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定的含义和特征

一:法律制定的含义和特征,什么是立法体制

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法律制定有如下特征;

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福专有活动。只能由有权制定法律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来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这项职权。

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但授权立法要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和充足的授权理由。

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的活动。

4、法律的制定是一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为使民意能够正常地表达,多数国家都为立法活动设计了职权范围和程序。

立法体制,它既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机关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也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制制定权限划分的制度。

二:如何理解法律的含义和特征

多看几遍就理解了法有五大特征:①法是社会规范的一种;②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③法是具有普遍性的规范;④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⑤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社会规范。(应该着重掌握每一个特征背后的深层含义)法是一种社会规范。①所谓规范是指对普遍的人、普遍的事情有约束力的规则,不同于“对每一件事情对每一个人均有约束力”的说法,掌握此点,即可以将法与具体的某个决定、某个判决书等区别开。②法不仅是一种规范,还是一种社会规范。需要将社会规范与技术规范区别开,技术规范调整人和自然、人和工具之间的关系,而社会规范是调整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之间是可以转化的,技术法律规范是技术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的一种表现。法是由国家的公共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其他的规范如道德、习惯等,均是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地形成的,还有如现代社会出现的道德规范、纪律规范等。(党章也是一种纪律规范)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近几年的教材对于法的普遍性的认识的阐述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有了更多的提法。以往的观点对“法的普遍性”的理解是指法对一些普遍的人和普遍的事具有约束力。而现代关于“法的普遍性”的理解包含了三层含义:首先,法在其效力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能够约束广泛的人和广泛的事情;其次,现代的法律规范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之上形成的;最后,近代以来的法律,虽然还不能完全地反映全体社会成员的要求,但是越来越能够反映出广泛的人民的意见和要求。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权利和义务在其他的社会规范中也有规定,但是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与其他的社会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有一定的区别,如在道德规范中,其所体现的往往是人民对义务的要求,而法律不仅规定公民的义务,还要规定公民的权利。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法越来越要求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其施行的。这是一种程序保障,而其他的社会规范不能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后盾。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暴力机器为后盾的强制,是所有的强制中最具强制力的强制。社会越发展,法律程序性的规范越多,即越来越重视程序法律规范。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法律对程序性的要求也是最明显的。

三:23、法律的本质、特征及其含义是怎样的?

1、法律的本质: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系统。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系统。

2、法律基本特征:

第一,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事或具体人,而是为人们规定一种行为模式或行为方案,在相同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社会全体成员有效,人人必须遵守。

第二,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法律每个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都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组成;不同规范之间有紧密的联系,不同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构成紧密联系的整体。法律有法定的创制方法和表现形式,不同等级的规范文件之间有严格的效力从属关系。

四:法的制定的概念及特征

广义的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仅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此处所讲立法一般指广义的立法。2、立法活动具有如下特征:首先,它是一项国家机关的活动,是同国家权力紧密相连的活动。其次,它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活动,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专门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第三,是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第四,它是一项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活动。第五,立法是产生或者变更法的活动,这是立法的内容和要达到的结果。就是说,立法是导致国家意志的形成或者变更的结果的活动,这是立法的直接目的和要求。不产生国家意志或者不改变法的内容,就不能称之为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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