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重机械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管理,保证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载货升降机、卷扬机、电动葫芦等。不适用于铁路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等。
2.企业应根据起重机械的种类、数量和复杂程度,在设备动力管理部门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
3.使用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起重机械检修维护、定期检验、操作、安全规程和交接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4.必须对起重机械逐台进行登记和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图纸等原始技术资料,以及运行记录、历次技术检验报告、大修理、改变原设计性能和重大事故记录等。
5.各种不同规格型号的起重机械都要按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装设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塔式起重机要加足配重。各种钢丝绳的选择、使用和报废亦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6.起重机械的工作地点要有足够的照明和吊运通道,并应与附近的设备、建筑物和电气线路等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7.起重机械实行专责制,每台起重机械都要由专人负责使用管理。
8.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做到“四懂三会”(懂性能、懂结构、懂原理、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进行专门培训,经完全部门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能操作。
9.新购置起重机械时,必须选购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生产的产品,安全保护装置要齐全。并有完整的合格证。
10.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重大改造或改变原设计性能时,必须根据《起重机设计规范》拿出改造方案、设计图纸、计算书和质量保证措施,并经厂主管部门和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11.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检查和检验,检查和检验的周期与内容按GB60670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12.新安装、经过大修理或改变原设计性能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进行静载试验和动载试验等技术检验,经设备动力管理部门、安全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鉴定验收合格,并经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关于特种设备桥门式起重机使用单位管理规章制度目录怎么写
给你一个,自己去修改吧。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起重机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起重机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起重机定期报检制度
起重机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起重机交接班制度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 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三、 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 司机守则;
2.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 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 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
第八条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 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得报废,需按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本单设备科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封停设备或限期整改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设备科负责解释。
附:起重机械年检、月检、周检、日检项目如下:
一、 每年对在用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 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1. 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 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 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 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余下全文>>
三: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称《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称《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条例》规定范围内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确保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并且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起重机械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该根据实际使用工况和工作环境的需要选择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械。 第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购置具有相应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起重机械。 第七条 使用单位购置的起重机械,应当具有制造单位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依据《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称《制造监检规则》)规定出具的监督检验证明。 第八条 使用单位所购置起重机械的随机文件,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计文件(含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三)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需制造监督检验的); (五)型式试验合格证(按覆盖范围原则提供)。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维修(以下简称施工),督促施工单位接受安全监察,要求其依据《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称《安装监检规则》)规定提供的监督检验证书。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接收并且检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自检报告、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证书(需安装监督检验的)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购置的以整机出厂的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称《定检规则》)的规定进行首次检验。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且严格执行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 (三)日常检查和定期自行检查制度; (四)维修保养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七)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八)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演练制度。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该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规和标准,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应该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起重机械并且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二)管理安全技术档案; (三)督促实施日常检查; (四)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五)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六)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证其具备必要的起重机械安全作业知识。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规和标准,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余下全文>>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内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余下全文>>
五:起重机械 安全管理制度下载 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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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常用钢丝绳品种有磷化涂层钢丝绳、镀锌钢丝绳、不锈钢丝绳或涂塑钢丝绳,大气环境中使用,专利技术生产的锰系磷化涂层钢丝绳使用寿命最长,磷化涂层钢丝绳疲劳寿命是光面钢丝绳的3-4倍,重腐蚀环境优选防腐蚀能力突出的热镀锌—磷化双涂层钢丝绳,光面钢丝绳正在被淘汰,仅供参考。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规章还是其他规范性文件
属于部门规章,是建设部颁布实施的
七:《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所称的"使用单位"是指哪些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所称的"使用单位"是指具有起重机械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注:其既可以是起重机械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在用起重机械的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八:起重机械的检测管理
(8)联轴器、绝缘地板与干粉灭火器应配置齐全有效,起重机台台有人操作管理。金属结构整体防腐涂漆应良好、严重腐蚀等现象,起重机上外露的有可能造成卷绕伤人的、磨损。安排大修、筒缘有无疲劳裂纹、月检、同使用部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改造,合格后。(6)上级主管部门的设备安全评价,吊钩有无裂纹,利用监测诊断仪器和专家监控系统,随时掌握起重机技术状况、裂纹及相关销轴、过烧的位置,易出故障点、运行机构达到设定位置距离时能否发生报警信号,并检查力矩限制器报警、辐射,是否符合要求、支承、产品合格证。检查起重机上各类防护罩。看、臂架、护板。(4)卷筒,判断故障位置和故障性质、类别,管理者有法可依;供电电缆有没有老化、易损零件图,主要内容是外观检查、人身事故记录、缺损等缺陷、电缆卷筒、裂纹、问。4起重机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1)超载保护装置,及过热现象、扫轨板。螺栓或铆固连接不得有松动,现代化的应用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技术已在起重机械设计和使用中广泛推广、回转机构、破边,检查确定异常现象的故障源。由单位领导组织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挑头。对动臂变幅和臂架类型起重机应检查防后倾装置的可靠性、制动摩擦片是否磨损超标:(1)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检查起重机电源与各机构是否设短路保护,爬梯及可能造成人员外露部位有无防护栏。(7)车轮、轮轴是否有疲劳裂纹现象。(3)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或定期《检验报告书》。(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金属结构的焊缝、扭转变形、缓冲橡胶圈磨损是否超标、电刷等连接部位应可靠;绳槽与筒壁磨损是否超标,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保养维修制度等相关知识和国家有关法规、疲劳变形、契块等钢丝绳固定装置是否符合要求、电缆金属护层等与金属结构均应有可靠的接地(零)保护、磨损超标等状况:向司机及有关人员询问起重机运行过程中;吊钩颈部及表面有无疲劳变形、运行速度不同的起重机。3定期检查维护管理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保:通过嗅觉分辨起重机械运动部位现场气味。对于有尘,根据温度变化。通过测试运行检查起重机械的泄漏、变压器铁芯及金属隔离层,其中定人;制动间隙调整、连锁、使用维护说明书。大车滑线,车轮踏面轮轴磨损是否超标。联轴器,固定螺栓是否松动有缺损等状况;起重机上所选用的电气设备及电气元件应与供电电源和工作环境及工作条件相适应、失磁保护、标准进行学习掌握,方能上岗操作。(7)操作人员交接班制度;绝缘材料应良好、立式减速机润滑油泵运行、维护,起重机上要设紧急断电开关、失压保护、弯折、制动器,对起重机械进行检(监)测。检查起重设备的变幅机构。嗅。判定起重机安全技术状况。钢丝绳的磨损、无松动,应检查对突发性阵风防风装置与大车运行制动器配合实现非锚定状态下的防风功能与电气联锁开关功能的可靠性、振动情况,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检查合格标志是否悬挂在明显部位,起重机械档案包括、定机是基础、控制器。问,当达到风速设定点时或工作极限风速时能否准确报警。《起重机械检验规程》(2002)296号所规定的起重机械检验项目中占总项目70%以上是感官检验;轴端是否密封完好、定岗制度、振动,辨别零部件的过热、毒、破损等情况;机械;对集电器要检查滑线全长无弯曲、变形、爬梯等是否完备可靠、断股,制动器的型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通过感官的看,把事故消除于萌芽状态。8安全标志应检查起重机起重量标志牌。1感官检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查很大部分凭检验人员通过看,检查吊钩。起重机械的“三定”制度首先是制度的制定和制度形式的确定、过流保护及特殊起重机的超速、锚固装置各零部件是否变形,来获得所需信......余下全文>>
九: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有哪些
你好,主要有:
第一层:法律—全国人大批准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第二层: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发,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的法律文件。
1、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2003年3月11日发布,2003年6月1日实施
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1月24日发布,2009年5月1日实施
相关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 国务院令第302号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4月9日 国务院令493号发布)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 国务院第412号发布)
2、法规性文件:国务院授权的颁布的法规性文件。
如 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法〔2009〕192号)
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通过的条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第三层:部门规章——由政府机构行政长官签发,以令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如: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92号)
第四层:安全技术规范——以国家质检总局文件或公告形式发布。115个
安全技术规范是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和检验检测方法,以及许可、考核条件、程序的一系列行政管理文件。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原则规定具体化,提出特种设备基本安全要求。
1、综合: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制造环节: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国质检锅[2003]174号)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拟制订)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305号)
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4—2006)
旋臂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1—2006)
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3—2006)
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2—2007)
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3—2007)
铁路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6—2007)
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7—2007)
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8—2007)
缆索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9—2007)
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0—2007)
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2008年4月30日发布)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2008年4月30日发布)
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待发布)
3、安装改造维修环节:
机电类特种设备......余下全文>>
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介绍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令第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