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地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合资、合作或者独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转让。 第六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保护环境,防治地质灾害,防止水土流失,做好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十条 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包括使用地方留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下同)出资勘查或者合作勘查的,合同约定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使用费和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勘查许可证的申报、审批、核发和变更、注销登记,依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格。探矿权人不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应当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进行地质勘查。 第十四条 探矿权人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法定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延续登记。可申请延续登记2次,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区块范围和勘查项目进行勘查,并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不得越界勘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完成勘查项目后,必须编写勘查报告。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自治区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大中型勘查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小型勘查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复。未经审批的勘查报告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填报矿产储量登记统计资料。矿床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余下全文>>
二:广西有什么矿产资源平南除了稀土还有什么矿藏
平南县成矿地质条件相对较好,重晶石、铅、锌、金、稀土等具有一定的找矿潜力
桂国土资函〔2011〕458号
平南县人民政府:
《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审批平南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请示》(平政报〔2010〕8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平南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请予发布,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你县石灰岩等矿产较丰富,以矿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在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一定的地位。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矿产资源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你县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快矿产资源整合,加大矿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力度,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推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有偿开采和集约利用,促进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三、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你县成矿地质条件相对较好,重晶石、铅、锌、金、稀土等具有一定的找矿潜力。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自治区在你县开展的基础性、公益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矿产勘查工作;按照《规划》确定的勘查方向和勘查分区要求,正确引导和鼓励开展适应市场需要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活动,重点加强马练金矿、中部铅锌多金属重晶石灰岩矿、镇隆锰矿以及南部铅锌锡稀土矿等成矿区的矿产资源勘查,增加后备资源储量,处高重要矿产供应能力。
四、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重点发展建材非金属矿产加工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鼓励组建大中型矿山企业,大幅压缩小型矿山数量,到2015年全县矿山总数控制在66座以内。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开采分区、开采区块、开采准入条件、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建筑用砂、石、页岩等矿产要实行集中定点开采。严禁大矿小开、乱采滥挖,严禁占用耕地采挖砖瓦用粘土矿产,严禁在禁采区内开办新矿山。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矿产资源采、选、冶和综合利用水平,促进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五、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土地复垦履约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义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土地复垦制度,加强对新建矿山、生产矿山、闭坑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重点抓好马练-官成金矿区、东山石灰岩矿区、上渡非金属矿区等重点治理区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六、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矿业权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年检工作,促进矿山依法勘查开采和科学利用矿产资源。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凡是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应当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充分发挥规划调控下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七、切实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加强对《规划》的宣传,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应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的立项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及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山建设用地审批等,必须符合《规划》。强化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