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药品实施行政处罚时,立案和询问笔录有先后顺序吗
当然有了,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般先从立案开始,当然也有先调查询问开始的,比如工作中监督检查发现的,,,在行政处罚法的基础上,符合逻辑即可
二:食品药品监督询问笔录可以在办公室做吗
可以~~~~~~~~~~~~~~
三: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哪个是绝对证据
没有所谓的“绝对证据”
四:食品药品执法文书哪些是现场用的
1.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调查笔录
3.查封(扣押)决定书
4.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5..封条(加盖公章)
6.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
7.( )副页
8.( )物品清单
9.送达回执
10.责令改正通知书
五:怎样做好调查笔录和制作好处理决定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共有40种,清单如下: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
目 录
1.案件来源登记表
2.立案审批表
3.案件移送书
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6.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
7.询问调查笔录
8.现场检查笔录
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12.查封(扣押)决定书
13.封条
14.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
15.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16.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17.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18.案件合议记录
19.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20.责令改正通知书
21.撤案审批表
22.听证告知书
23.听证通知书
24.听证笔录
25.听证意见书
2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7.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28.行政处罚决定书
29.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30.没收物品凭证
31.没收物品处理清单
32.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3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34.陈述申辩笔录
35.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
36.( )副页
37.( )物品清单
38.送达回执
39.( )审批表
40.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六:食品药品现场检查记录怎样写
其实都是大同小异,专门有个执法文书,你可在百度里找上下载下来,至于具体的内容,就是一问一答的模式写,比如:问:你介绍一下自己的基本情况?答:。。。。问:对于此类问题(检查中出现的问题)的管理要求你知道么?答:。。。。
七: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文书有多少种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共有40种,清单如下: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
目 录
1.案件来源登记表
2.立案审批表
3.案件移送书
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6.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
7.询问调查笔录
8.现场检查笔录
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12.查封(扣押)决定书
13.封条
14.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
15.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16.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17.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18.案件合议记录
19.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20.责令改正通知书
21.撤案审批表
22.听证告知书
23.听证通知书
24.听证笔录
25.听证意见书
2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7.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28.行政处罚决定书
29.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30.没收物品凭证
31.没收物品处理清单
32.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3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34.陈述申辩笔录
35.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
36.( )副页
37.( )物品清单
38.送达回执
39.( )审批表
40.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八:网购保健品,店家因销售有毒有害药品被抓。公安要求找购买者协助理调查,我的笔录会被计入个人档案么?
不会放在你的档案里。这个只是属于证人而已
九:接到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谈话通知书该怎么做
说清楚点吧,到底是什么文书?
行政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要做调查笔录的通知书
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照本规定。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六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第七条 县(区)、市(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处罚行为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或者区域设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第十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先行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第十一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第十二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请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部门。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