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近代的“宪法”一词就是从日本引进的。而日本19世纪后期兴起的自由民权运动,则给了中国人一个不同于西方的、国家主义的新视角。中国的立宪之路更与甲午战争、日俄战争两次战争经验密切相关。人们从日本立宪而强大的事实中受到教益,产生了立宪的愿望,促成了20世纪初第一部宪法的出台。所以,日本很大程度上可以算作中国立宪之路的导师。 中国宪法序言第七段这样写到:“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我想试着从中寻找中国宪法发展之轨迹。一 首先,我想简单回顾一下新中国成立之前宪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的文化本是偏重国家主义、主张一切和谐共存的。在近代,中国遭遇了严重的民族危机,国家的存亡与富强成为最高的价值诉求。宪政思想随着列强的坚船利炮输入中国,乃是不幸的现实。在对传统的热爱和对思想启蒙的渴望的矛盾中,国人逐渐觉悟出宪政的必要性:宪政是挽救民族危亡,实现民族振兴的一剂良药。 在这样的时代语境下,忽略了个人与国家利益上的不一致,预设了国家利益的优先性,并促使中国选择了以富强为最高价值法则的,民族国家本位的,共和主义宪政模式。因此,国家利益代表者的统治就是合法的,民众对于增加国家利益以增加自身利益的关心,远远超过了对统治者如何统治的关心。宪法是作为推进社会进程的工具而被设计出来的。救亡图强的诉求使得强大的政府成为必要,这恰与宪政所秉持的限权态度南辕北辙。正如张千帆教授所言,“国家主义情结是中国立宪最主要的动力,也是历次立宪运动最根本的局限性”。 由于宪法的产生和实施缺乏相应的条件,从1908年历史上首次规范君权并提及公民权利的《钦定宪法大纲》开始,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国的宪法、临时宪法以及宪法草案就有十几部,宪法成为各派政治力量宣示统治“合法性”的“名器”,宪法文件虽层出不穷,宪政理念却难以落实。 二 宪政以稳定的政局为寄托,新中国的成立带来了宪法发展的契机。然而,民族气质、历史逻辑以及意识形态,使得宪政仍旧不是一条朝发夕至的坦途。 (一)宪法的发展历程 1949年9月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多部组织法,构建了立国的宪法基础。 从中国1954 年制定第一部宪法开始,先后经历了 1975,1978,1982 年三次全局性的改动,而七八宪法分别于1979 、1980 年经过修正,现行的八二宪法也经历了1988 、1993 年、1999 以及 2004 年的修正。主要宪法文件如下: 1、1954年宪法。 共同纲领虽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其规定却不符合共产党的政治、经济目标。在政权性质上,是一个由各方面人士参加的统一战线政权。没有民选建立的政权机关,由政治协商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这是由建国初期政治力量对比、经济条件和思想观念等因素决定的。 在各种条件具备后,第一届全国人大最终于1954年9月召开,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正式宪法。该宪法吸收了苏联36年宪法和中国立宪史的经验,以及一些世界宪法惯例,带有明确的社会主义色彩和过渡性。规定了人民民主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司法独立原则,专设“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一章,赋予人民更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五四宪法没有突出宪法的法律属性,强调宪法为政治服务。在制度理念的建构上则忽略了国家权力、公民权利不一致的一面;且未对政治权力的......余下全文>>
二:中国宪法发展史是什么?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49年秋,解放战争取得了基本胜利,新中国即将诞生。是年9月21日召开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国家制度、社会制度以及其他方面的重要国策和总任务等。由于当时人民革命战争还在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在广大新解放区尚未进行,人民群众尚未充分组织起来,故不具备召开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并制定宪法的条件,只能以《共同纲领》作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最高准则。因此,《共同纲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在这次会议上还通过了有关国家标志的若干决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定于北平。自决议之日起,改名北平为北京。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纪年采用公元。新中国诞生之年为1949年。三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红地五星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会议对国徽图案未能作出决定,后由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决定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由毛泽东主席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新中国成立后的3年间,我国先后完成了全国大陆的统一,完成了土地改革,进行了镇压反革命和抗美援朝斗争,以及其他的民主改革运动,实现了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恢复和发展了国民经济。这时,已经有可能组织普选,并在普选的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从1953年下半年开始,全国各地根据选举法开展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普选。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刘少奇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9月20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宪法是建国后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毛泽东同志作为宪法起草委员会的主席,亲自主持制定了1954年宪法。他曾用两段生动的语言,科学地阐明了宪法与宪政的概念。他说:"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又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弗生了国家领导人员:毛泽东为国家主席,朱德为国家副主席;刘少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董必武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54年社会主义宪法制度在我国确立以来,其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特别是10年"文化大革命",使我国宪法制度遭到严重的破坏,直到1978年底中共中央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才开始全面恢复在我国曾发挥了巨大作用的社会主义宪法制度。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宪法。由于这部宪法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修改制定的,加上"四人帮"的干扰和破坏,致使它存在着严重的错误。1976年10月,粉碎了"四人帮",结束了"文化大革命",我国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广大干部、群众强烈要求纠正"文革"的错误,特别是恢复被"四人帮&qu......余下全文>>
三:简述新中国成立前后中国宪法的发展过程
(一)《共同纲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为新中国的建立而制定颁布的。它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国家基本制度与重大问题及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和外交等方面的基本政策,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二)1954年宪法,由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方法和步骤,及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和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三)1975年宪法,由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因特定的历史原因,它从总体上强调阶级斗争为纲,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严重的缺点和错误。
(四)1978年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的极左倾向,但由于当时许多是非问题在理论上和政治上还未能分清,因此尽管经过两次修改。1978年宪法从总体上仍不能适应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需要。
(五)1982年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是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等,其体现的基本精神有: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坚持改革开放,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全国人大四次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六、什么是国体?
国体亦称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
七、我国的国体是什么?其本质特征有哪些?
就我国而言,现行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在政治上实行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在经济上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精神文明上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四:宪法的发展历程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n,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建立了代议制度(当然这种情况在中国先秦时期是没有的),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代议机关)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 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日本式的君主立宪。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以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的《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世界上最早的宪法是英国的不成文宪法。它是17世纪中期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争夺政权过程中互相妥协的产物。通过一系列逐步限制王权和扩大资产阶级政治权力的宪法性法律,如《权利法案》《人身保护法》《王位继承法》《国会法》等,这些宪法性法律同政治惯例、司法判例一起构成了英国宪法,确立了英国立宪君主制政体和议会内阁制。美国在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胜利后,于1776年由各州的代表参加的制宪会议草拟了《邦联条例》,经各州批准后于1781年3月生效,成为美国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创了一个成文宪法时代。1787年9月通过的《美国宪法》于1789年4月生效,这部宪法确立了美国的联邦制度和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总统制。1791年法国制定了欧洲大陆第一部宪法,把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诞生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在这部宪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法兰西第一共和国。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法国家,但英国宪法没有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完整的成文法典,而是由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法院判例和国会惯例所组成。美国宪法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它是以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通过的《独立宣言》和联邦条例为基础,于1787年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制宪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内容上有“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组成。 从传统的国家学来看,宪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警察国家时期国家与社会并未真正区分,统治者作为国家的代表,与代表人民生活环境的社会之间的关系如同家父长,统治者拥有至高权力,国家可以为人民等,规范以上事项之宪法即为“固有意义的宪法”。自由法治国家时期此一时期由于思想的启蒙、中产阶级兴起,国家与社会逐渐区分开来,此一时期的思想认为社会先于国家存在,且基于私法自治(即契约自由原则)而自发性形成,国家是为了使社会运作完善而产生的,因此政府对于社会的干预越小越好,透过天赋人权、议会制度、司法制度的确立,国家间接使社会运作顺利,人民权利透过间接的方式受到宪法的保障,所以又称为“形式法治国”。在此一时期,行政法开始出现,依法行政、法律保留、特别权力关系等概念逐渐出现。社会法治国家时期鉴于前一时期国家任务范围狭隘,在私法自治及契约自由等前提之下,经济力强大的社团或财团造成市场垄断,对于人民权利侵害过巨,因此认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非完全重叠,也非完全分立的二元......余下全文>>
五:我国法律发展史
我国法律发展史:
早期的法律关系产生表现在下列方面:
(1)刑罚关系。随着奴隶和奴隶主之间对立和矛盾的加剧,出现了旨在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刑罚和刑法。同态复仇和承认“私刑”的氏族习惯被予以废除,代之以规定一般刑罚制度的法律。这样,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罪罚关系,就变成了由国家介入的刑罚处罚关系。
(2)契约关系。契约,源于原始部落的物物交换。马克思在评述这一渊源时指出:“还在不发达的物物交换的情况下,参加交换的个人就已经默认彼此是平等的个人,是他们用来交换财物的所有者;他们还在彼此提供自己的财物,相互进行交易的时候,就已做到这一点了,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契约,由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由个别到一般,由口头形式到书面形式,反映了习惯一习惯法一成文法在私法领域发展的轨迹。至文明时代,随着商业的发展和金属货币的广泛流通,确认买卖、借贷、租佃诸方面关系的习惯法的出现契约之债(Contractus)成为最为常见最为普遍的一种债权法律关系,它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锻造出无形的“法锁”(Juris vinculum)。
(3)诉讼关系。诉讼来自纷争,它是人们之间利益冲突的必然结果。诉讼的最早形式是原始氏族的神明裁判程序。其后,在氏族组织向国家质化的过程中,曾先后产生过各种形式主义的诉讼习惯法,如罗马法中的誓金之诉(legis actio sacramento)、程式诉讼(formula)、非常诉讼(extraordiniara actiones)等。诉讼习俗的法律化、使当事人之间简单的争讼关系具有了法律的意义和效力。在诉讼的背后隐含着的,是人们之间权利与义务及其相互关系。
总之,法律关系在人们利益的矛盾与冲突中诞生,继而又在这种冲突与矛盾中获取存在的价值。
这一过程,恰如人的诞生一样,一律是伴随着剧烈的阵痛的。然而,由于法律关系本身表现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表现着统治力与社会力的冲突与平衡,表现着权利义务在法律上的合理限定与规范制约,因此从历史进化的角度看,由强权关系到法律关系,由纯粹野蛮的法的“动物形式”到日益文明的“法的人类形式”,由习惯权力到法定权利的演化和运动,是社会机制法制化的必然趋势。一个国家法律关系体系的完善发达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当时社会关系的秩序化及事实关系的法制化水平。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有理由承认:相对于无秩序的野蛮的社会强权关系而言,法律关系的存在标志着人类的文明和进步。
英国历史法学家梅因(Henry Summer Maime,1822—1888)在考察古代法发展的历史时,曾得出如下广为人知的结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分到契约’的运动。”这一精彩的概括,描述了法律关系嬗变的基本特征。梅因在这里所指出的一个事实就是:至少在私法领域内,权力服从关系(身分关系)最终要取代于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契约关系)。由权力到权利的演变,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同理,在公法领域内,国家权力的分权制衡、行政活动的法制化、人民与国家(政府)之间的权力(利)分配等等,都反映着“由权力到权利”的运动趋向。从另一角度看,上述运动事实上就是法律关系领域内所体现的总体精神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再由权利本位向社会(责任)本位演进的趋向。
从原始氏族习惯关系脱胎而来的早期法律关系,象早期的国家和法律(习惯法)一样,深深地带有原始公社形态的痕迹。在这一时期,“人们不是被视为一个个人而是始终被视为这一个特定团体的成员。”具体言之,每一个人都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必须......余下全文>>
六:新中国宪法历史发展的特点是什么?
新中国第一部临时宪法的简称是:共同纲领
简介:
第一部宪法产生于是1954年9月,它的背影讲起来比较长,因为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时候,制定了一个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
几年以后,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共同纲领已不适应历史任务的需要,形势发展迫切要求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前进一步,制定一部更为完备的国家根本*。
1954年1月成立了以毛*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这个起草委员会有党的一些领导人,也有各个xxxx派各方面的人士,代表全国人民来起草宪法。
起草的时候参考了苏联的一些宪法,参考了东欧一些国家的宪法,参考了我国解放前的一些宪法,当时也请了一些法律顾问,象钱端升,是我国的宪法专家,还有语言学家,比如吕叔湘,从语言文字上来修饰宪法,所以宪法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各个方面都照顾到了。
1954年6月14日,宪法草案在全国公布,*人民政府发出通知,号召全国人民对宪法草案进行讨论。
这个全民讨论,讨论了三个月。全国人民自己的宪法渴望已久,今天有了一个人民的宪法,所以人民的热情高涨得很。1954年是特大洪灾。所以交通中断了,大水都冲掉了公路、铁路、当时的讨论意见用飞机运送到北京来,那真是感动人。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54年9月15日在北京召开,会前,由普选产生的人大代表,带着神圣的使命从祖国的四面八方云集北京。大会开幕之前,又一次征求了代表们的意见,并对草案做了最后两处修改。20日,与会代表1197人全票通过宪法草案。
周总理说:"现在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20日通过"
这个宪法首先它确认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确认了工农联盟是国家的阶级基础,也就是说肯定了人民在这个国家中的地位。这个意义非常重大,也就是说宪法制定以后,人民在这个国家中的地位明确化,这个在中国历史上是从来没有过的。
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无论它的内容,还是它产生的过程,都体现了人民在这个国家至高无上的地位。新中国成立以后,先后通过了四部宪法。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是1954年宪法的继续和发展。
七:中国宪法发展的特点
我国宪法的简要发展历程
在我国,自1909年(光绪34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起,至1949年国民党政府垮台的40多年中,在社会动荡不定、政权更迭频繁的情况下,先后曾颁布过10部宪法。
新中国建国前夕,第一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在建国初期起到了临时宪法作用。除此之外,新中国共制定过四部宪法。1954年,在毛泽东主席的亲自主持下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了此部宪法。这部宪法主要内容是:第一,规定了我国制度的基本原则。它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规定了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二,它规定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确认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四种基本形式。第三,确认了公民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极左思潮的氛围下,国家制定了第二部宪法,即1975年宪法。这部宪法对1954年宪法的基本精神和许多内容与文字进行全面否定,在指导思想、内容和宪法体系上有严重的缺陷。1978年,文革刚刚结束,我们又起草了第三部宪法。1978年虽然对1975年宪法做了修正,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一些内容,但仍然保留了1975年宪法极左路线的痕迹,是一部过渡性的宪法。
1982年,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中国全面拨乱反正。在继承和发扬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实践需要和改革开放的正确路线,制定出1982年宪法。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全体会议通过了这部建国后的第四部宪法。这部宪法在结构上,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四章,共138条。1982年宪法是改革的产物,它对我国的经济体制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宪法结构也作了符合世界宪法发展趋势的调整,是迄今为止最好的一部宪法。
我国宪法的主要特点
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年的三次修正,宪法内容进一步完善,在我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概括起来,现行宪法有以下四大特点与作用:
第一,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为我们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第二,现行宪法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表现在: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废除了事实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坚持民族区域自治,维护国家统一;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
第三,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宪法强调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1年来,我国宪法的实施状况不断改善,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正在成为社会普遍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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