时远考据,古汉语“民族”有可能在近代传入日本,然而现代意义的赋予主要是在日译西书(主要是德人著作)中对应了"Ethnic group"和"Nation"等名词。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的划分,中国目前有汉族、藏族、蒙古族、维吾尔族、回族、壮族、满族等56个民族。汉族是中国人口最多,地域分布最广的民族。汉族广泛分布在全国各地,其中主要集中在东北、华北、华东、中南、甘陕以及云贵川渝等地区。根据中国大陆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在大陆总人数中汉族占91.51%。其他55个民族统称为“少数民族”。藏族主要分布在西藏、青海、四川和云南等地;满族分布在东北;蒙古族主要分布在内蒙古自治区;维吾尔族主要分布在新疆;回族主要分布在宁夏;壮族主要分布在广西。台湾当局将大陆通称的台湾高山族称为原住民,并将其划分为12个民族。
中华民族虽然仅仅是一个政治概念和政治宣传,并非人类学社会学里的民族。但全球华人在“中华民族”这一大背景、大前题下团结奋进,气壮山河的历史却堪与天地同寿,日月同辉!从洪秀全的金田起义、康梁的维新变法、何子渊的教育革新,再到孙中山的民主革命,无不得益于炎黄子孙始终以国家民族大义为己任、敢为天下先、善为天下先、屹立潮头、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
民族指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人的共同体。
广西民族大学的龚永辉教授认为,该斯大林给民族所下的定义过于封闭和呆板,几乎没有现实意义。根据他的研究给民族下了一个定义: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的作用。
民族是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时代的必然产物,但民族的要素是资本主义以前的时期逐渐形成的。当全世界实现共产主义后,经过一个很长时期,经济文化高度发展,民族差别逐渐消失,世界各民族将形成为一个共同的整体。
在中国古代典籍中,用来表达类似「民族」概念的语词,为数不下数十种,既有「民」、「族」、「种」、「部」、「类」等单音词,也有「民人」、「种人」、「民群」、「民种」、「部族」、「部人」、「族类」等双音词,独独未见「民」「族」二字连缀并用成词者。(韩锦春、李毅夫,1984:36)目前已知汉语中最早使用「民族」一词者,见诸1837年西洋传教士编纂之《东西洋考每月统计传》所刊<乔舒亚降迦南国>一文。2(方维规,2002:2)兹后王韬与康有为所编《强学报》中,分别都曾使用过这个词汇。(彭英明,1985:8-9)不过,「民族」一词在中国之广泛流传,则是迟至二十世纪初期之事,而此时一般所使用者,却与上述的语言先例略无瓜葛,而是借自明治维新时期日本知识分子拼凑「民」、「族」二字,以对译西文Nation一词所成的汉语新词。易言之,吾人今日习用之「民族」一词,实为一翻译名词,也是十九、二十世纪之交,中、西、日等不同文......余下全文>>
四:政治选举的名词解释
1、政治选举为公民选择自己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机构,从而为实现国家权力的转移提供了制度保障。选举是使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联系的基本途径。众所周知,现代民主制国家最根本的原则即是人民主权原则,也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即使在最直接的民主制度中,也没有办法使所有的人都直接成为统治者。因此,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只能是少数人,这样就导致了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相互分离,并因而形成少数领导者和绝大多数被领导者的相互矛盾。选举制度则为解决这种相互分离和相互矛盾状况提供了根本的途径。既然代表或议员经由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选举产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经由公民通过选举这一权力委托方式获取,那么权力的行使者虽然获得了合法地位,但他仅仅只是权力所有者实现权力的媒介和桥梁。因此,虽然权力行使者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但这种和平的权力委托或者说权力转移,并不能改变权力所有者的地位,相反在其它有关制度的配合下,还能够使权力所有者的意愿和利益得到较好的实现。 2、政治选举为公民监督权力行使者,并在一定条件下更换权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径。公民与国家权力行使者的这种委托关系,决定了权力行使者必须向全体公民负责。尽管政治实践中有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之分,但其基本原则是共通的,即公民将根据权力行使者的具体表现,对其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进行评判,并对其违反自己意愿的行为追究责任。如果公民撤回对权力行使者的委托,那么权力行使者的存在、延续以及权力行使也就失去了合法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可通过民主程序重新选举产生新的符合自己意愿的权力行使者。这就要求权力行使者必须坚持为社会公众服务,时刻牢记对权力所有者负责的思想。
五:公民治理名词解释
公民治理理论虽源于西方国家,但以公民为中心的制度设计理念与我国基层的村(居)民自治都是基于人民主权理论,因此公民治理的精神应运用于包括中国在内的任何以人民主权为政治权力合法性唯一来源的现代国家所有。中国特色的公民治理,即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民自治,就是人民群众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自治活动中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期,同时也是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凸显期。不断完善基层社会治理,形塑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治理,对于实现现代国家与现代社会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