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条例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哪些安全管理制度

你好,安全管理制度应该有: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2)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3)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5)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运行记录规定;

(6)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检和实施规定;

(7)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规定;

(9)特种设备采购、验收、安装、改造、使用、修理、报废等管理规定;

(10)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及演练规定;

(12)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1)贯彻执行本规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的规定。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调整的特种设备由那些

增加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调整前为7大类(第373号令),调整后(第549号令)为8大类: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549号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有哪些

你好,主要有:

第一层:法律—全国人大批准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第二层: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发,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的法律文件。

1、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2003年3月11日发布,2003年6月1日实施

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1月24日发布,2009年5月1日实施

相关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 国务院令第302号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4月9日 国务院令493号发布)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 国务院第412号发布)

2、法规性文件:国务院授权的颁布的法规性文件。

如 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法〔2009〕192号)

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通过的条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第三层:部门规章——由政府机构行政长官签发,以令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如: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92号)

第四层:安全技术规范——以国家质检总局文件或公告形式发布。115个

安全技术规范是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和检验检测方法,以及许可、考核条件、程序的一系列行政管理文件。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原则规定具体化,提出特种设备基本安全要求。

1、综合: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制造环节: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国质检锅[2003]174号)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拟制订)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305号)

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4—2006)

旋臂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1—2006)

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3—2006)

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2—2007)

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3—2007)

铁路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6—2007)

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7—2007)

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8—2007)

缆索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9—2007)

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0—2007)

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2008年4月30日发布)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2008年4月30日发布)

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待发布)

3、安装改造维修环节:

机电类特种设备......余下全文>>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能设定哪些行政处罚

你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主要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余下全文>>

六:《特种设备安全法》1月1日实施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继续使用还是作废?

没有明确规定条例失效,条例和法都有效。只是因为上下位法和生效时间原因,新法有明确规定的按法执行,法未规定的仍按条例执行。

七:安全法对特种设备管理和作业人员有何规定

是这样规定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区别?

条例上升到法了!

法律的效力等级大概是这样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条例一般是行政法规!

明年1.1日法实施后条例废止!

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一部什么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政府法规。

特种设备法规体系:

第一层次: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层次: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层次:行政规章-事故处理规定等总局令

第四层次:安全技术规范-各项技术规程、规则

第五层次:引用标准-技术法规引用的标准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和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有什么区别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是针对制造特种设备的企业,进行的质量检查,例如生产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的企业。

安全监察是针对特种设备使用、维修、改造、设计、检验等环节的监察活动。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 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 通用规定

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 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取(换)证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执行。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的取(换)证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证书申请的受理分别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查工作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审查合格后,分别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得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提供用户使用:

(一)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或者部件;

(二)制造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或者部件;需要正式生产的,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后,方可以正式生产、销售。从型式试验合格到提出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取证申请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第三章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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