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招投标管理办法

一: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介绍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一般规定、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法律责任、附则7章62条,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是否有效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继续有效。

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是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发布的部门规章,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令658号公布的,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紧随条例颁布之后的2015年2月2日财政部令第77号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决定废止了2个规章(财政部令第61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和5个规范性文件,其中未提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什么方式

主要指的是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三种形式。

我国政府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四: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

五:招投标法实施办法:在什么情况下建筑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

拟定一个框架,然后把大概的内容填充,标准格式网上搜下,参考下资料

六:非公开招标采购是什么意思

字面理解就是不对外公开的信息,比如国家敏感项目、涉外项目等等,但除了特殊情况项目,其他都要按要求公开招标。为了公平、公正、公开。

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三十四条 2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1个投标联合体,以1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六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八:什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投标由什么部门批准?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公布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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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建立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特许经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

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三)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采购和使用国有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货物采购项目。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

(七)国家垄断或者控制产品的经营权出让项目。

(八)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九)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

(一)工程建设: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一百万......余下全文>>

九:如何应对招投标中的潜规则

中国电力招标网

一) 围标、串标行为的表现形式

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相互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人利益,从中谋取中标的行为。

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类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

如一些招标人设法将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由内定的中标人,找几家投标人“陪标”,完成招标程序以套取中标;又如一些招标人在公开招标情况下,为使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设置有利于内定中标人的资格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再如一些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或共同商定标底,唆使投标人约定压低投标报价,中标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再给投标人额外补偿,为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留有空间。

二类是投标人相互串通。

部分投标单位形成联盟,采取轮流坐庄、多家陪标的方式串通投标;有的结成利益共同体,达成利益分配协议,约定由中标人给付陪标人一定比例的报酬;有的低价中标后,故意放弃,然后和递补的第二名分享标价差;有的采取法人代表未签字,或投标文件份数不符,或报价漏项、重复计价等办法,故意制造无效投标;部分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采取约定集中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以控制评标均价,获取高分。

三类是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

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授意,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协助招标人串通投标人投标;一些不法招标代理机构为了非法经济利益,与投标人勾结,相互串通,出卖业主利益,从中谋取中标。

(二) 挂靠、转包行为的表现形式

挂靠

是指一些低资质、无资质的单位、甚至个人通过借用、挂靠高资质的单位获取投标资质参与投标。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一个投标人挂靠、租借多个企业资质集中参加一个标段的投标;有的投标人将通过资格预审的所有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权买断后获取中标;有的投标人租借多个企业资质集中参加一个标段的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后将投标权利卖出;一些高资质的单位因标段太小,本身无兴趣参与投标,而将资质借与他人投标,从中收取管理费用。

非法转包

是指建筑商(总包人或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或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行为。其主要表现有:一是承包单位中标后,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或虽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但不符合投标文件的承诺;二是承包单位只收取管理费用,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核算等不进行管理的;三是承包单位将承接的业务全部转给他人,或未按规定经建设单位同意,将承接的业务部分转给他人。

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存在的原因分析

当前,在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挂靠、转包等现象比较突出,不仅造成国家建设资金的大量流失,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而且往往涉及商业贿赂,助长腐败现象的蔓延,危害性很大。尽管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具体分析其存在的原因,不外乎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完善

从现行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来看,存在“三多三少”问题。即: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禁止规定多、配套罚则少;部门规定多、适用规范少。特别是随着近年来招投标业的蓬勃发展和新情况的不断涌现,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问题更加突出。之外,企业资质管理、企业信用管理、承包合同管理、标后监督管理、工程担保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导致各方主体在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行为极不规范。如限定投标家数,......余下全文>>

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废止了吗

目前还没有正式的行文说是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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