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环境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1989.12.26)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2003.9.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2000.9.1)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1996.10.29)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施行日期:1996.12.6)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2003.6.28)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2003.1.1)
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日期:2003.6.16)
9、《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日期:2003.7.1)
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日期:1998.11.29)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 施行日期:2000.3.20)
1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 施行日期:2004.7.1)
1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日期:2005.12.1)
14、《各省环境保护条例》(各省人大常委会)
15、《各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各省人大常委会 )
16、《各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各省人大常委会 )
17、《各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各省人大常委会 )
18、《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施行日期:1994.7.1)
1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施行日期:20亥6.3.1)
20、《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施行日期:1999.10.1)
21、《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施行日期:2005.10.1)
2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施行日期:2004.6.1)
2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施行日期:2001.5.8)
24、《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施行日期:1997.3.25)
25、《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施行日期:2005.10.1)
26、《各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各省政府)
27、《各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各省政府)
28、《各地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办法》(各地市政府 )
29、《各地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各地市政府 )
等等。
二:对危险废物环境监察管理具体措施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按年度或季度提出转移申请。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同时向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备案。
(一)危险废物转移需要郸交以下申请材料:
1.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一式四份;市管单位跨市转移的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出具预审意见,其它单位跨市转移、市内转移均需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出具预审意见。
2.接收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证明。
3.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如处置协议。
4.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和运输协议。
5.危险废物运输应急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程序:
1.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统一受理申请材料。
2.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分办。跨市转移的由市局污染防治处承办,市内转移的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承办。
3.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4.跨市转移的,向接收地设区市环保局征求意见。
5.做出审批决定,同时抄送移出地所在县(市)区环保局。
6.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统一发放。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领和运行程序: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统一编号按月或季度发放并进行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单位凭转移审批文件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运行并返还联单,按时返还上次领取的联单后,才可领取下一次的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市管单位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保部门。
(四)危险废物转移日常监管
县(市)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应认真做好危险废物转移预审工作,预审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市环境监察支队、高新区环保分局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承办的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发放和收回情况报市局,由市局污染防治处统一汇总并向各县(市)区环保局进行情况通报。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按照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移、未按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二、加强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备案(市管单位向市环境监察支队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可按照年度或季度制定,内容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的有关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市管单位向市环境监察支队备案)。
县(市)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应当加强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并以此为抓手督促所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落实各项内容,做好意外事故的应急防范工作。
三、认真落实危险废物三级分级监管
根据要求,产生危险废物10吨/年以上的企业纳入省级监控范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年以上、涉重金属(剧毒)产废量较大的企业纳入省级重点监控名单;产生危险废物1吨/年以上的企业纳入市级监控的范围,产生危险废物10吨/年以上、涉重金属(剧毒)产废量较大的企业纳入市级重点监控名单;县(市)区环保局要把辖区内所有产废企业纳入监控名单。
县(市)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要认真......余下全文>>
三: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能和工作程序是什么?
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能:
1、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实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
2、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3、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4、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5、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承担主管部门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一)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l、计划管理
(1)、按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建立档案;
(2)、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现场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地理位置、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治理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3、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
4、总结归档
(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企业档案;
(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
(3)、年终总结全年监督检查情况。
(二)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1、分类归档
(1)、现场监察室负责对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分列名录,登记编号,建立设施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名称、型号,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能力,处理率和处理效果,处理费用,验收(改造)日期等。
(2)、每月对每台(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不少于2次。
2、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检查企业生产情况:污染源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设施运行记录、监测记录和设施管理人员岗位执行情况;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规范情况;设施需暂时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改建、扩建的,排污口需改变原设置位置或增减的,是否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设施停运或拆除期间采取的达标排放相应措施执行情况。
(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视情处理。(1)超标排放:监测报告结果移交排污费征收管理科征收超标排污费,建议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停产治理,同时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程序》;(2)设施运行不正常,擅自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擅自增加和改变污染物排放口或未按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及计量监控装置的,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程序》;(3)检查人员现场取证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3、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
4、审批管理
设施需暂时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改建、扩建的,排污口需改变原设置位置或增减的,必须向范县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大队意见后,立刻或限时办理。
5、总结归档
(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设施档案;
(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环境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余下全文>>
四:环保局省以下垂直管理,请问怎么垂直
这次垂直管理是指事权上的垂直,还是说“队伍”都统一管理了,不少人在讨论这样的问题。
有基层环保人员认为,垂直管理是好事啊,特别对企业来说,以前有些地方可能存在重复执法、多头执法,垂直管理既能减轻企业负担,还能更有效地统筹调配人财物等方面资源,提高队伍专业性和执行力。不过,对环保机构来说,本来地方环境监管力量就很薄弱,一下子没有了眼睛(监测),又少了腿(监察执法),新环保法要求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管管理,下一步该怎么管?需要进一步理顺。
此外,省以下监察执法垂直的话,是不是首先要剥离其承担的其他职责给机关?因为到了区县一级,监察人员还承担了应急、信访投诉受理等工作。
五: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法规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八条【回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符合回避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第九条【法条适用规则】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产整顿;(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七)行政拘留;(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第十一条【责令改正与连续违法认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一)责令停止建设;(二)责令停止试生产;(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六)责令限期拆除;(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八)责令限期治理;(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第十三条【处罚不免除缴纳排污费义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义务。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管辖第十四条【处罚主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十五条【委托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余下全文>>
六:哪些是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中环境监察机构的职责
2、 环境监察的职责
《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明确的环境监察机构的职责有9条:
(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
(4)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5)负责对海洋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负责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理工作经验。
(9)承担主管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1999]141号)中,进一步拓展了环境监察机构的职责:
(1) 核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
(2) 自然生态保护监察:
(3) 农业生态环境监测。
2003年10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成立环境监察局。环境监察局的主要的职责是: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察、排污收费等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组织建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负责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性事件的有关环境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环境环保行政稽查工作;受理环境事件公众举报;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全国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据此,环境监察的职责又增加了三项:
(1) 负责突发性事件的环境应急处理工作;
(2) 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
(3) 受理环境事件公众举报。
七:如何建立建全环境监察制度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实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以来,实现了纪检监察机构组织的延伸,较好地发挥了监督作用。但从目前各派驻机构开展工作的情况来看,工作方法不够完善,监督效果不够理想,作用发挥不够明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较多。笔者认为,确保派驻机构有效履行职责,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促进驻在单位和部门各项工作落实,必须增强派驻意识,明确岗位职责,注重工作方法,健全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各种关系。 一、增强派驻意识,解决“为何干”的问题 纪委监察局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加强党内监督、行政监察和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这对于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所驻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党(工)委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派驻机构首先要充分认识实行统一管理的重大意义,自觉增强派驻意识,既要着眼于解决所驻单位和部门当前反腐倡廉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考虑长效管理和超前规范,增强预防腐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既要采取传统的、有效的监督方式,又要积极探索监督的新制度、新方法,采取更加有力的监督措施,实现有效监督,推动所驻单位和部门工作的发展。 二、明确岗位职责,解决“干什么”的问题 派驻机构要明确自身工作职责,找准角色定位,做到“协助不代替、到位不越位”,切实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协调上来。要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认真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六项工作:一是监督检查所辖单位及所属系统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认真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所赋予的职责。 二是督促检查所辖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对党政组织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受理对所辖单位及所属系统各级党政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查办所辖单位党政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案件。四是在所辖单位及系统组织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五是履行组织协调职能,指导所辖单位党政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制机制。六是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改进工作方法,解决“怎么干”的问题 思路决定出路,关键在于落实。派驻机构开展工作要讲究方式方法,不能停留在过去的等靠观望上,而是要积极主动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发挥派驻职能。一是处理好与所驻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的关系。派驻机构与管辖单位及系统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派驻机构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所辖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有关会议。通过评析部门单位日常工作报告、开展专项督查、常驻部门单位督查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二是处理好本职工作与驻在部门业务工作的关系。派驻机构不参与管辖单位及系统的业务分工,但可适当参与个别有关业务工作检查,通过参与检查,了解掌握情况,熟悉业务技能。三是正确处理与县纪委、监察局的关系。派驻机构工作直接受县纪委、监察局领导,但又不能等同于机关的业务科室。派驻机构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将各项监督工作融合、贯穿于驻在单位的具体业务工作之中,驻在单位和部门发生的重大腐败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县纪委、监察局,切实增强政治观念。 四、健全工作机制,解决“干得好”的问题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是派驻机构有效履行职能的重要保......余下全文>>
八:环境监察大队工资待遇怎么样啊?是参公单位,这编制是啥啊?事业单位编制吗?
参公其实就是事业单位的性质,里面人员也都是事业编制,不过工资按照公务员的标准发放。 参公单位目前存在一个理论上的改革趋势,就是改制成企业,如果那样的话,人员身份也都要改制成企业编制,而公务员以及其所在的行政编制单位,就从来不用担心这个。
因此,参公单位即使是中直企业,身份就是事业编制, 走的就是职称路线,对升迁都有影响。
根据2012年7月4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监察办法》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可以命名为环境监察局。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环境监察机构,也可以分别以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大队命名。
县级环境监察机构的分支(派出)机构和乡镇级环境监察机构的名称,可以命名为环境监察中队或者环境监察所。
九:环保局监察大队
你好,先恭喜你考上环保监察大队,希望你好好工作,为环境保护贡献一份力量 。刚入职,因为你不是学环保的,需要多在这方面充充电,给你提出建议: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条例》及《行政处罚法》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这个是基础,也是执法依据。更主要的是要多向老人请教,在工作中多学多看,环境监察工作中应用的有关法律条款在实际的工作中是灵活变通的,多出出现场。
如果刚开始去执法,最好少说话,听带队领导指挥就好。慢慢的一些执法程序你就心中有数了。灵活归灵活,但违反工作原则的事情不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