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中国在中华民国时期,曾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1986年9月, 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2003年7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布了一份名为《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的报告,建议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对中等收入阶层采取低税率政策。2003年10月22日,商务部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税,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免征额等多项建议。2005年初, 广东财政再次对个税免征额提高进行调研,以便为中央尽快出台税改政策提供参考依据。2005年07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2005年08月23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免征额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9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009年取消“双薪制”计税办法。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将现行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2012年7月22日,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准备在2012年启动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为“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改革做好技术准备。此前业内一直呼吁的综合税......余下全文>>
二: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
【概念诠释】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法,就是有关个人的所得税的法律规定。
【发展历程】
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中国在中华民国时期,曾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直至1980年以后,为了适应我国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我国才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上述三个税收法规发布实施以后,对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按内外个人分设两套税制、税政不统一、税负不够合理。)为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第二次修正,并于当日公布生效。
【起征调整】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2008年3月1日起,我国个税起征点将从现在的1600元/月上调至2000元/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历次修正: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纳税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所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多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余下全文>>
三: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背景以及发展的历程和现状
我国自1981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后,
四: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历史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历史:
1862年,为了筹措南北战争期间的战争费用,美国开征了个人所得税,至1866年个人所得税已占联邦政府全部财政收入的25%。
191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经过了近一个世纪的迅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已经从一个次要税种一跃成为联邦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2000年OECD(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的资料显示,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收入总额的平均比重达到29%,若把社会保险税考虑进来,这个比重则高达51%。
税收是美国政府赖以生存的财政基础,而个人所得税则是美国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因此,上到美国总统,下到平民百姓,纳税成为每个人的义务和职责。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比较完善的税制。
美国是根据个人收入情况逐步提高税率,从而以此来减少低收入者的负担和控制高收入者的收入过快增长。最基本的原则是多收入多交税,收入低的先交税,后退税。
五:个税改革的改革历史
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从1980年的800元调到现在的3500元,然而,数据显示,占总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20%,这就预示着80%的个人所得税还是来自中、低工薪阶层承担,这就出现了所谓的“逆向调节”现象。有鉴于此,要实施差别化的个税政策,一方面要提高现行个税起征点,不妨把这项权力下放到各省,国家规定一个上限,譬如不超过5000元,让各地依据当地实际收入状况,来确实自己的起征点。个税改革不能总在免征额上打转转,似乎已达成共识。2012年3月份,一份由国家发改委起草的报告就郑重提出了将以家庭为个税征收主体,个人所得税按照综合征收,以此降低赋税。实际上,以家庭为个税征收主体的制度,不仅比现在单纯抬高免征额更趋合理,也能让中产阶层,利用税收扣除优惠政策,来实现合理避税。
六: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过程是什么?
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变迁:
active.zgjrw.com/...0.html
美国个人所得税法:
space.exue.com/.../12308
我国不能照搬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
www.gmw.cn/...A5.htm
www.51kj.com.cn/...a=str1
仅供参考!
七: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调整历史
2003年10月22日,商务部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税,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免征额等多项建议。2005年初, 广东财政再次对个税免征额提高进行调研,以便为中央尽快出台税改政策提供参考依据。2005年07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2005年08月23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免征额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9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什么是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individval income tax)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个税及税法的发展历程: 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直至1980年以后,为了适应我国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我国才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上述三个税收法规发布实施以后,对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按内外个人分设两套税制、税政不统一、税负不够合理。) 为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 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第二次修正,并于当日公布生效。 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 但是,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中国个人所得税属于分项税制,课税对象包括六类个人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财产租赁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采用定额和定率扣除费用的方法分项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要根据所得的形式来缴税 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 - 800元)×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 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公式: 年应纳税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 - (成本+费用+损失))×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 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公式: 年应纳税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 - (成本+费用+损失))×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 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余下全文>>
九:2012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税法历史
2003年10月22日,商务部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税,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免征额等多项建议。2005年初, 广东财政再次对个税免征额提高进行调研,以便为中央尽快出台税改政策提供参考依据。2005年07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2005年08月23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免征额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9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