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需要哪些材料
(1)《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书》;
(2)《宅基地申请公示表》;
(3)户口簿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6)《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
(7)原宅基地平面图;
(8)拟建房屋用地平面图。
2、属于异地新建的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应报送:
除须提交前款资料外,尚应提交以下资料:
(1)拟建房屋用地位置示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复印件);
(2)占用农用地的,附耕地占用税税票;占用耕地的,附耕地补充协议书或完成耕地占补平衡证明材料。
(3)外地入迁户须提供原籍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多子女户,有子女到婚年龄,确需分居另行住房的,需提供双方签定的分户协议:集体拆迁的,须提供拆迁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
(4)其他相关资料。
二: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宅基地申请书范文
乡(镇) 村
申请人 性 别 出生年月 婚否
现 有 家 庭 人 口 情 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与申请人关系 婚否 是否农业 工作单位
现有住宅(处) 占地面积(平方米)
申 请
理 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间数 拟选地点
(村内外) 旧宅基地 新划
宅基地
申请面积
(平方米) 东西长 米 耕地 平方米
折合 平方米 其中:
南北宽 米 非耕地 平方米
四 至
签 字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平 面 图 比例尺:1:500 村 民 代 表 意 见 年 月 日
村 委 会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乡 镇 政 府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国 土 局 意 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局 长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主管局长: 年 月 日
县政府
批示 (盖章) 年 月 日
批准文号:沧政农宅字[200 ] 号
农 村 建 房 宅 基 地
申
请
书
沧县人民政府制
说 明
建房户先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服从规划,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要真实填写申请书,不得有隐瞒和虚假,否则取消建房资格。
申请书业经批准,持有县国土局颁发的“准建卡”方可建房。要严格按批准地点、用地限额进行建设,否则按有关政策处理。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申请书一式三份,县存一份其它二份直发乡(镇)政府。
申请书封面批准文号,由批准机关填写。
此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按期装订存档,妥善保存,不得遗失。
申 请
沧县国土局:
土地所:
我是 村村民 ,全家 口人,现有住房 处,因
需申请新宅基一处,东西长 米,南北长 米,面积 平方米,请予以批准。
附:现有宅基地情况一览表
内容
处数 持证人(现居住者) 审批文(证)号 面积(平方米)
第一处
第二处
村民委员会意见: 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村务公开证明
我村村民 全家 口人,现有住房 处,面积总计 平方米,现因
需申请新宅基一处,经 年 月 日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于 年 月 日在村务公开栏公开,已满15日,且本户宅基地所占地及四邻无争议,群众无异议。
特此证明
村委会盖章
村书记 (签字)
村主任 (签字)
年 月 日
监督小组长 (签章)
年 月 日...余下全文>>
四:如何申请宅基地?
您好,申请农村宅基地首先要看你是否符合条件,必须是欲申请村的村民,且在该村没有宅基地等。以下参考: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样,各省所制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和申请条件也不太一样,一般的规定是: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农村申请建房新宅基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书 尊敬的村委会: 我是本村---,----年结婚后一直住在父母家中,现已有子女 人,父母年纪已大,家中人口渐多,原有住房已经住不下。经父母同意,我们可以分户居住,可现在村里已没有住房。现向村两委会申请审批宅基第。鉴于我家祖辈都是本村人,现在又处于非常困难时期,希望村里能给予照顾,批准我的申请。 此致敬礼 申请人:### 20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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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农村村民宅基申请审批表怎么填写
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核表
填表说明
一、申请人姓名、乡(镇)、村、现住址、联系电话由申请人填写。其中,乡(镇)、村填写户口所在地。
二、申请用地理由由申请人填写后,签字并盖人名章,无人名章可按手印。
三、申请户基本情况由申请人按户口簿填写,并附具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四、现有住房情况中的位置栏填写到所在自然村的位子,如:XX镇XX村XX自然村村东
五、是否出卖过住房,如没有填“无”,如出卖过住房需填出卖住房时间及间数。
六、是否出租住房,如没有填“无”,如出租住房需填出租住房时间及间数。
七、村委会意见由村委会填写,并由村委会主任签字后,加盖村委会公章。必需包含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意见、张榜公布村民意见、村委会对申请人填报的上述情况的核实意见、是否同意申请宅基地。并附具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纪要、张榜公布证明材料。
六、拟批准占地情况由镇政府在实地勘核拟申报宅基地情况后填写。 如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七、乡(镇)政府意见需包括对申请人、村委会填报内容及材料的核实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是否由规划部门出具意见,并附具规划意见和有关图件。 八、规划意见栏,如果本区县均没有对农村村民宅基地出具规划意见的可不填。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表
填表说明
区(县)国土分局意见中主管科室经办人、主管科室负责人意见栏由主办科室人员填写。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提交材料齐备、合法、有效性,用地预审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划,现场踏查核实地类、权属情况等。并附具相关科室的审核意见。
七:怎么样写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农村宅基地,因其农户多,居住分散面广量大,且自然条件、经济水平千差万别,村村之间、户户之间农户居住状况复杂。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改善提高,农村居民点建设龚然是我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一项重要因素,是造成耕地减少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一直是我国土地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这项用地普遍存在粗放利用现象,不是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废弃地,而是盲目向村外扩张,村内空闲房普遍存在,农户建新房不拆旧房,离开农村而进城居住的干部、职工、军人等,原有的房屋土地大量闲置存在。在新《土地管理法》贯彻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有的对“新法”理解不一,一些地方就发生了违法批地现象;有的规划工作跟不上或引导不及时,违法占地建房还未能遏制住;有的实际困难户建房问题又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影响了农户生产和生活,甚至社会稳定。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宅基地管理问题更为突出,有的“一户多宅”农户,专靠出租或转让住宅“致富”,成了暴发户,对耕地保护十分不利。同时,土地管理部门在农村宅基地审批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审批内容不突出,审批条件不完善,审批程序不明确,审批制度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国家耕地保护政策法规在广大农村的真正落实
八:农村宅基地申请一直不给审批
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集体给本村村民(农业户口或村集体社员)的一种福利,在我们国家,农村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相当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性质分为出让和划拨等,出让土地一般由房开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划拨土地一般用于基建公有住房或公益事业类用地),农民建住房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是无偿的。
农村宅基地的基本释义和申请条件:
1、基本释义: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2、申请条件:(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农村宅基地一般以户为单位申请,《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即“一户一宅”。各地都有相关的宅基地批准和管理文件,内容大体相同,申请批准的面积当然有标准。比如我这边规定:6人以上为大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60平方米。4至5人为中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
在以上内容的同时,我还是其他方面给你说几点。
1、首先农村村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的集体所有土地。这里提到的“批准”,是指经土地管理部门(及规划部门)批准,而不是你所的村里,如果只经村里批准,那就是违法违规,越权审批。
2、《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宅基地审批绝不是某一级组织机构说了算,它是经层层级级审批的,而且要符合规划和规定。上述提及的县级人民政府,在现实中,它的权利已全权授托给土地管理部门。
3、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现状,不是很乐观,确实有很多地方,比较混乱。有些地方有你说的这种现象(村里越权审批、中饱私囊或是乱收费和乱摊派);有些地方的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缺位,基层管理部门(土地所、规划所)行政不作为,不制止未批先建的行为;有些地方法律意识淡薄,审批不到位,农用地未经转为建设用地,就给批准批准建房手续……
你镇北村的情况,如果真如你所说,真是很严重。正常来讲,这种情况,大家的选择是要向当地纪委或上级管理部门检举了,严肃查处这种行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八十......余下全文>>
九:怎么申请宅基地? 10分
第二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 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 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二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 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 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 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 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 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 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十:我想申请宅基地用于建房,请问宅基地怎样审批?
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标准的,不得再申请使用宅基地,也不得在农村购买住宅。但由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 包括宅基地 ,原则上不作处理,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农用地转用手续。农村村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通知申请用地者,并组织监督实施。住宅建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