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有对企业退休的退伍复员军人有优惠政策吗?
现在转业军人在企业退休有很多优惠政策,如工资补贴。现在退伍军人在企业退休有无新的优惠政策,如退休年龄,工资补贴等。
二:国家对退伍军人退休后有什么新政策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2、其他:
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相应规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服现役。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妥善解决。”
三:退伍兵退休政策
退伍军人退休补贴政策:
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四:请问退伍军人退休的17年有新政策吗
参战参核、伤残退伍军人,及烈属的补助标准提高。
没有其它的政策。
五:关于复员军人退休补贴的规定
从来就没有这一规定,这个补贴是你想象的。复退军人退休时,会把他的服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合并在缴费年限中一起计算养老金,仅此而已。
六:复员军人可提前退休吗
你可能把退伍军人看的太高了!
一个已经提早退休的五级残疾军人回答你自己的经历:
提早退休的三个基本条件:
1、缴费年限满15年(360个月,包括军龄和1992年以前的工龄);
2、男55周岁、女45周岁;
3、经过社保局属下的劳动力鉴定中心的鉴定,并得到“大部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上面两条应该没有问题的,就是当你去劳动力鉴定中心的鉴定时你就会知道,不要说你退伍军人,就是我一个行走不便的五级残疾军人也是和精神疾患、视力障碍、残疾人、癌症患者等等苦命的人一样,不被怠见的同时还看不到一个笑脸的,就像我欠他一大笔钱。
得到“大部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也不是简单的事,我的好多战友79-81年参战负伤六级残疾军人的,先后已经到达提前退休年龄,但是得到此结论的就是一半对一半。
以上经历和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七:退伍军人退休年龄有新规定吗?
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男60,女工50,女干部55周岁。不会推迟的。
退伍军人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退伍军人购买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有相关政策规定,并非与其他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一样。
八:转业军人退休时有什么优待政策
可以看看以下的政策书籍或者咨询社保部门。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讲解提纲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
3,军队干部复员、转业、离休、退休、退役的政策性说明
4,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5,《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6,《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
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
九:政府对退伍军人有何新的政策?
党和政府对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历来高度重视,也是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任务,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它随着国家、军队的存在而存在,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历史的进步和兵役制度的变革而发展变化。多年来,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实际情况,每年都要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我市各级政府对退役士兵的安置和解"三难"做了大量的工作,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稳定,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起到了的推动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退役士兵的安置也有所调整。
义务兵退伍后的安置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即由农村来的回农村,由城镇入伍的回城镇,是工人、职员、学生的复工、复职、复学、没工作的另行安置。安置时"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从1993年开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根据形势的发展,陆续出台了有关安置政策。对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双向选择、供需见面,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鼓励自谋职业的多种形式开展安置工作。
1、城镇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
城镇退役士兵:由政府负责安置,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或根据本人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由政府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享受相应的就业优惠政策。我市目前对退伍士兵开展的是由市、区二级政府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进行安置形式。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2、转业士官(原称志愿兵)的接收安置
转业士官:是指第三、四期士官(每期4年)且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或者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但服役未满10年的、本人自愿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士官。
转业士官安置政策的主要依据 自1978年全国人大党委会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后,志愿兵退役安置制度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主要安置政策依据:1998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军安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的意见》(国发[1994]6号),以及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
《兵役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役不满10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满10年的,由原征集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费;服现役满30年或者满55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作复员和转业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四)因其它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复员士官的安置 复员士官入伍前是城镇户口的,按照城镇退伍兵的安置政策进行安置;复员士官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按照农村......余下全文>>
十:国家60岁退伍军人补贴金是如何算,2015年是否有新规
最佳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补充:
目前国家民政部门对回乡务农的复员退伍军人的抚恤补助政策范围是:
一、对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退役回乡,国家从未安排过工作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目前湖北省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为每人每月305元(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345元)。
二、对经民政部门申报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并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复员退伍军人(统称残疾军人),进行伤残抚恤,按其残疾等级,发给相应的伤残抚恤金。
三、对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伤残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从部队退伍回农村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补助。目前湖北省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5元。
四、对个人档案中有参战(如援越抗美、珍宝岛自卫反击战、对越自卫还击战等)或参加核试验(经上级认定的执行核试验任务部队)的文字记载、家居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的部分军队退伍军人进行补助,目前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来信人的父亲如有符合上述政策范围之一者,可携带个人的退伍证、残疾军人证、身份证及自己从部队带回的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办理抚恤补助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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