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伤害罪案例
假释是不能申请的 那是判刑以后表厂好 才能假释
取保候审倒是可以申请 批不批这得看公检法
还有犯罪情节
刑事诉讼规定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是不能取保候审的
二:故意伤害罪案例
我想干掉你 于是趁憨个月黑风高的晚上 我埋伏在你必经之路对你痛下杀手. 这个算不算案例.
呵呵. 开个玩笑
三:故意伤害罪案例
可以,但要有受伤的证据。没有证据申请也不管用!!!!你说你受伤没证据是不行的。
四:刑法学! 案例分析 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服刑9年后被假释。在假释
1,需要撤销假释,如果假释犯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只要新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期限,仍应该按照刑法86条规定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71条规定处罚。
2,不构成累犯,累犯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在本案中王某刑罚未执行完毕,所以不构成累犯。王某在被捕时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自首,应当从轻处罚。
3,本案中,王某的假释应当被撤销,所以,故意伤害罪的剩余刑期还有6年,盗窃汽车,盗窃数额应该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罪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罪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
五:(案例分析)胡某,男,17岁,应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大,故意杀人有点牵强了
六:刑法学案例分析
第一题:
(1)李某不属于累犯.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2)应将李某盗窃他人财物判处一个刑期,然后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恭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第二题:
(1)法院判决不正确.王某犯有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2)应以抢劫罪判处王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犯罪案例分析问题
1、二人使用暴力逼迫陈某签写赔偿10万元自愿书,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构成抢劫罪。虽然二人当场使用暴力,但只是逼迫写赔偿书,而不是当场劫取财物。陈某日后是否赔偿便具有选择自由。叶某、王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因无法反抗而被迫交付财物”的要件,不构成抢劫罪。叶某的行为也不属于正当的行使权利,因为其采取的暴力恐吓手段,已经超出了正常行使权利的范围。
2、二人后拘禁陈某,向老陈勒索10万元,应以绑架罪论处,而不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刑法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他人,定非法拘禁罪。虽然叶某索要赔偿是基于陈某与其妻通奸,陈某也答应赔偿,但只是答应2万元。叶某通过暴力威胁的方式单方面主张10万元债务,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通过敲诈勒索罪单方面设立的债务不是这里的债务。因此,对叶某、王某不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而应以绑架罪论处。
3、叶某将老陈打成昏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正当防卫,因为叶某防卫手段不相当。
4、叶某拿走老陈10万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这一行为不成抢劫罪,虽然叶某与老陈见面时有取得10万元的意图,但这种意图不是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而只是一种交易意图。这一行为也不能被绑架罪吸收。绑架罪只是吸收了敲诈勒索取得财物,并没有吸收盗窃方式取得财物。
八:分析一个具体案例。犯罪嫌疑人A,从08年开始陆续分别两次因故意伤害罪入狱。第一次是致人重伤,第二次
如果是真实发生的案件请及时联系当地专业律师,因为具体案情有待根据现有证据来确定,并且各省市地方法院的裁判尺度可能不一。网上网友的回答仅仅作为参考,不可全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