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个人起征点

一: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

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即: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1】第0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的文件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现在很多省都已经发文,将起征点调整到了20000元的最高金额,具体可以询问本地税务局。营改增的: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 5000-20000 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 元(含本数)。

二:增值税的起征点分别为销售额的多少

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

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即: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

二、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增值税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征税规定

纳税人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应仅就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部分计算缴纳增值税2016增值税起征点。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增值税起征点提到到5000-20000是什么意思?

增值税起征调至5000-20000,意思是您的月销售额未达500胆-20000的金额,可免缴增值税。

四:增值税起征点规定适用于哪些纳税人

一、适用范围

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即: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销售额的确定

增值税起征点所称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售额(不包括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征税规定

纳税人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应仅就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部分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20000 元,某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取得交通运输服务收入20000元(含税),该个体工商户本月应缴纳多少增值税?

分析:因为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20000 元,该个体工商户本月交通运输服务不含税收入为20000÷(1+3%)=19417.48 元。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未达到起征点,因此对该部分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摘自国税网)

五:增值税的起征点的适用限于个人是什么意思?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吗?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今天就纳税人关心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明确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体户和其他个人。因此,月销售额未达到5000元的企业也应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按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但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所以,对于除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以外的企业是不适用起征点有关规定的。

所以不包括小规模纳税人。

六: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我想问的是给个范围是什么意思?

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这是国家税务总局给出的指导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范围内自主确定本地的适用金额

七:个人劳务报酬低于增值税起征点需要去代开发票吗

需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与纳税人无劳动关系的个人领取劳务报酬,的确需要凭增值税发票,由于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所以需要到国税大厅申请代 开,如果低于增值税起征点,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八:个人代开增值税按次征收减免起征点是多少

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未达起征点、小微企业增值税纳税人免税优惠政策,与广大纳税人生产经营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为帮助更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依法享受相关优惠待遇,用好用足扶持政策,同时不影响生产经营,并避免税收违法风险,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负责人近日就现行未达起征点及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和面向可能适用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群体等方面作解读。

未达起征点及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惠及千家万户未达起征点个人小规模纳税人、部分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惠及大量经营规模较小的纳税人,对个体户、小本经营、创业初期纳税人起到较大的扶持作用,促进了市场补充、增加就业和社会稳定。

据税收征管数据,我市2013年至2014年上半年期间共有37945户增值税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占全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户数比例达81%,其中个人纳税人31839户,单位纳税人6106户,查账征收户18832户,定期定额户19113户。免征增值税销售额29.84亿元,免征增值税额8953万元,测算占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收总额比例达25%.可见实际免税户数比例很高,免税效果是非常显著的,优惠政策鼓励了更多劳动力投入到自主创业大军中来。

九: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只适用于什么

1.增值税起征点只限于个人:这句话是指这个增值税起征点的范围不含企业,只针对个人而设定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注:根据该细则第九条的有关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3.起税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仅限于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这是立法的意图,企业还有别的税收优惠。

十:企业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根据2014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新文件执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其中2-3万元免税政策执行期限到2015年12月31日。

按次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仍然适用起征点免税政策。

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按次征收户)均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

一、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

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的依据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该通知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优惠政策

1、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优惠政策:

(1)生产销售货物和劳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七条

(2)提供应税服务: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2、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

(1)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三款

(2)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3、起征点的规定

(1)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3)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自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提供应税服务的自2012年12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没有执行期限的限制。

【政策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浙国税发〔2011〕17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浙国税发〔2012〕132号)

三、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1、适用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2、征免政策: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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