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5分
经济法调整这样的社会关系:即需要由国家加以规制或调控的一定的经济关系。在经济法产生之前,这些社会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它锭或由道德、社会风俗、习惯、商业惯例、合同、社会团体章程、行政行为等调整,或由成文的民商法、行政法调整。在这些社会关系逐渐尖锐,矛盾冲突加剧,衍生为重大社会问题后,其属性发生质变,需要由国家介入,成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1、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涉及或影响国民经济整体的宏观或中观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涉及或影响不同的社会阶层、利益集团整体利益的经济关系。
3、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需要由国家规制、调控的多方利益冲突、妥协与合作的复杂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1、市场经济秩序关系
(!)企业关系析解
(2)竞争关系析解
(3)消费关系析解
(4)产品质量关系析解
2、宏观经济利益关系
(1)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关系析解
(2) 区域经济关系析解
(3) 固定资产投资关系析解
(4) 自然资源和能源的开发、利用关系析解
参考资料:经济法总论教学大纲
二:简述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三: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什么意思
对象就是指社会关系,方法就是指法律规范
四:法的调整对象与作用是什么?
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法律关系,如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法的作用可以分为以下五种:一、指引作用。指的是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二、评价作用。指的是法作为一种国家调整工具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可分为肯定性的评价,即鼓励人们去做的,否定性的评价,即反对人们去做的。其核心体现在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三、教育作用。指的是通过的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四、预测作用。指的是凭借法的存在,可以预测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五、强制作用。指的是当人们的行为违法犯罪时法可以通过制裁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五:法理学试题:法律调整对象是什么?如何实现调整? 20分
法律规范的划分标准是(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史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何一法律部门的,因为这种调整社会关系内容的决定着法律规范的性质。
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虽是很重要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但仅仅以此来作为划分标准还是不够的,因为它们既无法解释一个法律部门可以调整不同种类的社会关系,也不能解释同一社会关系需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一法律现象,因此需要将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标准。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六: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从事或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七: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 )
选择D
八:何谓建设法规?其调整对象是什么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指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九:问答题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特点是什么?
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以及夫妻、亲子等关系来看,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婚姻法调整的对象及其性质,决定了这一法律具有以下特点:
⑴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广的法律。因为婚姻家庭是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是现实的或未来的婚姻家庭主体。
⑵婚姻法是具有强烈的伦理性的法律。我国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在婚姻法中表现得特别明显。
⑶婚姻法中的规定大部分是强行性规范。对这方面的身份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作严格的规定,是为了妥善地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
十: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一、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代表国家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权力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外部行政关系和内部行政关系。
1、外部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管理方)与行政相对人(行政被管理方)之间的管理被管理关系。
2、内部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及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领导被领导、管理被管理关系。
二、监督行政关系:
监督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进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监督被监督关系,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专门监督和层级监督、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组织和公民的民主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1)法律监督: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包括组织人大代表巡视)对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执法行为进行检查。
(2)工作监督: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审查批准同级政府预算和预算执行的报告、审查批准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事项报告等。
(3)人事监督:任免同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2、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1)通过行政被管理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由人民检察院查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
3、国家行政机关的专门监督和层级监督:
(1)由行政监察机关监督公务员的遵纪守法。
(2)由国家审计机关监督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收支行为。
(3)通过行政被管理方提起行政复议的方式、由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所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复议审查。
4、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组织和公民的民主监督
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权力性监督、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组织和公民的民主监督属于权利性监督,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而须通过权力性监督主体的作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
(1)人民政协就国家行政事务的提案。
(2)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