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一种,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郸,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二:民诉有哪6个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规定了六种特别程序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四:哪些案件适用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
首先您搞混了一些概念,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一种,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5章、《民诉意见》第193-198条。除了特别程序的案件外,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还包括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就是说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与特别程序是同一层次,都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子项。而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保障制度,前述三项是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两者互属不同领域。诉前财产保全是财产保全的一种,,即人民法院根在受理诉讼前根据利害关系人之申请,对当事人之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在受理诉前保全申请后,会组成合议庭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注意,受理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不当然取得本案的管辖权,就是说裁定诉前保全的法院可能会与实际审理案件的法院不是同一个,因此,您不能将裁定诉前保全的程序视为普通程序,因为普通程序是指法院进行审理所使用的程序,本案诉前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向有关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才可进入审理程序,即普通程序。当然,与普通程序对应的叫做简易程序(而不是您说的特别程序),是针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一审案件适用的在普通程序上进行简化的诉讼程序。
五: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包括什么司法考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四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予以审理:(1)选民资格案件;(2)非讼案件,包括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3)确认民事调解协议案件;(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六:法律中哪些案件适用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伐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七:民诉中特别程序需要开庭审理吗
所有适用特别程序受理的案件,都是不需要开庭审理的。
八: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章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什么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六十九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七十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海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余下全文>>
九:民事诉讼中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否上诉?
不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是不能上诉的。 但是有充足的证据等(详见第二百条),可以提请再审。
十:民诉上的非讼程序有哪些?到底特别程序是不是非讼程序?为什么特别程序独任制是指开庭审理? 20分
非讼程序有三种:申请支付令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
特别程序不属于非讼程序,适用特别程序的有四种:选民资格案件,宣告死亡、失踪案件,认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独任制就是一个审判人员审理案件,适用独任制的案件有四种: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除开选民资格案件和某些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