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人诊所需要公示上墙的规章制度都有哪些
在我耳中也是夜莺的歌唱。
我自己也不知道
现在田野换成了工地,白杨树
你的家正是这里!......
雀鸟:从前一只斑鸠还在那里做过窠。
残一柔弱的一哈哈
二:开诊所需要什么[请教]证。
首先你还得经过卫生监督(防疫站)现场查看 卫生符合要求!三、开办诊所的条件 在城市市区和县城设置诊所的个人,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3.有本区常住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4.经市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开业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取得医师职称后,在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3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或者取得医士职称后,在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8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3.有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4.经市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开业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四、申报与审批程序 1.个人和单位申请开办诊所,到区卫生局提交筹建申请。 2.区卫生局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其医疗技术资格、执业条件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内容进行评议。 3.对经评议合格的申请者,区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核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申请者,由区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批准书》。对不予批准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4.取得《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批准书》者,应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筹建,筹建工作完成后,向区卫生局申请执业登记。 5.区卫生局应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对筹建情况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对验收合格的机构,由区卫生局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五、提交以下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选址报告; 4.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编证明(内部医疗机构)或非在职证明及计划生育证明等(验证后交复印件); 5.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
三:儿科门诊配液室规章
配液室消毒隔离制度
1、工作人员必须掌握各类诊疗器械清洗、消毒及个人防护等医院个人预防和控制方面的知识。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操作规范。
2、周围环境无污染。内部布局合理,三区划分清楚,路线及人流、物流由污到洁,强制通过,不得逆行。
3、有物品回收、消毒、洗涤、敷料制作、组装、灭菌、存储、发送全过程所需要的设备和条件。
4、压力蒸汽灭菌操作程序必须进行工艺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工艺监测每锅进行,化学监测每包进行,每天灭菌前进行B-D试验,生物监测每周进行。
5、严格区分灭菌与未灭菌物品,定点放置。对各类无菌物品应认真执行检查制度。灭菌合格物品应有明显的灭菌标志和日期,专室专柜存放,在有效期内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物品,拆除外包装后,方可移入无菌物品存放间。下收下送车辆,洁污分开,每日清洗消毒分区存放。
6、包装间、无菌物品存放间安装空气消毒装置,每天对空气、物体表面等消毒2次,空气应达到Ⅱ类环境标准。
7、凡需要消毒、灭菌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先清洗再消毒灭菌。特殊感染性疾病污染的器械应先经高水平消毒后再清洗。朊毒体感染病人用后的器械按照《XXX医院消毒药械管理制度》有关要求处置。
8、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洗质量,应有明确的质量管理和检测措施: (1)日常监测 在检查包装时进行,应目测和/或借助带光源放大镜检查。清洗后的器械表面及其关节、齿牙应光洁,无血渍、污渍、水垢等残留物质和锈斑。
(2)定期抽查 每月应至少随机抽查3个~5个待灭菌包内全部物品的清洗质量,检查的内容同日常监测,并记录监测结果。
四:中医内科是否能够开展静点?法定依据是什么? 20分
现在的中医院,都是在用西医疗法,而不是饮片汤药,这是咱们国家在管理制度上的问题。
所以现在的医疗行业,也无所谓什么中还是西,都是西。
法定依据我不知道。
总之都是静点。没有不用吊瓶的。
五:我想开一个诊所,想在别的县城开,怎么办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础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凡申请设置私人诊所,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必须申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县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被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注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申请人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在3个月内筹建完毕,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合格者给予注册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必须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私人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到同级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一句话,手续很繁琐。