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的依据有哪些

1,劳动法。2,劳动仲裁争议办案条例。3,劳动法实施细则。4劳动合同法。5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二:如何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质量

建立仲裁员考核制度。凡劳动仲裁裁决结果被法院改判的,要追究原劳动仲裁员的责任。

三:简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案原则。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书; (2)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废止了吗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于2008年12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9年1月1日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该《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未作规定的人事争议仲裁涉及事项,依照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8日原劳动部颁布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1999年9月6日原人事部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同时废止。

至此,尚无法律、法规等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废止,其现行有效。

五:劳动仲裁和人事仲裁的各自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 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人事争议 范围】《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发(2007)109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职责是不是人社局委托的?

下设单位!

七: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是否有办案津贴

政府不给办案津贴,仲裁员吃啥?不过,各地说法不一,名目有别

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附 则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人事争议仲裁涉及事项,依照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规定的 "三日"、 "五日",指工作日。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8日原劳动部颁布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1999年9月6日原人事部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同时废止。

九:怎么样查询劳动仲裁案子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现在没有实行上网查询

只能问仲裁庭

十:关于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的司法解释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拿着不予受理通知,可以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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