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连带责任

一:挂靠和被挂靠人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何种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是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规定。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对违法分包人应承担什么责任未进行明确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以上两个文件,造成在审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适用法律的混乱。

如河南义马法院审理的45位农民工起诉包工头(无用工资格)、承包商讨要工资案,包工头承认拖欠工资的事实和承包商未拖欠其工程款的事实,在审理过程中承包商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根据《解释》承包商未欠包工头工程款,对拖欠工资不承担责任;另一种根据《暂行办法》承包商将工程违反规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为了避免适用法律混乱,建议修改《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违法分包人将工程违反规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理由如下:

(一)农民工相对承包商和包工头是弱势群体,承包商和包工头均是农民工付出劳动的受益者,因此均应承担相应义务。

(二)承包商有过错。承包商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违反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九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和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三)承包商是受益方。承包商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是为了减少成本,增加收益,因此承包商对拖欠工资负连带责任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

(四)承包商对拖欠工资负连带责任,并不是直接责任,只是先行向农民工垫付,之后还可向包工头追偿,是否能得到追偿是承包商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包工头的行为的后果,理应有开发商自己承担。

(五)判决承包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能出现包工头和农民工串通,出具虚假证据虚构民工工资,坑害承包商的现象,但最终债务的承担者还是包工头,承包商只是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垫付责任和无法得到追偿的风险。

(六)信访稳定。如果只考虑合同的相对性,由包工头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商不承担连带责任,会出现包工头没能力或逃避执行,农民工利益得不到保护,农民工又有《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依据,到处上访,并且是群体性上访,作为法院将非常被动,同时造成法院执行困难。

二:建筑业中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问题

A单位负连带责任。

根据建筑法以及建筑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将建筑工程交由无建筑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包。A单位实际上已经违法。

因为A单位违法造成的欠款纠纷,A单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请问关于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连带责任

《关于企业经营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后逃匿的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人民政府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企业经营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后逃匿的,劳动行政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由当地政府责成企业主管部门或出租厂房、设备、场地的单位负责处理,先于支付所欠的职工工资,后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四:建设工程纠纷中了承包人应否对分包人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可以向分包人主张权利。

五:农民工资老板死了可以向连带责任人要吗

一般工程大的都买了保险··可以通过法律程序·· ·

六:农民工真的能直接起诉发包人讨要工资吗

一、此种说法属对解释理解错误持有此种观点者的根据是该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认为农民工属实际从事建筑工作的人,因此其属解释所称的实际施工人,当然适用该条。但笔者认为,这是对该条的理解错误。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的本意是要保护农民工的利益,但这种保护只是一种间接的保护,它的主旨是通过对实际施工人的保护来间接达到保护农民工的目的,而并非直接授予农民工以诉权。其次,这里所讲的“实际施工人”并非指直接从事劳务的农民工或其他建筑工人。也不是广义上理解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施工主体,如总承包人、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作业的分包人。而是一个有特定含义的概念,它专指的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施工企业名义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也就是说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从事了施工的承包人才属于实际施工人,才能依据本条规定起诉发包人。此种规定,从法理上讲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种价值取向,但适用时一定要注意避免扩大化。三、合法的施工合同的施工人不能以此为根据起诉与自己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此种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合同的相对方主张权利。四、基于上面的分析,农民工的工资存在两种情况:(一)合法的施工合同履行中所欠的工资;(二)无效的施工合同履行中所欠的工资。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对农民工或其他工人而言只能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向合同的相对方主张权利。只不过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了权利,农民工的利益相对第一种情况更有保障而已。因此基于该司法解释农民工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二、农民工能不能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直接向法院起诉发包人呢?该解释有如此规定: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

七:拖欠农民工工资应该走哪些法律程序

、注意保留、收集证据   首先要证明自工干干几拖欠工资少我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规则劳者向发包主张工资必须证明自劳者身份考勤卡、工资单等提供工作证、标施工单位名字工作服或安全帽用证明自该工干事实   总言农民工要做注意保留、收集相应证据防仲裁或诉讼证据足律支持   二、向建筑施工企业主张工资   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组织并且建筑施工企业应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严禁发放给包工或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组织倘若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前述规定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包工携款逃跑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农民工首先要做建设部门解建筑施工企业找建筑施工企业主张工资即便包工挂靠施工应挂靠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三、找业主即发包主张权利   现实建筑施工承包形形色色虽部都由建筑施工企业承包部由承包旦即包工某些事项结束工程干农民工能拿工资找业主即发包根据律规定业主应先行垫付农民工拖欠工资必须注意先行垫付工资数额未结清工程款限农民工必须握机   四、寻求相关政府部门帮助   律赋予力资源社保障行政部门依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并权违行作处理农民工遇包工拖欠工资寻求力资源社保障部门帮助由力资源社保障部门督促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 希望解决您问题谢谢

八:农民工工资拖欠建设方负什么责任

一般负主要责任,久拖不给则可以起诉或仲裁。根据新的劳动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包工头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超过1个月,如果用人单位还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已经违法。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单位从2008年1月1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九:承包方不支付工资,发包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10分

1、建筑业企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2、建筑业企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3、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4、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5、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依法发包、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则不用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6、法律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

十:拖欠农民工工资会触犯到哪些法律会不会判刑

厂、不会,因为个人不是用工单位,不具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体

2、因为公司违法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即你个人,所以公司应对你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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