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第二是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第三是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

三: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及解释~

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特征如下:(1)从属性,即行政行为从属于法律,是指一切行政权力的运用必须从属于法律,一切行政行为的事实都必须依据法律,即无法律即无行政行为,它是现代行政行为最基本的特征之一,也是现代民主和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2耽单方性,即单方意志性,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3)强制性,行政行为属于执法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国家行政权对法律的具体事实,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后盾和实现的保障;(4)服务性,是现代法治和人文精神赋予行政行为的一个时代特征。行政行为的这一“时代特征”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双方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它要求行政主体以一种服务者的身份出现,其享有和行使的行政权是一种服务职责,其产生的行为效果应是为民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同时,这也要求行政相对人尊重行政职权,增强责任心,积极与行政主体合作,以实现其服务目的。

四: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

主要特征

(1) 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注意立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而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

(2) 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3) 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可以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行政行为,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4) 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

(5) 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五:行政行为具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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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六: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行政裁决等。以上是主要的具体行政行为。

七: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C )

A、行政许可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皆为要式行政行为

C、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

D、当事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执行是具体行政行为确定力的表现

分析:D选项明显错误,因为当事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执行是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表现,而不是确定力的表现。

八:行政行为的行为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应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做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才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规章的公布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具备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只要行政主体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了适当的方式即可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汶川地震灾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抢险中发布即时口头命令的行为。5.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是以行政权作用的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划分的。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主体以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件所作出的裁决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各人为一方的三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行政行为,如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国家行为等。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6.以行政法律关系相对方参与意思表示的作用为标准司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相对方同意仅依行政主体单方意思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生档案违法现象的单位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的行为;双力(多方)行政行为是指需要相对方同意、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如某县档案局与农民签订代存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的行为。除了以上的分类外,还可以依据其他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实体性行政行为与程序性行政行为等多种类别。同一行政行为,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归不同的类型,如国家档案局制定部门规章的行为,既是行政立法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又是依职权行政行为,还是单方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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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行政行为及其特征的再探讨

作者:石东坡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国家通过宪法、组织法设立行政组织体制中的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并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以授权的方式创设其它的行政主体,就是为了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以实现国家职能,因此,行政主体的职权性活动控制着社会秩序和发展的方向,代表着国家权力存在的意义。在社会主义国家,行政主体的行为过程与领域又成为人民民主参与管理的实际渠道和重要范围,体现着民主政治的实现程度。所以,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期,运用法律手段对行政行为进行调整,保障依法行政,是行政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本文仅就行政行为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再探讨。

一、行政行为的基本界定与构成要素

行政行为,概括地讲,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在行政学上,“行政行为”(administrative behavior )就是行政管理,是美国学者赫伯特·a·西蒙(herbert·a·simon)首创的。借此开拓了运用行为科学方法探讨公共行政的决策、组织、执行机制及其效果,以促进行政效率的崭新研究领域。所以“行政行为”既是行政管理活动的概括性范畴,又代表着行为主义在政治学、行政学中的应用。 在行政法学上, “行政行为”(administrative act 或administrative action,19世纪末叶, 德国“行政法之父”奥特·迈耶确立了这一概念)[1] 则是强调行政主体的职权性活动应当接受法治主义的约束,应当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能带来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也就是将行政管理作为行政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来对待,着重其法律效果。因此,尽管行政行为的客观存在是同一的,但是行政法学不象行政学那样着力揭示行政行为的活动规律,而是将其视为一个概括行政主体的各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管理活动的范畴。确立行政行为的科学涵义和范围,是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行政管理活动,健全行政行为法的首要前提。

目前,对行政行为概念的理解尚无定论[2]。笔者认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从主体上看,行政主体是行政行为的发出者。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的根本任务就是实现行政职能,为此国家才赋予其行政权力和相应的物质条件、人力资本,而行政行为无疑是行政主体表明其活动指向的主要行为。所以,行政主体必然做出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也只能由行政主体做出。至于行政主体是以直接的组织决议的方式做出还是通过公务员执行公务的公务行为的方式做出,或者委托其他组织做出,都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性质。这样,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其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由于不担负行政职能、不具有行政职权,便不能做出行政行为。

第二,从根据上看,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权力要素。判断行政主体的全部活动中,哪些属于行政行为,关键是看该行为是否以行政职权为依据。行政主体在存续期间,就是追求国家在相应法律、法规中确定的行政职能的实现,担负起它的社会功能。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维护市场活动秩序;环境保护机关依法防治各种环境污染,实现社会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此,进行职权性活动是行政主体的生命所在。与此同时,为了保证正常、顺利地通过行政行为达到管理的目的,......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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