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级口语交际题

一:小学六年级口语交际题目

小丽的妈妈迷上了打麻将,简直就是废寝忘食,小丽决定好好劝劝妈妈。下面是母女俩的谈话,根据情境,把对话补充完整,语气要委婉,语言要得体。

小丽:妈妈,我肚子饿了,能给我煮些饭么?

妈妈:小丽,妈妈没空,自己去买外卖吧。

小丽:妈妈,4小时内为“健康麻雀”,4小时后就是“害人麻雀”了!

妈妈:小孩子,懂什么,别管大人的事。

小丽:妈妈你这样会影响我学习的。

妈妈:我做我的你做你的,怎么影响?

小丽:妈妈,你麻雀的噪音太大,弄的我无法专心做功课,何况我快考试了,您就为我想一想,少打一点吧!

妈妈:好了,妈妈听你的。 至于第一第二个,偶不是很会答,不好意思,我只能帮这么多了,望您考个好成绩!

二:六年级语文,口语交际题

我们不应该只学习书本上的知识,更多的知识是我们在实践中形成的。(答案不唯一)

三:语文六年级下册练习六的口语交际

a:你还记得小时候的事情吗?

b:当然,小时候我经常和爸爸妈妈到外面去玩呢!

a:恩,那你的童年一定很快乐哦,对吧!

b:恩。家里人都特别喜欢我、关心我、爱我。其实说起来,童年有快乐,也有烦恼。现在我们都在慢慢长大,要学习的知识越来越多。慢慢的,开始报补习班了,从一个,变成两个、三个。。。。。大人们都说孩子是最幸福的,可他们却不知道我们有多少烦恼啊。

a:是啊,孩子的压力越来越大了。

b:现在课外班一般都是在周末,占据了我们的休息时间,哎,真想回到小时候,不用上学,天天无忧无虑,多自在!

a:那当然,小时候多自在啊!

b:但是长大了我们又更加了解这个五彩缤纷的世界,又交到好多朋友,学到了许多知识,何乐而不为呢!

a:说的没错。

b:那你快乐么?

a:相比现在,我的童年是很快乐的。小时候渴望长大,现在大了,幻想能从童年重新过一回,这样就会珍惜许多应该珍惜的东西。

b:所以说,童年既快乐,有烦恼。

四:口语交际题(六年级)

1、骄兵必败啊,我不该轻敌的,期待下次的对决。

2、奶奶,我是小兰。奶奶,您看天气预报了没有?南京未来一星期内最高温度可要达到39度了!您要注意乘凉,可不要中暑了。有时间来我家玩,再见。

3、妈妈:妈妈,我是小明(画外音,别写在作业上:怎么都是小明。。。。)我有个同学文文生病了,要去中心医院,麻烦您为他禒病,谢谢。

文文爸爸:叔叔,您好,我是文文的同学小明。文文生病了,老师正在送她去医院。不过您别担心,是我妈妈就诊。再见叔叔,有时间要去看文文。

下次自己写啊,仅供参考,要是写的不好被老师骂莫怪我~~·

五:六年级口语交际题目

讽刺小明吧,觉得他没有天分学习吧,讽刺他,让他放弃

六:小学六年级语文上册练习3口语交际怎么写

中国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和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法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扶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位、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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