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又称为

一:英美法系为什么又称普通法系

baike.baidu.com/view/141369.htm?fr=ala0

参考一下吧,人家写的比较详细了!

二:英美法系又称法典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判例法系,大陆法系才可以叫法典法系。

英美法系没有,或少有成文法,法官在审判时一般依据以前的经典判例,故称判例法系,也叫无成文法系。

法德等国家有明确的成文法典,法官在审判时一般依据某法典文本的第几条第几款,故称成文法系,因为使用国大多在大陆,又叫大陆法系。

三:什么为英美法系的母国

西方社会存在两大法系,一是大陆法系,一是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英美法系中也存在两大支流,这就是英国法和美国法。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两大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方面或者也可以说是它们两者在宏观方面的差别:   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2、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从历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机关(协会)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审判机关(法官)的法律(判例法),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4、从法律适用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在确定事实以后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而且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从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这种判例运用方法又称为“区别技术”。   5、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两大法系也存在一些传统的差别,如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即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的作用,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即控辩双方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   6、从职业教育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在律师和法官的职业教育方面突出法学理论,所以大陆法系自古罗马以来就有“法学家法”的称号;而英美法系的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比如律师的职业教育主要通过协会进行,被称为“师徒关系”式的教育。

四:大陆法系又被称为什么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 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顶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又称为法典法系。 (1)属于这一法系的除了欧洲大陆国家外,还有曾是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等国殖民地的国家及因其他原因受其影响的国家。例如,在非洲有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等;在亚洲有日本、泰国、土耳其等;

(2)此外还包括某些英美法系国家内的部分地区,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国的苏格兰等。

五:是大陆法系好还是英美法系好

1、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 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又称为法典法系。 (1)属于这一法系的除了欧洲大陆国家外,还有曾是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等国殖民地的国家及因其他原因受其影响的国家。例如,在非洲有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等;在亚洲有日本、泰国、土耳其等;(2)此外还包括某些英美法系国家内的部分地区,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国的苏格兰等。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主要渊源于英国普通法,又被称为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又称为判例法系;由于在现代是由英国法与美国法两大分支构成,又称英美法系。 这一法系的范围,除了英国(苏格兰外)以外,主要是曾为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加拿大、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地区等。3、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上是相同的,都重视法治等。4、二者的区别:(1)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 民法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 普通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2)在法的渊源方面 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3)在法律的分类方面 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 普通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4)在诉讼程序方面 民法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 普通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5)在法典编纂方面 民法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 普通法系在都铎王朝时期曾进行过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也在增加,但从总体上看,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6)另外 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差别。

六: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是什么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差异

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国内地采用的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有: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车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饮食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英美法系 西方社会存在两大法系,一是大陆法系,一是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英美法系中也存在两大支流,这就是英国法和美国法。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普通法法系:是指以应该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余下全文>>

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

法系是指根据法在结构上、形式上、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

资本主义国家有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习惯法的补充。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除英美两国,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统的综合的首尾一贯的成文法汇编。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法系,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的其他一些国家。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

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

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

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

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法系这种分类不能提示法的本质,但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了解与交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历史上差异显著,但二十世纪以来,这种差别开始缩小。

2.我国在旧中国时代属于大陆法系,在新中国时代则不属其中任何一个法系,自成一个独立的法系,叫做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比较接近于大陆法系。别忘了,我国至今没有一部民法典啊!

3.苏联是大陆法系。

八:什么叫"大陆法系"?什么叫"普通法系"?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区别

法系概念

法系是按照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法的渊源,法在形式、结构上的特征,法律实践、法律意识以及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外部特征所作的分类。

欧洲大陆法系←→英美普通法系/(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法的结构、法的渊源)

现在两大体系出现了融合的趋势,特别是在商法、债法上国际统一性的趋势十分明显,两大体系的划分已经不是绝对的了

历史渊源的差别

大陆法系发源于欧洲大陆,经过文艺复兴时代欧洲各大学的努力才形成,

普通法系发源于英国,在历史上与维护王权的至高无上和法律的全国统一相联系;

主要推动者不同

在大陆法系的形成过程中,法学家起了重要作用,因此又称为“法学家法”,

普通法系的形成中法官起了重要作用,故又称为“法官法”;

法的渊源上的差别

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的规范,

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它以解决诉讼为目的

着重点不同

大陆法系重视有关法的实质规定,重视实体法,

普通法系对有关审判、诉讼程序、证据的规定以及有关的判决执行的规定,对程序法,给予特别的关注;

法的结构上的差别

大陆法系法的结构的基本划分是公法和私法,由于历史的原因,规定公民之间关系的民法、后来形成的民商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普通法系由于普通法起源于对王权利益的维护,公法居于重要地位,其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它所使用的概念和词汇也具有与大陆法系不同

九: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论述题)

1、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 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又称为法典法系。 (1)属于这一法系的除了欧洲大陆国家外,还有曾是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等国殖民地的国家及因其他原因受其影响的国家。例如,在非洲有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等;在亚洲有日本、泰国、土耳其等;

(2)此外还包括某些英美法系国家内的部分地区,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国的苏格兰等。

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主要渊源于英国普通法,又被称为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又称为判例法系;由于在现代是由英国法与美国法两大分支构成,阀称英美法系。 这一法系的范围,除了英国(苏格兰外)以外,主要是曾为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加拿大、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地区等。

3、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上是相同的,都重视法治等。

4、二者的区别:

(1)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 民法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 普通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2)在法的渊源方面 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3)在法律的分类方面 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 普通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4)在诉讼程序方面 民法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 普通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

(5)在法典编纂方面 民法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 普通法系在都铎王朝时期曾进行过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也在增加,但从总体上看,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

(6)另外 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差别。

十:大陆法系的起源 和英美法系的不同?

民法来讲,罗马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并行于世界的两大法律流派,罗马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法德法系,因其源于古罗马法而得名。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因起源于英国,并著称于英美两国而得名。罗马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即有区别,又有联系,属于辨证的统一。

一、起源

现代法律原则及流派主要是起源于欧洲大陆。从古希腊的民主和哲学,到古罗马的法律,古老的欧洲文明给世界留下了宝贵的文化遗产。古罗马的开拓者,根据其需要,结合其民族特点及生活习惯,借鉴古希腊的民主和哲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在西罗马帝国时期,比较有名的是篆刻在十二块铜表上的十二铜表法,对世界影响最大的要算东罗马帝国时期(又称拜占庭帝国时期)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制定的《查士丁尼法典》,又称《国法大全》。《国法大全》由四部分组成,古老的惯例、过去皇帝的敕令、《法学阶梯》、《优帝新律》等。其结构分为人、物、诉。由于帝国的扩张,罗马法的精神原则在欧洲大陆传播开来。

后期,由于马其顿民族及野蛮的日耳绩民族的兴起,野蛮战胜了文明,罗马帝国衰落了。这时,盎鲁格森民族在不列颠群岛登陆,其将罗马法的精神原则与当地的习惯相结合,产生了不同于罗马法的拥有显著特点的普通法。

英国殖民者后来,将其法律带到了美洲大陆,在美国独立后,仍遵循英国的法律传统。

二、表现形式

从形式上讲,两大法系最大的区别在于,罗马法系注重于法律的成文化,而英美法系注重于遵循先例。,因此两大法系也被称做成文法系和判例法系。从一般意义来讲,成文化的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有利于法律的稳定与传播,但其也会因落后于时代发展和刻板而遭受指责。判例法由法官运用而产生,因法律人的编纂而表现,判例法有其灵活的特点,但往往不宜被人们所掌握,在没有先例可寻的情况下,也容易因法官的因素而出现不同的判决。为解决上述判例法的问题,根据英国王室法庭的判决又产生了衡平法,以对普通法进行补充。

三、不同的规定

两大法系,在法律技术上也有着不同的特点。有法律术语及概念的区别,有体例的不一致,等等。比如法律术语和概念上,对股东的追索制度在英美法系称为戳穿公司面纱制度,而在罗马法系则称为直索制度;在契约法上,普通法系称协议为契约,大陆法系称为合同。从内容上讲,契约是否有效必须考察契约是否具有约因(即对价),而大陆法系则无约因的规定。从体例上讲,大陆法系将侵权作为债发生的原因之一,规定在债法中,普通法系将侵权独立出来。

四、不同的地域范围

大陆法系以德、法、日为代表,包括大陆法系的起源地意大利及欧洲大陆各国,以及曾经是上述欧洲列强的殖民地国家。普通法系,以英美为代表,包括英联邦诸国及前英美殖民地国家。

中国,众多学者认为属于社会主义法系,但实质上从法律技术上讲,其应属于大陆法系。

五、两者的融合

自上个世纪以来,两大法系逐渐出现融合的趋势。由于经济的发展,各国的贸易往来逐日增多,需要统一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各方的行为,更由于上述的两大法系均存在不同的弱点,所以两大法系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大陆法系增加了对判例的研究,普通法系也增加了成文法的制定。目前,世界统一市场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强大,联合国对经济一体化的需求,各国之间订立了诸多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这些条约有程序上的约定,但更多的是实体法上的规定。这对于两大法系的融合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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