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样去复习国际法,为了期末考试
第一章 导论
1、国际法的概念和特点
2、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什么?(论述或简答)
3、现代国际法的发展有什么表现?
4、新中国对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什么贡献?
5、为什么说国际条约是主要渊源?
6、国际习惯形成的要素?
7、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
8、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
9、国内法在国际裁判中的作用?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条件?
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概念及地位(名词或简答)
4、为什么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具有重要地位?
5、为什么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6、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的概念及内容?
7、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内容?
8、帝国主义干涉他国内政的形式(选)
9、现代国际合作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什么表现?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1、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及条件?
2、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3、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什么?
4、永久中立国的概念
5、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具体表现是什么?
6、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的关系?
7、承认的方式(选)
8、承认和建交的关系?
9、承认的法律后果?
10、国家承认的范围和规则
11、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的关系?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1、国籍的概念及取得方式?
2、国籍的意义?
3、国籍的抵触的表现?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5、外国人待遇的方式有哪些?
6、外交保护的条件?
7、卡尔沃条款的概念
8、引渡的概念
9、罪名待定原则的概念
10、不推回原则的概念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难民问题的基本立场
第五章 国家领土
1、国家领土的构成(选)
2、河流的分类(选)
3、领土主权的含义?
4、国际地役的概念
5、领土的取得(选)
6、领土的变更(选)
7、国家边界的分类(选)
8、确定边界的原则和程序?
9、边境制度(选)
10、《南极条约》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 海洋法
1、《海洋法公约》是如何产生的?
2、内水包括沿岸的港口、海湾和海峡(选)
3、海峡的分类(选)
4、外部界限的划定方法?
5、毗连区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6、专属经济区从哪儿来的?(选)
7、什么叫科孚海峡案?(名词)
8、公海的法律制度?
9、单一开发制、平行开发制的概念
10、“区域”的法律地位?
第七章 航空法
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内容?
2、空中劫持的概念
3、“空中劫持”的管辖权
4、论述“空中劫持”?
5、《海牙公约》对引渡的规定?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1、外层空间法的原则和制度?
2、外层空间活动的几个法律问题(选)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1、国际环境法的特点?
2、国际环境保护制度?
3、关于海洋环境的保护(选)
4、关于空间环境的保护(选)
5、国际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
第十章 条约
1、条约的名称主要有?(选)
2、条约由哪几部分构成(选)
3、条约的缔结程序?
......余下全文>>
二:国际公法好好过
只是什么东西啊
三:作为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备以下哪些条件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依这一定义,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特征:? (一)各国公认? 即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因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一个国家不能创造国际法,尽管有时一国或少数国家提出的某一原则,具有重大的政治、法律意义,在没有得到各国公认之前,尚不能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必须是为各国所公认的。这种公认或者反复出现在各国缔结的条约中,或者作为国际习惯被各国所接受。这一特点使其区别于仅为少数或部分国家承认的原则。 (二)具有普遍意义 即这种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个别领域中的具体原则,也不只是关系到国际关系的局部性原则,而是超出了个别领域而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关系到国际关系全局性的原则,它可以贯穿于国际法的各个方面并具有指导作用。例如,国家平等原则,它对国际法的各个领域都起调整和指导作用,具有普遍意义,无论其他任何领域的原则、规则只要违背了平等原则均属无效。相反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尽管也是一项国际法原则,而且早已为各国公认,但仍不能成为基本原则,因为其只涉及国与国之间引渡罪犯这一方面,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因而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这一特征可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产生的基础。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范要么是从基本原则派生或引申出来的,要么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有效的基础。国际法一般原则必须符合基本原则的精神,不得与之相抵触。如同宪法与其他法律的 “平法子法”地位相似,任何一项国际法一般原则、规范,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抵触者均属无效。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遵守,不得违反,倘若破坏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就动摇了整个国际法的基础。譬如,假若在国际关系中破坏了主权原则,现代国际法便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仅仅违反了国际法的具体原则,不足以影响国际法的存在。 (四)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强行法,又称绝对法、强制法,指在国际社会中公认的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不得任意抛弃、违反或更改的国际法规范。 强行法是任意法的对称。强行法原为国内法的概念,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开始正式在国际法领域使用强行法的概念。该公约第53 条称国际强行法为“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并规定: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按照这条规定,国际强行法应具备三个条件或特征:①国际社会全体接受;②公认为不许损抑;③不得随意更改,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原则始得更改。但是,国际强行法具体指哪些规范,条约法公约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划定具体范畴。关于国际强行法的效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 条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第64 条又规定“遇有新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之有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足见其在国际法中的权威性。 按照公认的规定和解释,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国际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但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不一定均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四:简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与区别
答: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联系:将国际公法规范按是否调整经济关系分为两类,其中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区别:
(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2)调整对象不同。前者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和外交等非经济关系;后者则调整各类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3)法律渊源不同。前者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后者除了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外,还包括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涉外经济立法。
五:国际公法的性质是什么
国际公法:即国际法。它的法律性质:1国际法 是法律,因为它是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2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那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3国际实践已经表明,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也为各国所遵守.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它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 国家之间 的关系即国际关系,包括国与国之间在政治,经济,法律,军事,外交等各方储的关系.其本质是公法,不像国际私法是国内法.其法律关系的主题不同,创制法律的方式不同,强制实施方式不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国际法 是法律,因为它是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2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那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3国际实践已经表明,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也为各国所遵守.相对于国内而言,《国际法》是一个新的知识领域,其效力及于更广阔的空间范围,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广泛领域,不仅包括国际关系中政治、外交、军事、法律等领域的关系,而且还包括经济、科学技术、海洋、极地、空间等领域的关系。调整各个领域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构成国际法的分支,如领土法、海洋法、空间法、条约法、外交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组织法、战争法、中立法、国际争端法等等均是国际法的组部分,因此《国际法》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宽广。
六: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后者是以国际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则。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
七:人大国际法研究生指三国法还是仅指国际公法?
国际私法还好,毕竟改革开放,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比较多,法院也接受涉外案件,就业前景还可以。 学法律,无论学什么专业,如果过了司考,有法律基础,并且是985学校的研究生,就业还是不错的,考公检法也容易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