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的原则

一:简述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是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其设定和实施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二是适当性原则。在行政强制领域中也称为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这样做才是适当和合理的。

第三是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法律是让人们遵守而不是让人们违反的,因此,惩罚不是目的,教育和引导公民守法才是最终目的。行政强制是一类负担性行政行为,实施结果是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限制和剥夺,因此不仅不能滥用,还应当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强调少用、善用和慎用,绝不能形成无强制不行政、无强制不管理的思维定式。

第四是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私利原则。

第五是权利救济原则。

二:行政强制的原则有哪些

1.实体依据合法

2.执行程序合法

三:行政强制及其程序应遵循哪些原则

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比例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四:比例原则是行政强制的基本法律原则?

行政强制基本原则共有六项:平衡原则、比例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救济原则。因此,比例原则是行政强制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

五:行政强制及其程序应遵循哪些原则

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比例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六:行政强制具有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一)依法强制执行的原则

(二)依法即时强制的原则

(三)依法进行行政调查的原则

二、行政强制公开、公正原则

三、行政强制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四、行政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行政强制比例原则和适当原则

六、行政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七、行政强制效率原则

八、行政强制协助执行原则

七: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救济原则有哪些?

推荐行政强制执行是最具有强制性和暴力性的行政行为,尽管这种行为并不以惩戒为目的,它只是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但是稍有不慎,就会影响和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果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追究行政责任的同时,应给予行政相对人充分的法律救济:

第一,执行前的救济。行政强制执行前应该依法履行告诫与听证等程序,当事人可以申请中止执行。如有异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执行中的救济。这是指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执行有停止执行的可能。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时,当事人如有异议可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意见。如果对行政机关自力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有异议,可适用前述执行前的救济规定。如果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有异议,当事人可以提出要求,对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审查。如果要求合理,法院可以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第三,执行后的救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国家赔偿或国家补偿。

八:行政强制法8条包含了行政法的什么原则

该条不是行政法原则的规定,是关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规定。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九:《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行政强制法 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本法主要确立了三大基本原则,

第一是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其设定和实施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二是适当性原则。在行政强制领域中也称为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这样做才是适当和合理的。

第三是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法律是让人们遵守而不是让人们违反激,因此,惩罚不是目的,教育和引导公民守法才是最终目的。行政强制是一类负担性行政行为,实施结果是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限制和剥夺,因此不仅不能滥用,还应当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强调少用、善用和慎用,绝不能形成无强制不行政、无强制不管理的思维定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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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体现行政法什么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适当原则是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在《行政强制法》中的运用,不仅适用于行政强制的设定,还适用于行政强制的实施。适当原则强调行政强制应当作为行政执法的最后手段,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换言之,只有在采取其他任何手段都无法达到目的时,才可以采取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都必须满足“最后手段”的标准,任何有权机关在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时均应受到适当原则的约束。

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如果能通过指导、鼓励、协商等手段实现管理目标,就不应采用强制手段。这与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的要求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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