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收购

一:股权收购或者公司收购怎么进行?

首先聘请财务、技术、法律等专业顾问进行收购前的尽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收购,针对存在的风险做好应对措施;

其次是双方商谈收购事宜,确定细节,签署相应的协议;

第三是办理工商等部门的变更手续;

第四是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实际进驻公司。

二:兼并收购和股权转让根本区别是什么啊??

区别在与控股权。兼并收购被兼并公司要被收购方控股,而股权转让则不一定被控股。

三:股权收购都有哪些涉税环节?

对于股权收购方而言,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其中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非股权支付相当于收购企业先向被收购企业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再用转让取得的经济利益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因此,股权收购中如果收购企业的非股权支付涉及存货和固定资产等内容,收购企业应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收购方还需就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对股权转让方来说,转让股权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上应确认转让所得,但若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对交易中的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发生股权投资损失的,在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后可税前扣除。可参考文章《重大涉税事项操作之三—股权收购(一)!》里面有表格列明都交什么税

四:企业收购股权怎么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收购股权所得税处理方法:

财税[2009]59号规定,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也就是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中的控股合并。

股权收购是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即收购被投资单位股权形成对子公司投资;如果收购股权形成对合营企业投资、联营企业投资则不属于股权收购。

一、股权收购一般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股权收购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其实就被收购方将一项资产出售,出售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收购方就是按购入一项资产,资产按购入价(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长期股权投资是股东间的交易,和被收购企业无关,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自然是没有变化的。股权收购一般税务处理很简单,和其它的资产出售没有什么不同。

二、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

1.特殊重组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财税[2009]59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那么股权支付的情况有两种:

(一)、以本企业股权支付,就是定向增发。

(二)、以其控股企业的股权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

(一)《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即对子公司的股权进行置换,而不是用母公司的股权。

(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通知》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2.特殊重组所得税处理

股权收购交易各方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4.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五:公司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有什么区别

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是并购的两种不同方式。股权并购是指投资人通过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目标公司的增资,从而获得目标公司股权的并购行为。资产并购是指投资人通过购买目标公司有价值的资产(如不动产、无形资产、机器设备等)并运营该资产,从而获得目标公司的利润创造能力,实现与股权并购类似的效果。

股权并购只涉及所得税和印花税,而资产并购除这两种税外,往往还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多项其他税费,许多人因此认为股权并购税负较小。但是,这种通过比较税种的个数就简单地得出股权并购的税负小于资产并购的结论是很不科学的,实际情况要比这复杂很多。尽管很多时候股权并购的税负的确要小于资产并购,但也不尽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尤其是在房地产领域,股权并购的税负很多时候要高于资产并购。更多咨询辉衡网,详细可随时咨询我,回答者即联系方式,我们是注册代理公司,可提供注册资金及地址

六:请问,公司收购股权和收购资产有什么区别?

资产收购就是收购资产,股权收购就是收购股权。

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无绝对优劣。

首先看买卖双方的需求。

如果买方需要的就是卖方的资产一般就是资产收购,如果买方需要的卖方的人才或者业务一般就是股权收购(如互联网公司的收购一般都是股权收购,因为资产在公司里往往不是最重要的部分)。

其次看实现过程中的法律障碍,有些资产在转让上可能存在法律障碍,如某些地区的采矿权、土地使用权。如果直接转让需要种种复杂的审批,那么如果把这些资产放在一个空壳公司里通过转让股权的形式就能一定程度上避免审批实现间接转让。(比如北京限制外地人买房,但是没有限制外地人买受让公司股权,如果一个非北京人购买一家只有一间房的公司就相当于实现了外地人买房)。另外通常来讲收购资产法律关系简单,收购股权可能还涉及隐瞒负债、诉讼等潜在问题。

同样的,有些公司的股权转让可能存在法律障碍(如某些国有股或外资股),如果想转让部分业务,通过转让经营性资产的方式可能更容易实现一些。

再次就是税收考虑,如果通过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能够达到的实质意义相同并且在法律上都可行,就可以看看用哪种方式能够少交税。通常来讲通过股权转让避税会更容易一些。

七:什么叫“并购”?;为什么要并购?;并购的股权是怎么分的?

并购是指两家企业合并后,组成一家新的企业,在股权等分配上应合理分配;而收购是指一家企业收购另一家企业,收购企业仍然存在,而被收购企业没有了。

并购:A+B=C

收购:A+B=A (A为收购企业,B为被收购企业)

什么原因促成并购?我们一般理解,只有当企业碰到了一些困难,比如资金周转、人才等方面问题的时候,才会考虑通过出让股份这种形式谋求生存。从近年国内啤酒行业的并购事件上看,也确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出于上述原因走上并购之路。

企业并购作为企业资本增长和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方式,具有使企业资本快速增长、降低进入和退出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优势。创造性地使用并购(M&A)行为,可增进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调整成一个最优化的结构;使优势企业获得迅速膨胀,实现企业的经营者与所有者的最佳结合。中国企业通过并购活动,可以形成与欧美大企业抗衡的大集团,更好地吸引外国投资,与外国大企业达成更大的协议,合作更大的项目;通过国企之间的相互兼并,可以有效地保护国有资产,避免国资被贱卖、流失。同时可以形成一个更开放、更公平的市场。

八: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税务上的区别

资产收购与直接股权收购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交易活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通知》)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企业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精神,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实施控制的交易(由于股权收购包括直接面对账面的收购和通过第三方股权投资者间接收购两部分,为与资产收购的对象范围相同,便于对资产收购与直接股权投资的政策理解,本文对股权收购部分只指直接面对账面的收购部分,故称之为直接股权收购,但为便于叙述以下亦将其称之为资产收购),根据财税[2009]59号《通知》和《企业重组管理办法》规定,资产收购与直接股权收购两者的交易对象、交易方式相同,但税务处理有所不同,笔者结合实际归纳如下,供参考:

一、相同点

1、支付对价的方式相同。不论是资产收购还是直接股权收购,收购企业支付对价都采取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者两者相结合三种方式。

2、交易中对资产、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原则相同。不论是资产收购还是股权收购,财税[2009]59号《通知》和《企业重组管理办法》都给出了一般和特殊两种处理方法:在适用于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企业收购资产、股权相关交易均要求按以下原则进行:

(1)被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资产或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在适用于特殊性处理的情况下,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部分均可以按照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但如果选择按公允价值确定或者全部或部分选择除股权以外的其他非货币资产支付则必须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其中: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例】A企业用500万元的资产购买B企业的全部资产500万元(均为公允价值、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中:在A企业支付的对价资产中用股权支付450万元,初始计税价格420万元,占全部交易支付额的90%,用自己生产的产品支付50万元,销售成本价30万元。在购买的B企业资产中固定资产200万元,折余价值150万元;股权投资30万元,账面价值26万元;原材料170万元,账面价值140万元;库存产成品100万元,成本价70万元。则:

A企业用产品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500-450)×(50÷500)=5万元

B企业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500-386)×(50÷500)=11.4万元

3、适用特殊性处理要求的条件相同。企业收购资产、股权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对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均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收购资产或股权的比例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资产或股权的75%。

(3)自资产或股权收购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收购资产或股权交易对价中发生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在资产或股权收购过程中取得股权支付的被收购企业原持有20%以上股权的股东自收购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余下全文>>

九:公司收购的前期准备

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收购方为了保证并购交易安全,一般会委托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事组成项目小组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而目标公司为了促成并购项目成功,一般需向并购方提供必要的资料,披露公司的资产、经营、财务、债权债务、组织机构以及劳动人事等信息,如果遇到恶意并购或者目标公司披露信息不真实就会对另一方造成较大的法律风险。所以,在并购的前期准备阶段,我们建议并购双方签订独家谈判协议,就并购意向、支付担保、商业秘密、披露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初步约定(收购方为上市公司,应特别注意对方的保密及信息披露支持义务),这样即可避免并购进程的随意性,又在并购前期谈判破裂的情况下保障了并购双方的利益。

十:收购和并购的区别是什么

并购是指目标公司控股权发生转移的各种产权交易形式的总称,主要形式有合并、兼并、收购等。 收购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和证券交换等方式获取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一、兼并(Merge)通常是指一家企业以现金、证券或其它形式购买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并取得对这些企业决策控制权的经济行为。

二、 收购(Purchase)是指企业用现金、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家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以获得该企业的控制权。收购的对象一般有两种:股权和资产。

三、收购股权与收购资产的主要差别在于:收购股权是收购一家企业的股份,收购方成为被收购方的股东,因而要承担该企业的债权和债务;而收购资产则仅是一般资产的买卖行为,由于在收购目标公司资产时并未收购其股份,收购方无需承担其债务。

注:并购指兼并和收购,一般讲的并购和收购是同一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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