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处罚

一: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即处分;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之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不是对该财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而仅是在短期内对该财物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限制。

二、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它可以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可针对相对人的合法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它是为保证尔后行政处理决定的最终作出和执行所采取的临时措施。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它的作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完毕。如没收财物,它表达了行政主体对该财物的最终处理。

二: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执行是一个概念吗?

1、不是。

2、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是对行政处罚的一种强制保障手段。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自己或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方式,以迫使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的行为或制度。

3、行政强制执行:属于行政强制的范畴,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或在紧急、危险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恭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如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三: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吗?

包括,但是除了以上四个还包括: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

1、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处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主要包括:对顶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对财物的扣押;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强行进入住宅;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包括: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划拨存款、汇款,兑现有价证券;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4、行政征收:指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主要包括税收征收、建设资金费的征收、资源使用费的征收、管理费的征收等。

5、行政给付: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主要有:安置、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最低生活保障费;自然灾害、扶贫等社会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6、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应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可、证明、登记、鉴证,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主要有(1)确定。如颁发房屋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专利证、商标专用证等;(2)认可。如对产品质量的人证等。(3)证明。如学历、学位证明、居民身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货物原产地证明等;(4)登记。如产权登记、户籍登记、婚姻登记等;(5)鉴证。如行政鉴定等。

7、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对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平等主体间的特定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有:(1)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赔偿所引起的纠纷(如《水污染防治法》55条规定在水污染危害中受到的损失赔偿,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根据当事人请求,由环保部门处理)。(2)权属纠纷裁决。指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权属纠纷的裁决。(3)补偿性纠纷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4条规定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等可以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4)其他侵权纠纷裁决。

8、行政补偿:指行政机关因实施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的权益损失,或是因相对人的社会利益而受到损失时,行政机关依法弥补相对人损失的一种行政救济行为。其种类主要包括:土地征用补偿费、紧急行政行为补偿费等。

9、行政奖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单位、组织,或者法律、法规授予奖励权的组织、单位,为......余下全文>>

四: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成为行政强制的内容正确否

你好!

这句话不对。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强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就是说,行政强制,是预防性的,事前的。它的作出可以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所以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成为行政强制的内容是错误的。

五: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第一,条件不同,行政处罚针对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中不一定有违法行为

第二,贰体不同,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即可以是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人民法院

第三,目的不同,行政处罚是为了对违法行为作出制裁,行政强制执行是为了确保义务得到履行

第四,对象不同,行政处罚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而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就相对宽泛

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设定上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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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不同点是什么?

(1)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不是最终的处理行为。行政处罚则是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人的最终处理结果,具有制裁性。

(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继续,或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成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对相对方实施一定的惩戒,使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教育其遵守法律。

(3)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强制的适用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目的得以实现,其本身不给相对方课以或增加义务。行政处罚是为了最终制裁相对方的行政违法行为,因而在处罚内容上主要表现为课以或增加相对方的义务。

(4)适用的频率不同。行政强制可以适用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同一相对方持续适用。行政处罚则应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5)诉讼结果不完全相同。行政强制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诉讼中对违法或适用不当的,人民法院只能判决撤销或确认为违法,而不能作出变更判决。部分行政处罚行为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或具有自由裁量的因素,对其中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八:试述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区别?

第一,条件不同,行政处罚针对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中不一定有违法行为

第二,主体不同,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即可以是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人民法院

第三,目的不同,行政处罚是为了对违法行为作出制裁,行政强制执行是为了确保义务得到履行

第四,对象不同,行政处罚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而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就相对宽泛

九:行政法问题。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区别

你这个问题我看上面回答的人好像不在点儿上,我来试着给你解答一下吧!

我认为你之所以无法区分这些细则,是因为你对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所针对的对象不太清晰。

1、行政处罚:代表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长期性,已经施行完毕或已经没有危害,不具备停止能力了,其目的是惩罚和制裁;

2、行政强制:说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或其危害结果具有长期性,行为或危害结果还在继续,依然具备停止能力,行政机关部门以暂时性措施逼迫其履行,目的是停止侵害而不是惩罚和制裁;

基于上述前提,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最根本的区别不是其采用什么样的措施,而是它们所针对的行政违法人有非常明显的区别。

限制人身自由(盘问、隔离、戒毒、教养)和行政拘留都是限制了人身自由,但它们最根本的区别是违法人的类型不一样;

责令停止违法和责令停产停业,自然你也就懂了,停止违法是因为违法行为还在继续,是长期性的,目的是停止侵害,而停产停业是因为违法行为已经结束,目的是惩罚。

希望能帮到你。

十:行政处罚法与行政强制法的关系?

《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二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 议,引发人们对一些热点问题的争议。

实际上就是国家强制 权利与公民私有权利的保护冲突。

严格意义上讲,《行政强 制法》仅仅是一部行政行为程序法,之所以专门的立法明确 它的操作程序,是为了避免行政机关滥用权利侵犯公民合法 权益。这里有一点必须明确,行政强制法是以合法有效的法 律文书为前提,这个前提必须以公民或法人单位的不作为、 或者行政违法行为为背景,而行政强制法不过是为了实现对 违法行政行为的处罚而创设的法律程序。 也就是说不管 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都必须围绕着公 民和法人行政违法行为开展,是行政处罚程序的一部分。

正 如刑事诉讼法的事实离不开公安、检察、法院的分工负责, 而各个阶段都有不断的法律程序。

同时为了实现对违法犯罪 分子的审判,还必须实施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

《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是 指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有:

(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 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强行进入住宅;

(六)法 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

(一)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

(二)加处罚款或者滞 纳金的执行罚;

(三)划拨存款、汇款;

(四)拍卖或者依法处理 查封、扣押的财物;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 仅仅是一种行政程序法,依附于行政处罚的程序法,不能随 意的进行。

否则,行政强制法和行政处罚法就产生实体意义 上的冲突。简单的规定行政强制的种类,使人们容易认为行 政机关都有权利行使行政强制权利,甚至是直接的先行进行 行政强制行为。

我们知道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行为往往 只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的治安处罚行为,其它行政机关都 没有这种权利;冻结账户存款、汇款措施也只有公安机关、 税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等执法机关有这样的权利; 强行进入住宅也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税务机关等的 依法行为。

由此看来行政强制措施多是在相对人不作为 、在行政执法或者行政处罚过程中部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行为。

尤其是涉及人身自由和财产安全等行为时,能够有权 行使行政强制措施的机关就更少了。

国家行政机关那么多, 工作人员法律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如果不严格的限制行政强 制权的行使机关和范围,就会出现滥用行政权侵犯公民和法 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所以,仅仅的列举行政强制的种类是不 够的,还必须做出法律定义,明确行政强制是为了依法行政 ,科学的实施行政处罚,规范社会管理秩序,规范国家行政 强制行为的实施而确立的行为准则。

有人认为,基于物 权的绝对性,应绝对排斥强制进入住宅的行政强制行为。这 种观点实际上混淆了几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物权是民事法律 规范。而行政强制法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强制法不是实体 法,它不具体的审查和判断某一行政行为的根源是否完全符 合实体法的要求,它仅仅是为了实现依法行政,或者进行行 政处罚而采取的配合行政措施。 换句话说,假如没有依 法的行政决定、处罚和行政调查行为,而当事人又不及积极 地配合这种行功处罚和行政调查,也就用不上行政强制行为 。还有假如一个正被追击的杀人犯逃入了民宅,歹徒威胁住 户生命安全,这个时候住户又不敢开门让公安民警或者其它 救助人员进入,这个时候难道没有权利人允许就放任歹徒逍 遥法外,甚至伤害无辜人员的生命健康吗?机械的夸大物权 绝对性,而排斥所有的权利进入,实际上对物权所有人是......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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