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责任追究答案

一:落实什么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固疾难除,如果硬是要挑战大多数顽固派的利益,绝对会受到群起抵制,什么结婚?当然是一阵风不了了之。

二: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监督( ),括号里

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监督(责任追究 )

原话是:

总书记强调:“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

三:谁有这次三查三强化知识问答的答案?

“一案三查”主要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强化巡视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刚性的、面向领导班子集体和个人的追责机制,实行“一案三查”,一查当事人的违纪违法责任,二查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三查纪委(纪检机。

四:如何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健全问责制度就是说企业在这方面还没有一个制度,需要建立起来,或者有了但是内容欠缺需要补充.规范问责制度就是要求企业不要将制度停留在文字上,要认真的按制度执行,要有人抓有人管.

五:如何在落实“两个责任”和以加强

一、 细化分解内容,明确落实“两个责任”的分工定位

明晰党委的主体责任。党委的主体责任是由多个层面构成的责任体系,必须按照分层定责和结合实际的原则将基层党委主体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层面,细化基层党委班子、党委第一责任人以及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科学划分各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界限,建立完善工作程序和保障机制,切实做到“一岗双责”。

明晰纪委的监督责任。要按照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的要求,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纪委监督责任的履行,按照纪委“三转”的要求,要着重明确、细化“检查,督导、纠错、考评、追责、惩戒”等环节上所应负的责任,创新监督方式,完善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璋设责任制的监督机制,探索对纪委监督责任的再监督机制,不断提高纪委监督责任履行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二、健全工作机制,把握落实“两个责任”的具体抓手

完善领导机制。要完善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协调推进重点任务等工作机制,逐项分解夯实责任,促进党委班子、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严格履行自身责任。

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应组织基层单位定期召开汇报交流会,年底向纪委全会述责述廉,重点汇报“两个责任”完成情况,交流好的经验和做法,探讨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

完善巡查督导制度。加强和改进监督的形式、途径、方式,深入了解基层反腐倡廉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优化考评机制。要积极探索建立“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参与”的常态化、立体式考评模式,坚持把基层履行“两个责任”的情况作为日常巡视的重要内容,定期选取一些权力较集中、资金较为密集、信访问题较多、腐败案件多发的重点地区和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同时引入第三方评议机制。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加大追究力度,强化落实“两个责任”的倒逼机制

完善责任追究办法。既要强化问题倒逼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理顺责任追究关系,要准确区别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前任领导责任与现任领导责任等界限,用好“签字背书”和“一案双查”,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党委和纪委的“失责”行为、对各级组织和领导千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实施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出了问题从严从快处理,实行层层追究,杜绝以经济处罚为由逃避执纪,或以集体决策失误为由逃避个人责任,形成良性的责任导向,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六:如何依法强化我国的行政监督工作?着急答案?

建设法治政府,确保执政为民,必须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这些年来,我们已经建立了不少好的监督制度,摸索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当务之急是要切实使这些监督机制真正有效地运作起来,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根据《纲要》的规定,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主要包括以下规定: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都由同级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虚心听取人民代表的建议和批评,对人民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要按时办理,做到件件有答复,件件有着落。要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他们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二、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是制约行政权的重要方式。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在法律规定的各自权限范围内活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协助的并列机关。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进行审查、监督的权力,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司法权的效力高于行政权,行政裁决服从司法裁判,从而达到司法监督和制约行政权的目的。因此,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十分重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和守法;二是,对因违法的行政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公民提供救济;三是,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有效的制衡;四是,人民法院不直接行使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由人民法院裁判行政诉讼案件能够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的活动。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三、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各级政府不仅负有组织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职责,同时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承担着不可推卸的层级监督责任。实践证明,相对于外部监督而言,政府层级监督机制对规范和制约行政行为更直接、更有效。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切实加强政府层级监督。

(一)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保证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是从源头上防止行政行为违法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发布了《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各地方也制定了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要按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健全有关备案审查程序,抓紧完善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作用。要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打架”问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二)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是在总结我国长期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成功做法基础上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快捷地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条有效法律途径。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余下全文>>

七:如何强化各级党组主体责任和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两个责任”的提出,是党中央从全面深化改革、坚持从严治党的历史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抓住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体系。河北省检察机关各级院党组要履行主体责任,必须强化担当意识,发挥主体作用。

落实主体责任必须强化担当意识

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党委、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各级检察院党组在本单位中居于核心领导地位,负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党组的重要职责。各级检察院党组必须充分认识主体责任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当好本单位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理念,坚决贯彻中央、地方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要求,认真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学习传达、专题研究、动员部署和责任分解、落实、督办、追究等组织领导工作,对党组肩负的主体责任各项任务靠前指挥、具体主抓,带头坚守责任担当,为党员干部作出表率。各级检察院党组其他负责同志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必须克服只抓业务而忽视党风廉政建设问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分管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真正做到知责、明责、履责、尽责。

落实主体责任必须健全责任体系

建立健全落实主体责任的领导落实机制。近年来,河北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全省各级检察院分别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并制定出台《任务分工意见》,逐项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上级检察院检察长与下级检察院检察长和班子成员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明确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不断健全党组统一领导、班子成员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全体检察人员共同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责任网络体系,形成较为严密的落实链条。

建立健全落实主体责任的检查考核机制。实行党组主体责任人“签字背书”制度,各级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和其他班子成员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进行签字背书,作为责任考核和问责的依据。坚持开展廉政谈话制度,各级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各级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廉政谈话,督察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各级检察院党组每年年初和年中分两次向上一级检察院党组和纪检组书面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认真落实述职述廉制度,各级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向上级检察院党组定期报告履行主体责任及本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各级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书面报告相关情况,接受监督和评价,使主体责任具体化,责任要求落到实处。

建立健全落实主体责任的责任追究机制。执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是落实主体责任、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重要保障。要进一步明确党组书记、其他党组成员及各部门、各处室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及工作方式,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认真落实......余下全文>>

八: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对哪些情况进行行政处分责任追究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九:加强反腐体制机制创新,必须明确什么责任

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主要是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明确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规定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体现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规定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

十:为什么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决定》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第一,有利于强化权责一致。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一方面,依法进行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要由法律法规赋予相当的职责和权力,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的决定。

另一方面,加强对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考核监督,加大责任追究和倒查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有利于强化依法决策。作出重大决策必须坚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履行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一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依法按权限和程序办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二要落实决策程序的刚性约束,划好硬杠杠,强化依法决策的红线意识、程序意识,不做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蛮干、拍屁股走人的不负责的事,保证重大决策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

第三,有利于强化决策评估。决策执行中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时,决策机关应当组织决策评估,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一是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注重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参与评估,并可引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

二是经过评估发现存在问题的,决策机关应采取措施解决好相关问题。对决策拟作重大调整的,应当与利害关系人充分协商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需要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有利于强化责任追究。决策过程中的各类主体必须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是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不论时间过去多久,也不论是否调离原工作单位,都要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是对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也要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是对参与决策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对重大决策严重失误负有责任的,也要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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